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丙二酸二甲酯提纯过程中连续排污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03363发布日期:2018-06-05 19:10阅读:20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排污装置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丙二酸二甲酯提纯过程中连续排污装置。



背景技术:

丙二酸二甲酯作为一种重要的通用有机试剂,是生产香精香料的重要原料。丙二酸二甲酯主要采用在硫酸作为催化剂的条件下,氰乙酸和甲醇反应,生成丙二酸二甲酯,经过溶剂的萃取后,通过提纯精馏,最终产出合格产品。目前生产的精馏提纯工序中,粗酯脱色塔和成品脱色塔需要间歇排污,将塔内的重组分以釜残的形式排出。由于间歇排污导致了需要较多的排污时间,从而降低了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连续排污,保持生产稳定和节省时间的用于丙二酸二甲酯提纯过程中连续排污装置。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用于丙二酸二甲酯提纯过程中连续排污装置,包括精馏塔、再沸器、排污泵、釜残高位槽,所述精馏塔和再沸器并联,所述精馏塔和再沸器的出口通过阀门连接到所述排污泵的进液口,所述排污泵的出液口通过阀门连接到所述精馏塔的进口,所述釜残高位槽的进口通过调节阀和流量计连接到所述排污泵的出液口,所述釜残高位槽与所述调节阀之间设置有阀门。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精馏塔、再沸器、排污泵和釜残高位槽之间的连接管道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例,所述阀门为电磁阀。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得到的有益效果为:在未使用本装置之前,需要8h排一次污,排污时停止进料,待釜内液位达到一定数值后,关闭加热阀门,继续蒸出部分物料,到液位达到需要排污的要求时,抽起排污罐真空,开启排污阀门,将塔釜内物料排净后,关闭排污阀门,开启进料阀门,补充液位,开启加热阀门,进行精馏操作(此过程中约为2h)。采用本装置以后,上述操作全部取消,只要开启排污泵,通过调节阀的调节使进料中的重组分按比例连续排出即可。由于取消排污时间,不但可以提高生产速度为12.5%,(停止进料时间按1h计算),而且减少员工的工作量。本装置可以广泛用于各种提纯工序中提除重组分的操作中;效果比较显著,提高生产速度,达到稳定生产,减少员工的劳动量。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工艺图。

图中:1-精馏塔、2-再沸器、3-排污泵、4-釜残高位槽、5-调节阀、6-流量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的实施本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种用于丙二酸二甲酯提纯过程中连续排污装置,包括精馏塔1、再沸器2、排污泵3、釜残高位槽4,精馏塔1和再沸器2并联,精馏塔1和再沸器2的出口通过阀门连接到排污泵3的进液口,排污泵3的出液口通过阀门连接到精馏塔1的进口,釜残高位槽4的进口通过调节阀5和流量计6连接到排污泵3的出液口,釜残高位槽4与调节阀5之间设置有阀门。

考虑到物料温度较高(120℃左右),精馏塔1、再沸器2、排污泵3和釜残高位槽4之间的连接管道采用不锈钢316L以及类似耐高温、耐腐蚀材料;为了更好的进行控制阀门采用电磁阀。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当精馏塔1含量达到一定值时,采用外力强制循环,一边出料,一边循环,使精馏塔1中含量维持在一定含量,进料立即进行气化分离。合格成品从塔顶分离出去,重组分从精馏塔1分离出去,达到提纯效果。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在未使用本装置之前,需要8h排一次污,排污时停止进料,待釜内液位达到一定数值后,关闭加热阀门,继续蒸出部分物料,到液位达到需要排污的要求时,抽起排污罐真空,开启排污阀门,将塔釜内物料排净后,关闭排污阀门,开启进料阀门,补充液位,开启加热阀门,进行精馏操作(此过程中约为2h)。采用本装置以后,上述操作全部取消,只要开启排污泵3,通过调节阀5的调节使进料中的重组分按比例连续排出即可。由于取消排污时间,不但可以提高生产速度为12.5%,(停止进料时间按1h计算),而且减少员工的工作量。本装置可以广泛用于各种提纯工序中提除重组分的操作中;效果比较显著,提高生产速度,达到稳定生产,减少员工的劳动量。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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