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33764发布日期:2018-07-13 18:50阅读:32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减震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



背景技术:

建筑减震(结构消能减震技术)是在结构物某些部位(如支撑、剪力墙、连接缝或连接件)设置耗能装置,通过该装置产生摩擦,弯曲(或剪切、扭转)、弹塑性(或黏弹性)滞回变形来耗散或吸收地震输入结构的能量,以减小主体结构的地震反应,从而避免结构产生破坏或倒塌,达到减震控制的目的。

目前,减震工程设备在工作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大的震动作用,而这些建筑设备自身的抗震能力有限,且不能够多方向进行减震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慢慢的出现了一些辅助的减震装置,然而,现有的辅助用减震装置不能够自由调节减震硬度,适用范围较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包括减震装置本体、底座、刚性弹簧和固定板,所述减震装置本体的底部设置有底座,所述底座的内部从左至右等距开设有三个限位凹槽,所述三个限位凹槽的内部通过缓冲弹簧与限位板弹性连接,所述限位板的顶部均通过支杆与固定板固定连接,所述固定板的顶部两侧通过刚性弹簧与底座的顶部弹性连接,所述固定板的底部位于两个支杆之间对称设置有永磁铁,且永磁铁的下方位于底座上对应设置有电磁铁。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底座的四个直角处各设置有一个便于固定的固定螺栓。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刚性弹簧共设置有四个,且四个刚性弹簧沿着固定板的水平和竖直中线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永磁铁板和电磁铁位于同一竖直直线上设置。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限位板的八个侧面上均弹性连接有缓冲弹簧。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通过刚性弹簧的缓冲作用能够吸收抵消第一部分震动能量,再通过电磁场与永磁铁之间的磁斥力作用,吸收第二部分震动能量,同时,该减震装置的内部设有限位板,且限位板的八个侧面均通过缓冲弹簧与限位凹槽弹性连接,通过该结构可有效吸收多方向上的震动能量,从而达到高效的的减震目的,该结构简单,可多方向减震,减震效果良好,其次,通过改变电磁铁的通电大小,从而可改变电磁铁的磁场大小,最终达到改变减震硬度的目的,有效的提高了该减震装置的适用范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的固定板的底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的限位板的爆炸图。

图例说明:

1-减震装置本体、2-底座、3-限位凹槽、4-固定螺栓、5-刚性弹簧、6-固定板、7-支杆、8-永磁铁、9-电磁铁、10-减震弹簧、11-限位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建筑工程设备减震装置,包括减震装置本体1、底座2、刚性弹簧5和固定板6,减震装置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底座2,底座2的内部从左至右等距开设有三个限位凹槽3,三个限位凹槽3的内部通过缓冲弹簧10与限位板11弹性连接,限位板11的顶部均通过支杆7与固定板6固定连接,固定板6的顶部两侧通过刚性弹簧5与底座2的顶部弹性连接,固定板6的底部位于两个支杆7之间对称设置有永磁铁8,且永磁铁8的下方位于底座2上对应设置有电磁铁9。

底座2的四个直角处各设置有一个便于固定的固定螺栓4,刚性弹簧5共设置有四个,且四个刚性弹簧5沿着固定板6的水平和竖直中线对称,永磁铁板8和电磁铁9位于同一竖直直线上设置,限位板11的八个侧面上均弹性连接有缓冲弹簧10。

底座2可直接通过固定螺栓4与地表固定连接,而建筑工程设备是直接安装在固定板6上,刚性弹簧5的设置一方面用于降低震动作用,同时,还能够保证该减震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保持稳定,电磁铁9的磁场大小可通过改变电流的大小来调节,且电磁铁9的顶部磁极与永磁铁8的底部磁极相同。

工作原理:使用时,先将该减震装置与地表固定连接,再将建筑设备固定安装在固定板6上,建筑设备工作会产生相应的振动作用,通过刚性弹簧5可吸收部分震动能量,剩余的震动能量,则可通过多方向设置的减震弹簧10来进行有效吸收抵消,同时,在使用时,电磁铁9通电产生磁场,通过磁场的间的斥力作用,可阻碍固定板6的下行作用,当加大电磁铁9的通电电流时,电磁铁9的磁场相应增大,从而提高了减震装置的减震硬度,通过该结构的设置,可自由调节减震硬度。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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