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244476发布日期:2020-04-03 13:17阅读:670来源:国知局
一种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烧结机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



背景技术:

烧结机适用于大型黑色冶金烧结厂的烧结作业,它是抽风烧结过程中的主体设备,可将不同成份,不同粒度的精矿粉,富矿粉烧结成块,并部分消除矿石中所含的硫,磷等有害杂质。烧结机按烧结面积划分为不同长度不同宽度几种规格,用户根据其产量或场地情况进行选用。烧结面积越大,产量就越高。

水密封槽膨胀节,又叫水密封补偿器,是烧结机的重要部件。水密封膨胀节安装时呈环形或者半环形安装固定,传统设备的膨胀节断面为矩形结构,是用三块压制的波纹板对焊成的三面矩形空腔体;共有两条焊缝,由于不锈钢板厚度只有1.5mm,所以对焊焊缝的厚度非常薄。烧结机加热过程又使融池的晶粒粗大,针对该部件运行中容易出现破裂等问题,影响设备烧结机正常运转。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弥补现有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可以有效解决烧结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破裂现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两端的过渡段及过渡段之间的波纹管段,其中过渡段为矩形框且下端敞口,波纹管段由两侧的波纹侧板及顶部的波纹顶板一体加工成型,波纹管段向下敞口,过渡段与波纹管段安装后内腔通道构成水密封通道;

所述的波纹管段其中一侧波纹侧板外设有保护板,保护板有两块分别安装有两端过渡段上,保护板相对延伸且位置相错构成部分重叠。

所述的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波纹管段两侧的波纹侧板高度与过渡段的矩形框侧板高度相同。

所述的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护板有两块,保护板为l形的板体,两块保护板与波纹管侧板之间均设有间隙,其中内侧的保护板与波纹管侧板之间间隙范围0.5~5cm。

所述的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块保护板重叠部分长度范围为单块保护板长度的1/5~1/2。

所述的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波纹管段的两波纹侧板波峰面间距不小于过渡段两侧侧板之间间距。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

1、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通过向下敞口的过渡段、波纹管段连接构成,可以有效减少原先结构上的两道纵向焊缝过长、过薄,波纹管段顶部为弧形,将拉伸、扭曲过程的应力分散到整个圆弧面,解决设备运转产生的问题;

2、本实用新型补偿器在安装后,其工作过程中波纹管段内侧面上安装有保护板,保护板相对延伸且位置相错构成部分重叠,可以有效的对补偿器变形量过大带来缓冲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内侧其他设备原件与波纹管段接触损伤,延长使用寿命;

3、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设计简单,局部尺寸合理精准,造价低廉,实际使用效果好,有效的保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左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钢厂烧结机水封槽补偿器,包括两端的过渡段1及过渡段之间的波纹管段2,其中过渡段为矩形框且下端敞口,波纹管段2由两侧的波纹侧板2-1及顶部的波纹顶板1-2一体加工成型,波纹管段2向下敞口,过渡段1与波纹管段2安装后内腔通道构成水密封通道3;

波纹管段2其中一侧波纹侧板外设有保护板4,保护板4有两块分别安装有两端过渡段上,保护板4相对延伸且位置相错构成部分重叠。

波纹管段2两侧的波纹侧板2-1高度与过渡段2的矩形框侧板高度相同。

保护板4有两块,保护板4为l形的板体,两块保护板4与波纹管侧板2-1之间均设有间隙5,其中内侧的保护板4与波纹管侧板2-1之间间隙范围0.5~5cm,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安装位置进行设计不同的间隙量。

两块保护板4重叠部分长度范围为单块保护板长度的1/5~1/2,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伸缩量的预算。

波纹管段2的两波纹侧板波峰面间距不小于过渡段1两侧侧板之间间距,可以减少水流通过时的在波纹管段的阻力。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过程中是由多个补偿器首尾相连构成环形或半环形安装在烧结机水密封底座上,多个补偿器的过渡段2相互对接,多个补偿器构成内腔练成贯通的水密封通道,每个补偿器上的保护板4可以保护波纹管段。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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