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气浮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63273发布日期:2018-12-05 19:45阅读:23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气浮池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气浮设备。



背景技术:

气浮法被广泛应用在污水处理中,是在水中形成高度分散的微小气泡,粘附废水中疏水基的固体或液体颗粒,形成水-气-颗粒三相混合体系,颗粒粘附气泡后,形成表观密度小于水的絮体而上浮到水面,形成浮渣层被刮除,从而实现固液或者液液分离的过程。实行气浮法的基本设备是气浮池。现有的气浮池不可实现自动刮渣,一般需通过人工手动拿着刮板把悬浮在气浮池上方的浮渣推动至集渣槽内,这不仅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且使得污水处理效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气浮设备,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气浮设备,包括混凝反应槽,所述混凝反应槽的右侧设有浮选池,所述浮选池的右侧上方设有排水池,所述浮选池内部左侧设有溶气区,所述浮选池的内部设有位于溶气区右侧处的刮渣机,所述溶气区的右侧连通有延伸至刮渣机内的回流管,所述浮选池的上方右端设有浮渣池,所述混凝反应槽的上方左端设有进水管,所述溶气区的左侧连通有过水孔,且过水孔内部连接有涡凹曝气机,所述排水池的右侧壁设有出水管,所述浮选池和混凝反应槽的前端下方均设有排空管,所述浮选池的前端上方设有排渣管,所述出水管上安装有出水调节装置。

优选的,所述刮渣机包括电动机、链条、链轮和刮板组成。

优选的,所述混凝反应槽和浮选池之间设有隔板。

优选的,所述浮选池的尺寸大于混凝反应槽和排水池的尺寸。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新型气浮设备,能耗低、无需人工打捞,非常省时省力,可实现自动出渣,利用过水孔内部连接有涡凹曝气机产生微气泡,由于气水混合物和液体之间压力不平衡,产生了一个垂直向上的浮力,将悬浮物带到液面。上浮过程中,微气泡会附着到悬浮物上,到达液面后悬浮物便依靠这些气泡支撑维持在液面,此刻启动刮渣机,利用链条和链轮带动刮板运动将浮到水面上的悬浮物推动到浮渣池内部,最终打开排渣管进行排渣即可。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A-A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B-B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进水管、2过水孔、3混凝反应槽、4溶气区、5回流管、6隔板、7浮选池、8浮渣池、9排水池、10出水管、11出水调节装置、12排渣管、13排空管、14刮渣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新型气浮设备,包括混凝反应槽3,所述混凝反应槽3的右侧设有浮选池7,所述浮选池7的右侧上方设有排水池9,所述浮选池7内部左侧设有溶气区4,所述浮选池7的内部设有位于溶气区4右侧处的刮渣机14,所述溶气区4的右侧连通有延伸至刮渣机14内的回流管5,所述浮选池7的上方右端设有浮渣池8,所述混凝反应槽3的上方左端设有进水管1,所述溶气区4的左侧连通有过水孔2,且过水孔2内部连接有涡凹曝气机,所述排水池9的右侧壁设有出水管10,所述浮选池7和混凝反应槽3的前端下方均设有排空管13,所述浮选池7的前端上方设有排渣管12,所述出水管10上安装有出水调节装置11。

具体的,所述刮渣机14包括电动机、链条、链轮和刮板组成。

具体的,所述混凝反应槽3和浮选池7之间设有隔板6。

具体的,所述浮选池7的尺寸大于混凝反应槽3和排水池9的尺寸。

具体使用时,可实现自动出渣,利用过水孔2内部连接有涡凹曝气机产生微气泡,由于气水混合物和液体之间压力不平衡,产生了一个垂直向上的浮力,将悬浮物带到液面。上浮过程中,微气泡会附着到悬浮物上,到达液面后悬浮物便依靠这些气泡支撑维持在液面,此刻启动刮渣机14,利用链条和链轮带动刮板运动将浮到水面上的悬浮物推动到浮渣池8内部,最终打开排渣管12进行排渣即可。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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