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注塑产品生产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自动分拣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注塑产品在生产出来,需要检测产品的外观是否存在瑕疵,并区分出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进行分装。
现有的公开号为CN205167385U的《一种注塑件分拣工装》专利文献,其披露一种便于手工分装的注塑件分拣工装,需要人工肉眼识别出产品外观的瑕疵,后投入不同管道中,完成分装;使用人力进行拣装,其费时费力,人员长时间操作,容易发生疲劳,发生拣装错误的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自动分拣装置,解决了现有的注塑件分拣装置需要人工拣装、费事费力,容易出错的缺陷。
(二)技术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动分拣装置,包括: 主架构;导轨,设置在主架构上;滑板,安装在导轨上;所述滑板上固定有若干套夹爪装置;所述夹爪装置包括夹座和固定在夹座末端的若干个夹臂,所述夹臂末端装有一对夹头;气路控制柜,通过气管连接夹臂,所述气路控制柜用于控制一对夹头的张开或闭合。本实用新型采用气路控制柜用于控制一对夹头的张开或闭合,进而夹起产品或放开产品,实现了自动取出产品或丢弃产品;解决了现有的注塑件分拣装置需要人工拣装、费事费力,容易出错的缺陷。
优选的,所述导轨沿滑板的运动方向上设有不良品收料盒和成品收料盒。
优选的,所述成品收料盒顶端固定有成品落料分穴板,所述成品落料分穴板上设有分穴落口。
优选的,所述导轨末端装有直线模组,所述直线模组用于推动滑板沿导轨运动。
优选的,所述自动分拣装置还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电性连接气路控制柜,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气路控制柜工作,进而控制各套夹爪装置的运作。
优选的,所述自动分拣装置还包括拖链护板和拖链,所述拖链护板固定在滑轨的外侧边缘,所述拖链一对固定在拖链护板末端,另一端连接滑板;且所述拖链放置在拖链护板上。
优选的,所述滑轨远离拖链护板一侧还设有防护板。
优选的,所述滑板还设有长条形的固定板,滑板相邻的两套夹爪装置通过连接件固定固定板上。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动分拣装置,其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采用气路控制柜用于控制一对夹头的张开或闭合,进而夹起产品或放开产品,实现了自动取出产品或丢弃产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1的自动分拣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1的夹爪装置的局部放大的结构示意图。
1、主架构;2、导轨;3、滑板;4、夹爪装置;5、夹座;6、夹臂;7、夹头;8、气路控制柜; 9、不良品收料盒;10、成品收料盒;11、成品落料分穴板;12、分穴落口;13、直线模组;14、控制单元;15、拖链护板;16、拖链;17、防护板;18、固定板;19、连接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动分拣装置,包括: 主架构1;导轨2,设置在主架构上;滑板3,安装在导轨上;所述滑板上固定有若干套夹爪装置4;所述夹爪装置包括夹座5和固定在夹座末端的若干个夹臂6,所述夹臂末端装有一对夹头7;气路控制柜8,通过气管连接夹臂,所述气路控制柜用于控制一对夹头的张开或闭合。
实施例2: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动分拣装置,包括: 主架构;导轨,设置在主架构上;滑板,安装在导轨上;所述滑板上固定有若干套夹爪装置;所述夹爪装置包括夹座和固定在夹座末端的若干个夹臂,所述夹臂末端装有一对夹头;气路控制柜,通过气管连接夹臂,所述气路控制柜用于控制一对夹头的张开或闭合。所述滑板上还设有长条形的固定板18,滑板相邻的两套夹爪装置通过连接件19固定固定板上。所述导轨沿滑板的运动方向上设有不良品收料盒9和成品收料盒10。所述成品收料盒顶端固定有成品落料分穴板11,所述成品落料分穴板上设有分穴落口12。所述导轨末端装有直线模组13,所述直线模组用于推动滑板沿导轨运动。
所述自动分拣装置还包括控制单元14;所述控制单元电性连接气路控制柜,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气路控制柜工作,进而控制各套夹爪装置的运作。
所述自动分拣装置还包括拖链护板15和拖链16,所述拖链护板固定在滑轨的外侧边缘,所述拖链一对固定在拖链护板末端,另一端连接滑板;且所述拖链放置在拖链护板上。所述滑轨远离拖链护板一侧还设有防护板17。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安装时,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气路控制柜工作,进而控制各套夹爪装置的运作;直线模组推动滑板沿导轨运动,使得滑板再装上待检产品后,运动到成品收料盒上方,经由成品落料分穴板的分穴落口并松开相应的夹头,使得合格产品落入成品收料盒中;然后滑板运动到不良品收料盒上方,控制相应的夹头松开,使得不合格产品落入不良品收料盒中。
上述各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其中各部件的结构、连接方式等都是可以有所变化的,凡是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等同变换和改进,均不应排除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