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淋浴用多功能水路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61641阅读:389来源:国知局
一种淋浴用多功能水路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淋浴用品的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淋浴用多功能水路结构。



背景技术:

淋浴在现今时代被人们广泛的应用,无论是在酒店以及家庭都会安装一些淋浴设备。目前传统的淋浴设备整体的结构都较为简单,一般来说,包括第一、二进水口,然后第一、二进水口是设置于在水温调节阀上,然后水温调节阀上设有出水口,然后出水口通过软管连接有淋浴头,但是在酒店中常见的淋浴设备一般都包括两个淋浴头,然而这种淋浴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是只使用其中一个,那么这种解决两个淋浴头中只一个出水的方式是利用在出水口与其中一个淋浴头的出水管道上再设置一个调节阀,用于控制另一个淋浴头的出水,这种结构就造成控制开关都比较分散,安装和维修都显得极为麻烦,而且这种淋浴设备的使用一段时间后极容易出现泄漏的问题,造成使用寿命短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这种传统的产品中使用的回流止回阀容易遇到杂质堵死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解决了管路中被堵死的问题,使得产品的使用寿命增长,水路控制开关较为集中,安装和维修极其方便快捷的淋浴用多功能水路结构。

为实现上述的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淋浴用多功能水路结构,包括进水口一、二,进水口一、二分别与混合水管的第一进水口和第二进水口连通,混合水管上设有混合出水口,混合出水口通过第一出水管分别与第一分水管的第三进水口和第二分水管的第四进水口连通,第一分水管上设置有第一出水口,第一出水口通过第二出水管与第一出水接口连接,第二分水管上设置有第二出水口,第二出水口通过第三出水管与第二出水接口连接。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混合出水口通过第一出水管与第三分水管的第五进水口连通。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三分水管上设置有第三出水口,第三出水口通过第四出水管与第三出水接口连接。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二、第三、第四出水管的轴线均相互平行设置。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五进水口和第三出水口均设置于第三分水管的管底,第五进水口设于第三出水口的一侧。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三、第四、第五进水口的轴线均相互平行设置。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出水接口的轴线均相互平行设置。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三进水口和第一出水口均设置于第一分水管的管底,第三进水口设于第一出水口的一侧。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四进水口和第二出水口均设置于第二分水管的管底,第四进水口设于第二出水口的一侧。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利用将分水结构以及混合结构的结构集成在同一产品上,并且使得分水结构和混合结构之间集成且相互配合使用,有效解决了密封性能不好的问题,解决了管路中被堵死的问题,同时使得产品的整体使用寿命增长,水路控制开关较为集中,安装和维修极其方便快捷。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A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2中B-B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4,为本发明公开的一种淋浴用多功能水路结构,包括进水口一、二10、11,进水口一、二10、11分别与混合水管12的第一进水口13和第二进水口14连通,混合水管12上设有混合出水口15,混合出水口15通过第一出水管16分别与第一分水管17的第三进水口18和第二分水管19的第四进水口20连通,第一分水管17上设置有第一出水口31,第一出水口31通过第二出水管21与第一出水接口22连接,第二分水管19上设置有第二出水口23,第二出水口23通过第三出水管24与第二出水接口25连接。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分水管至少设置两个。所以可以是混合出水口15通过第一出水管16与第三分水管26的第五进水口27连通。这样就可以设置多个分水管,第三分水管26上设置有第三出水口28,第三出水口28通过第四出水管29与第三出水接口30连接。

上述中的第二、第三、第四出水管16、21、24的轴线均相互平行设置。第五进水口27和第三出水口28均设置于第三分水管26的管底,第五进水口27设于第三出水口28的一侧。同样,为了节省占用空间以及节省材料,第三、第四、第五进水口18、20、27的轴线均相互平行设置;第一、第二、第三出水接口22、25、30的轴线均相互平行设置。其中,第三进水口18和第一出水口31均设置于第一分水管17的管底,第三进水口18设于第一出水口31的一侧;第四进水口20和第二出水口23均设置于第二分水管19的管底,第四进水口20设于第二出水口23的一侧。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发明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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