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497712发布日期:2019-08-23 22:23阅读:643来源:国知局
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高分子材料制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



背景技术:

热熔胶粒是一种可塑性的胶粘剂产品,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其物理状态随温度改变而改变,而化学特性不变,无毒无味,属环保胶水产品品种,应用方面广。

在现有的热熔胶粒生产设备中,熔融的热熔胶通过挤压装置形成条状的热熔胶条,将热熔胶条冷却并运输至造粒机,经过造粒机切粒后,最终形成热熔胶粒。

但是,在造粒机切粒过程中,热熔胶粒容易随切刀飞溅出造粒通道,造成热熔胶粒成品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用以解决胶粒飞溅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采用以下技术方案: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包括造粒机、用于挤出热熔胶条的挤压装置和设置在造粒机与挤压装置之间的冷却池,造粒机下方设有用于承载造粒机的机柜,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还包括设置在冷却池与造粒机之间的用于承接飞溅的胶粒的回收结构。

有益效果:在热熔胶条进入造粒机时,飞溅的热熔胶粒落入回收结构,并在回收结构中累积,与现有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相比,热熔胶粒成品损耗小,切粒效率高。

进一步的,所述回收结构为网兜。网兜结构简单,制作方便。

进一步的,网兜远离机柜的一侧处于冷却池底部下方。合理利用冷却池下方空间,使生产线结构紧凑。

进一步的,网兜靠近机柜的一侧设有连接绳,机柜上设有供连接绳连接的钢丝绳。网兜与机柜之间间隙小,预防热熔胶粒从间隙漏出。

进一步的,冷却池中设有压料棍,压料棍水平设置且与热熔胶输送方向相垂直,压料棍底面用于与热熔胶条接触。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实用性强,热熔胶条冷却效果显著。

进一步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还包括设置在挤压装置与冷却池之间的输送装置。生产线各部分衔接连贯,热熔胶条直径均匀,造粒机切粒效率高。

进一步的,输送装置上设有两个以上的喷淋装置。热熔胶条成型速率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的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的网兜与机柜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中:1-造粒机、2-挤压装置、3-冷却池、4-机柜、5-网兜、6-压料棍、7-输送装置、8-连接绳、9-钢丝绳、10-喷淋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的实施例一:如图1所示,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包括造粒机1、用于挤出热熔胶条的挤压装置2、设置在造粒机1与挤压装置2之间的冷却池3,造粒机1下方设有用于承载造粒机1的机柜4。

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还包括设置在冷却池3与机柜4之间的用于承接飞溅的胶粒的网兜5,网兜5远离机柜4的一侧处于冷却池3底部下方,网兜靠近机柜4的一侧设有连接绳8,机柜4上设有供连接绳8连接的钢丝绳9。

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还包括设置在挤压装置2与冷却池3之间的输送装置7,输送装置7上设有两个以上的喷淋装置10,在其他情况下,也可以将输送装置省去;冷却池3中设有压料棍6,压料棍6水平设置且与热熔胶输送方向相垂直,压料棍6底面用于与热熔胶条接触。

本实用新型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通过在生产线上设置网兜,回收从造粒环节飞溅的热熔胶粒,相比于传统生产线,热熔胶粒的生产效率提升,成品量显著提高,避免了热熔胶粒的浪费,且网兜结构简单,制作方便,成本较低,实用性强。

另外,冷却池中设有压料棍,热熔胶条从压料棍下方通过,热熔胶条充分浸入水中冷却,冷却效果显著,同时,热熔胶条输送过程中并排有序,避免发生累叠。

另外,现有的造粒技术中,从挤压装置挤出的热熔胶条直接进入冷却池中冷却,热熔胶条成型较慢,直径不均匀,在造粒机中造粒效果差,本实用新型中的冷却池与挤压装置之间设有用于运输热熔胶条的输送装置,结合设置的喷淋装置的冷却作用,热熔胶条成型速率高,且直径均匀。

本实用新型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的实施例二:所述网兜可以替换为布兜,或者可以替换为回收筐;另外,钢丝绳及其连接绳可以替换成其他连接结构,例如连接结构为螺栓连接件。

本实用新型的热熔胶条造粒生产线的实施例三:所述压料棍可以设置为其他数量,例如压料棍可以沿热熔胶条输送方向并排设置为三个,或者三个压料棍呈V字型排布;另外,压料棍还可以是不锈钢材质,或者塑料材质。

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说明而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任何对本实用新型进行的等同替换及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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