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31819阅读:209来源:国知局
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支架,特别是涉及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



背景技术:

随着移动设备功能的日益丰富,唱歌或直播不需要局限在专门的场所。个人可以利用手持式移动终端,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再加上麦克风就可以进行唱歌或直播的娱乐。为了解放双手就可以专注于唱歌,这就需要一种可以同时握持麦克风和多媒体设备的支架,但目前的支架没有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整功能,或者设计上不易于调整,会给用户带来使用上的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包括支架本体、用于固定麦克风的麦克风固定座和用于固定多媒体终端设备的多媒体终端固定座,所述支架本体包括用于连接麦克风固定座的第一调节杆和用于连接多媒体终端固定座的第二调节杆,所述第一调节杆通过第一调节组件安装在支架本体上,所述第二调节杆通过第二调节组件安装在支架本体上,所述麦克风固定座和多媒体终端固定座分别铰接安装在第一调节杆和第二调节杆的末端上,所述多媒体终端固定座为用于夹持多媒体终端设备的弹性夹具。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调节组件、第二调节组件为转动铰接开关,所述转动铰接开关设有锁紧旋钮。转动铰接开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调整好位置后通过锁紧旋钮锁定即可。

进一步地,所述麦克风固定座为圆筒形,所述麦克风固定座的两个端面设有弹性形变网。弹性形变网由于自身的弹性形变可以紧紧固定放置的麦克风。

进一步地,所述支架本体底端设有用于放置地面的支撑座或用于夹持任意平面的夹座,所述支撑座或夹座与支架本体可拆卸连接。支撑座包括起支撑放置作用的圆盘底座或三脚架,夹座用于在不放置地面时可以夹持在任意高度的平面,可拆卸设计方便支架本体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支撑座或夹座。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调节杆为悬臂支架。悬臂支架可以调节角度和方向,容易调节,使用方便。

进一步地,所述多媒体终端固定座设有曲柄万向接头。曲柄万向接头可使多媒体终端固定座的调整角度范围更广。

进一步地,所述曲柄万向接头包括曲柄和接头,所述曲柄向一侧自然弯曲延伸至接头,所述接头为球状。曲柄设计成弯曲结构并与接头一体成型,接头的球状设计可适应全角度的外接。

进一步地,所述支架本体还包括用于连接多媒体终端固定座的第三调节杆。第三调节杆与第二调节杆功能一致,使得本实用新型可以同时连接两台多媒体终端设备。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的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通过第一调节杆和第二调节杆上调节组件的可活动调节,使得整个支架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整功能,并且结构易于调整,给用户带来使用上的极大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包括第三调节杆)。

图中标号:1-麦克风固定座;2-多媒体终端固定座;3-第一调节杆;4-第二调节杆;5-第一调节组件;6-第二调节组件;7-弹性夹具;8-转动铰接开关;9-锁紧旋钮;10-弹性形变网;11-支撑座;12-夹座;13-悬臂支架;14-曲柄万向接头;15-曲柄;16-接头;17-第三调节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组合式多媒体支架,包括支架本体、用于固定麦克风的麦克风固定座1和用于固定多媒体终端设备的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支架本体包括用于连接麦克风固定座1的第一调节杆3和用于连接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的第二调节杆4,第一调节杆3通过第一调节组件5安装在支架本体上,第二调节杆4通过第二调节组件6安装在支架本体上,麦克风固定座1和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分别铰接安装在第一调节杆3和第二调节杆4的末端上,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为用于夹持多媒体终端设备的弹性夹具7。

本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第一调节组件5、第二调节组件6为转动铰接开关8,转动铰接开关8设有锁紧旋钮9。麦克风固定座1为圆筒形,麦克风固定座1的两个端面设有弹性形变网10。支架本体底端设有用于放置地面的支撑座11或用于夹持任意平面的夹座12,支撑座11或夹座12与支架本体可拆卸连接。第一调节杆3为悬臂支架13。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设有曲柄万向接头14。曲柄万向接头14包括曲柄15和接头16,曲柄15向一侧自然弯曲延伸至接头16,接头16为球状。曲柄15设计成弯曲结构并与接头16一体成型,接头16的球状设计可适应全角度的外接,可使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的调整角度范围更广。

本实用新型还有第二实施例,如图2所示,支架本体还包括用于连接多媒体终端固定座2的第三调节杆17。第三调节杆17与第二调节杆4功能一致,使得本实用新型可以同时连接两台多媒体终端设备。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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