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污水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固液污水处理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善、机械化产品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且机械化产品加工过程中多会产生一些工业废水,这些工业废水中往往含有大量金属固定颗粒,如果直接排放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现有技术主处理固液分离的装置一般是采用沉降法,其虽然可以实现处理,但是其处理时间较长,效率低,而且长时间使用后,也容易产生水垢,清理困难,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可提高分离效率的固液污水处理设备。
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固液污水处理设备,包括底座、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分离座和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支撑架,在所述支撑架的顶部固定有进入口,在所述分离座上设置有分离壳体,在所述分离壳体的内部设置有分离腔,在所述分离腔的中部设置有分离隔网,在所述分离壳体的外壁上设置有驱动电机,所述分离隔网的顶部伸出分离腔的顶面且分离隔网的顶部固定有传动齿轮,所述驱动电机的主轴通过驱动齿轮与传动齿轮相齿合,在所述分离壳体的侧壁上设置有液体排出口,在所述分离壳体的底壁中心设置有与分离隔网内腔相连通的废渣排除通道,在所述支撑架上设置有底端封闭的圆筒分离体,所述进入口连接在圆筒分离体的侧壁上部,在所述支撑架的顶端还设置有压缩架,在所述压缩架上固定有挤压气缸,在所述圆筒分离体内设置有活塞板体,所述挤压气缸的活塞轴固定在所述活塞板体的顶面中心,在所述圆筒分离体的侧壁底部设置有导液口,所述导液口通过导液管与分离隔网的内腔顶部相连通,在所述圆筒分离体的底壁上设置有排渣通道,在所述排渣通道内设置有闸板。
在所述支撑架的中部固定有抵压受力平台,所述圆筒分离体的底壁压接在所述抵压受力平台的顶面上,在所述抵压受力平台上设置有用于放置排渣通道的圆孔。
在所述圆筒分离体的内腔中设置有圆筒网体,所述活塞板体处于圆筒网体内。
在所述排渣通道的内部设置有渗液滤板层,在所述排渣通道的底面设置有与所述分离壳体侧壁顶部相连接的引流管。
在所述分离隔网的底部与分离壳体的底壁之间设置有轴承且在所述分离隔网与分离壳体之间设置有密封橡胶垫层,所述密封橡胶垫层处于轴承的上方。
在所述活塞板体的外表面上包裹有橡胶密封垫层。
本发明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发明的结构设置合理,其不但操作便捷,而且可一定程度上提高固液分离的速度,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使用稳定性好且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发明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发明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固液污水处理设备,包括底座1、设置在所述底座1上的分离座2和设置在所述底座1上的支撑架3,在所述支撑架3的顶部固定有进入口4,在所述分离座2上设置有分离壳体5,在所述分离壳体5的内部设置有分离腔6,在所述分离腔6的中部设置有分离隔网7,在所述分离壳体5的外壁上设置有驱动电机8,所述分离隔网7的顶部伸出分离腔6的顶面且分离隔网7的顶部固定有传动齿轮9,所述驱动电机8的主轴通过驱动齿轮10与传动齿轮9相齿合,在所述分离壳体5的侧壁上设置有液体排出口11,在所述分离壳体5的底壁中心设置有与分离隔网7内腔相连通的废渣排除通道12,在所述支撑架3上设置有底端封闭的圆筒分离体13,所述进入口4连接在圆筒分离体13的侧壁上部,在所述支撑架3的顶端还设置有压缩架14,在所述压缩架14上固定有挤压气缸15,在所述圆筒分离体13内设置有活塞板体16,所述挤压气缸的活塞轴固定在所述活塞板体的顶面中心,在所述圆筒分离体13的侧壁底部设置有导液口17,所述导液口17通过导液管18与分离隔网7的内腔顶部相连通,在所述圆筒分离体13的底壁上设置有排渣通道19,在所述排渣通道内设置有闸板20。
在所述支撑架3的中部固定有抵压受力平台21,所述圆筒分离体的底壁压接在所述抵压受力平台的顶面上,在所述抵压受力平台上设置有用于放置排渣通道的圆孔22。
在所述圆筒分离体13的内腔中设置有圆筒网体23,所述活塞板体处于圆筒网体内。
在所述排渣通道19的内部设置有渗液滤板层24,在所述排渣通道的底面设置有与所述分离壳体侧壁顶部相连接的引流管25。
在所述分离隔网7的底部与分离壳体的底壁之间设置有轴承26且在所述分离隔网与分离壳体之间设置有密封橡胶垫层27,所述密封橡胶垫层处于轴承的上方。
在所述活塞板体的外表面上包裹有橡胶密封垫层28。
本发明的结构设置合理,其不但操作便捷,而且可一定程度上提高固液分离的速度,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使用稳定性好且实用性强。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