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柴油发动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消防车用发动机。
背景技术:
微型消防车以其体积小、行动灵活,响应快速等特点得到市场的认可及欢迎,一旦社区内遇到火情,可以快速赶往现场进行初期扑救,争取更多的灭火时间,在没有火情的时候,可用于巡逻,进行消防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但微型消防车结构紧凑且需要包覆防护车皮,传统发动机结构尺寸过大,容易与其他零部件干涉,发动机离地间隙过小,不易于整车布置。
现有技术中的发电机通过安装在气缸体上的一体式支架安装在发动机上,发电机高于发动机,与驾驶室下底板产生干涉。
现有技术中的手压泵安装在位于发动机侧面的粗滤器上,由于消防车驾驶室及后货箱需要包覆防护车皮,粗滤器位置空间狭小,不便于手压泵的操作。
技术实现要素:
根据以上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合于微型消防车使用的结构简单紧凑、易于设计制造及实际使用的消防车用发动机。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消防车用发动机,包括气缸盖,气缸盖下方安装有气缸体,气缸体下方安装有油底壳,发电机通过安装在气缸体上的调整架及安装在正时齿轮室上的固定架安装在发动机上;所述的固定架呈三角形,固定架包括相互垂直的圆柱体及板体,圆柱体与板体两侧之间设置有加强筋;安装有手压泵的精滤器通过安装座安装在气缸体上;所述的油底壳为长方体形。
还包括设置有除气接头的节温器盖,节温器盖安装在气缸盖上。
还包括安装在气缸体上的粗滤器。
所述的圆柱体两端开有螺纹盲孔,用于连接发电机,板体上开有两个通孔,用于连接正时齿轮室。
所述的调整架上开有用于调节发电机位置的长槽孔及用于连接发动机的通孔。
所述的手压泵位于驾驶室座位下方。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简单紧凑,不会与驾驶室下底板等零部件产生干涉,易于整车布置,离地间隙大,能够保证行车安全,不会与地面发生刮蹭。
本实用新型的发电机支架采用体积更小的分体式设计代替现有的一体式发电机支架,减小了发电机支架的体积,使用固定架及调整架安装发电机,发电机安装位置下移,减小了发动机的整体结构尺寸,结构更加紧凑;
油底壳采用长方体形,代替现有由浅到深过渡形油底壳,保持油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尽可能抬高油底壳的下底面,增大了发动机的离地间隙;
节温器盖上设置有除气接头,让位于发电机最高点的高温气体可以从除气接头排出,利于系统散热;
将手压泵与精滤器集成在一起,从而将手压泵位置由原来的粗滤器位置调整到消防车驾驶室座位下方,使用时掀开座椅即可操作手压泵进行泵油,方便操作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左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后视图;
图4是油底壳结构示意图;
图5是精滤器及手压泵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6是节温器盖结构示意图;
图7是固定架的主视图;
图8是固定架的俯视图;
图9是调整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10是现有技术中的油底壳结构示意图;
图11是现有技术中的发电机支架结构示意图。
图中:1、油底壳;2、气缸体;3、粗滤器;4、精滤器;5、手压泵;6、气缸盖;7、节温器盖;701、除气接头;8、正时齿轮室;9、调整架;10、发电机;11、固定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至9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消防车用发动机,包括气缸盖6,气缸盖6下方安装有气缸体2,气缸体2下方安装有油底壳1,发电机10通过安装在气缸体2上的调整架9及安装在正时齿轮室8上的固定架11安装在发动机上;所述的固定架11呈三角形,固定架11包括相互垂直的圆柱体及板体,圆柱体与板体两侧之间设置有加强筋;安装有手压泵5的精滤器4通过安装座安装在气缸体2上;所述的油底壳1为长方体形。
还包括设置有除气接头701的节温器盖7,节温器盖7安装在气缸盖6上。
还包括安装在气缸体2上的粗滤器3。
所述的圆柱体两端开有螺纹盲孔,用于连接发电机10,板体上开有两个通孔,用于连接正时齿轮室8。
所述的调整架9上开有用于调节发电机10位置的长槽孔及用于连接发动机的通孔。
所述的手压泵5位于驾驶室座位下方。
本实用新型的发电机支架采用体积更小的分体式设计代替现有的一体式发电机支架,减小了发电机支架的体积,使用固定架及调整架安装发电机,发电机安装位置下移,减小了发动机的整体结构尺寸,结构更加紧凑;
将手压泵与精滤器集成在一起,从而将手压泵位置由原来的粗滤器位置调整到消防车驾驶室座位下方,使用使掀开座椅即可对手压泵进行泵油,方便操作;
油底壳采用长方体形,代替现有由浅到深过渡形油底壳,保持油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尽可能抬高油底壳的下底面,增大了发动机的离地间隙;
节温器盖上设置有除气接头,让位于发电机最高点的高温气体可以从除气接头排出,利于系统散热。
当然,上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范围。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