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燃气灶节能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50677阅读:680来源:国知局
一种燃气灶节能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燃气灶,具体涉及一种燃气灶节能装置。



背景技术:

燃气灶是每个家庭厨房的必备加热用具,在燃气灶的使用过程中,燃烧的火焰四周一般并没有遮挡, 燃烧产生的热量一部分直接用于加热外,很大一部分热量通过快速流通的空气散发到周围空间中,这就导致了热量的巨大浪费,即燃气能源无法得到高效利用。

鉴于此,为节约燃气能源,对现有的燃气灶进行改进以充分利用燃气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约能源的方法。专利号 200920079385.X公开了一种燃气灶节能灶筒,由耐热保温材料制的上下无底的圆筒组成,灶筒下方与灶台有空气可进入的间隙,灶筒上口放上锅后形成上方封闭的灶膛,筒壁上方设置以输出热气的开口。该灶筒结构简单,也能阻止热源向四周的热辐射,提高了热效率,但是灶筒本身也传递热量,也部分热量不可忽视。专利号CN 202757158 U提供了一种节能燃气灶,其通过单片机控制实现电子点火方式,通过红外线实现锅起火灭、锅置火燃,完全杜绝空烧,可节气 25%-28%,使一氧化碳及淡氧化物的排放量仅为 0.01%,降低厨房噪音,降低厨房温度 5-10 度,其节能效果显著,但是该燃气灶的构造非常复杂,厨房燃气用具一般是以简单构造为宜,因为避免了复杂结构容易引起的安全隐患,且使用不方便,基本不可能进行规模化的推广。专利号 200910100666公开了一种节能燃气灶,包括能与外部气源相通的灶本体,该灶本体的上部配设有燃烧盘,该燃烧盘周边沿配设有挡板体,该挡板体与燃烧盘顶面之间围成有上部敞口的燃烧腔,燃烧盘顶面产生有火焰体,并且该火焰体位于燃烧腔内,火焰体产生的热量辐射至挡板体的内圈面上,并由该挡板体的内圈面将火焰体所辐射的热量反射至燃烧腔内,并且给挡板体还控制火焰体热空气与外部冷空气之间的对流。其设置的挡板体避免了燃烧盘周边的冷空气混入火焰中,提高了火焰体燃烧时的高温,阻隔火焰体产生的热空气与外部冷空气之间的对流,同时火焰体产生的热空气辐射至挡板体内圈面,并由挡板体内圈面再将所辐射的热量反射至燃烧腔内,提高能源利用率。

现有的专利设计基本是以金属筒状结构为主,虽然能够明显提高能源利用率,但是节能效率也亟待进一步改善提升。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易于推广且节能效率高的燃气灶节能装置。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案为:

一种燃气灶节能装置,该装置包括设置于燃气孔四周的燃气锥形筒,所述燃气锥形筒呈上窄下宽的锥形结构,该燃气锥形筒的底部四周还设有多个进气孔;所述燃气锥形筒为多层状结构,由内至外分别为热反射层、隔热层和起支撑作用的金属框架层。

进一步的,所述燃气锥形筒与燃气灶台为一体化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进气孔数目为4个,且在燃气锥形筒的底部呈对称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热反射层为铝箔层。

进一步的,所述隔热层为玻璃纤维棉层。

一种节能燃气灶,其设置有上述的燃气锥形筒。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制作方便,节约成本,易于推广。本实用新型所设置的燃气锥形筒,有效减少了因空气对流而导致的热量损失,上窄下宽的锥形设计使得热量集聚于加热器具底部,能够快速升温,其底部对称设置的进气孔,使得空气由底部进入提高燃烧效率;另外,燃气锥形筒由热反射层、隔热层和金属框架层三层结构构成,热反射层能够有效将辐射的热量进行反射,集聚加热,提高了热效率,隔热层能够有效防止热传导而导致的热量散失,金属框架层对整个锥形筒起到支撑作用并负担加热器具的重量。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可以减少由于传导、对流和辐射而导致的热量损失,极大的提高了燃气灶的热效率和燃气利用率,高效节能,且结构简单,便于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总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1-燃气灶台,2-燃气锥形筒,3-燃气孔,4-进气孔,5-热反射层,6-隔热层,7-金属框架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和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设置于燃气孔3四周的燃气锥形筒2,所述燃气锥形筒2呈上窄下宽的锥形结构,该燃气锥形筒2的底部四周还设有多个进气孔4;所述燃气锥形筒2为多层状结构,由内至外分别为热反射层5、隔热层6和起支撑作用的金属框架层7。

进一步的,所述燃气锥形筒2与燃气灶台1为一体化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进气孔4数目为4个,且在燃气锥形筒2的底部呈对称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热反射层5为铝箔层;所述隔热层6为玻璃纤维棉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 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 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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