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20386发布日期:2019-10-19 03:33阅读:421来源:国知局
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除尘装置,尤其涉及一种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



背景技术:

已有技术、以及已有技术的缺点:

1.原有锅炉烟气排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国家严格控制排入大气污染气体。

2.烟气处理设备达不到标准,处理后的烟气不达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出一种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包括两个并列的除尘器筒体,两除尘器筒体之间设有液体连通管和气体连通管,两所述除尘器筒体包括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所述第一筒体与引风机连通,所述第二筒体分别连接排气管和进水装置。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引风机下部设有机座,所述引风机连接入风的烟气管和出风的进气管。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进气管(13)前端深入到所述第一筒体的液面下方。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上设有除尘器顶板,所述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之间的液面下方设有连通两筒体的液相连通管。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气体连通管为一气相二次除尘管,所述气相二次除尘管入气端设于第一筒体侧壁上,其位置设于所述液面的上方。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除尘管出气端延伸至第二筒体的液面下方。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除尘器筒体下部固定有底架,所述除尘器筒体底部设有包括排水阀的排水管。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除尘器筒体底部设有除尘器底板。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所述进水装置为敞口的测水进水管,所述测水进水管上方设有一进水管,所述进水管上安装有进水阀。

有益效果

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包括两个并列的除尘器筒体,两除尘器筒体之间设有液体连通管和气体连通管,两所述除尘器筒体包括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所述第一筒体与引风机连通,所述第二筒体分别连接排气管和进水装置。根据烟气排放情况,制造出一种处理烟气污染的设备,使排入大气的气体达到标准,保护大气,保护环境。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底架1,排水管2,排水阀3,除尘器底板4,测水进水管5,液相连通管6,进水管7,进水阀8,除尘器筒体9,气相二次除尘管10,除尘器顶板11,排气管12,进气管13,机座14,烟气管15,引风机1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本发明为一整套烟气处理装置,由两个并列的除尘器和安装管道,动力设备组成。流程为:烟道气经由引风机抽出加压由φ159管进入一级除尘器水面下50mm,由清水对烟气进行充分洗涤,洗涤后的烟气由气相管进入二级除尘器水面下50mm进行二次洗涤,洗涤合格后的气体经由φ159排气管排出。烟尘融入水中定期清理,清理时打开排水阀,进水阀,保持水位线。清出污物作无害处理,经由正规渠道处理。

装置为两个、并列式的除尘器,规格为φ580*900,材料为304、δ1.5、350目单面镜光板。烟道气经由φ159管导出,材料为热镀锌管。两级除尘器除尘时除尘管均进入水面下50mm。选购配套的引风机、电机及传动配套装置。操作时保持水位线,定期排污。

实施例2

如图1所示的并列水洗湿式除尘器,包括两个并列的除尘器筒体9,两除尘器筒体9之间设有液体连通管和气体连通管,两除尘器筒体9包括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第一筒体与引风机16连通,第二筒体分别连接排气管12和进水装置。

引风机16下部设有机座14,引风机16连接入风的烟气管15和出风的进气管13。

进气管13前端深入到所述第一筒体的液面下方。

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上设有除尘器顶板11,第一筒体和第二筒体之间的液面下方设有连通两筒体的液相连通管6。

气体连通管为一气相二次除尘管10,气相二次除尘管10入气端设于第一筒体侧壁上,其位置设于液面的上方。

除尘管10出气端延伸至第二筒体的液面下方。

除尘器筒体9下部固定有底架1,除尘器筒体9底部设有包括排水阀3的排水管2。

除尘器筒体9底部设有除尘器底板4。

进水装置为敞口的测水进水管5,测水进水管5上方设有一进水管7,进水管7上安装有进水阀8。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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