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电动胶枪,包括:沿第一直线方向延伸的主体部分,所述主体部分包括:
推出机构,用于安装胶管并挤出胶体;
原动机,设置在所述推出机构的后侧并用于驱动所述推出机构;
壳体,形成有容纳所述原动机的容纳腔,并形成或连接有可供用户握持的把手部;
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管内安装有胶棒时,所述主体部分沿所述第一直线方向具有第一重心位置;
所述胶管内未安装胶棒时,所述主体部分沿所述第一直线方向具有第二重心位置;
所述把手部沿所述第一直线方向且设置在所述第一重心位置和所述第二重心位置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把手部沿所述第一直线方向设置在所述第二重心位置后侧5mm的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重心位置距离把手部的中心直线的距离为l1;所述第一重心位置距离所述第二重心位置后侧的长度为l2,l2大于等于l1。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把手部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电动胶枪输出功率的扳机,所述扳机靠近所述主体部分并通过设置在所述主体部分与所述把手部的连接位置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推出机构还包括连接至所述原动机的传动机构;
所述传动机构包括连接至驱动轴的主动轮和连接至输出轴的从动轮;
所述从动轮通过非对称卡口与所述输出轴构成传动关系。
6.根据权利要求5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输出轴连接或形成有配合所述卡口的传动齿,所述卡口与所述传动齿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7.根据权利要求6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口与所述传动齿成组设置,所述卡口的组数大于等于所述传动齿的组数。
8.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管围绕所述第一直线方向形成有条纹槽。
9.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管还设置有可供连接的螺纹结构。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胶枪,其特征在于:
所述推出机构包括能沿前后方向滑动的丝杆;
所述电动胶枪还具有能够锁定丝杆滑动的锁定机构;当所述锁定机构处于锁定状态,所述丝杆仅能在所述原动机的驱动下向前运动;当所述锁定机构处于解锁状态时,所述丝杆能在所述前后方向自由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