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轨电车的位置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93770发布日期:2018-06-28 04:11阅读:359来源:国知局
有轨电车的位置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有轨电车领域,尤其涉及电车的位置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有轨电车在轨道上行驶时,电车上的集电靴会吸起下方的弹性带,弹性带上升后通过铜片接通导电板,以向电车供电,待电车经过后,弹性带因失去集电靴的磁力而自由落下。

现有的电车位置检测装置存在信号反馈不稳定、不能及时检测出电车精准位置的问题,而且弹性带上的铜片容易与导电板粘连在一起,即使电车行驶过后,弹性带也不落下,这样导致露出地面的正极钢板在没有集电靴的情况下仍然带电,就会带来路面人员和车辆的安全问题,需要及时检测诊断出故障位置。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有轨电车的位置检测装置,其位置检测精准且及时,能够即时地检测出弹性带粘连异常的情况。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有轨电车的位置检测装置,包括铺设在电车下方的供电模块以及设置在供电模块内的弹性带和位置感应器,所述弹性带对应电车正下方的区域可被电车的集电靴吸起,所述弹性带下端间隔地设有若干检测单元,所述检测单元包括设置于弹性带下端的基座,所述基座一侧通过弹簧连接导电片,所述导电片的左右两端均设有位置接点,当弹性带被吸起时,导电片向上移动,其中一个位置接点与检测电极板接触,另一个位置接点与位置感应器接触。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位置接点的表面镀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导电片呈W型,导电片的中央处开设有安装孔,通过螺钉锁紧于弹簧一端。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两个位置接点分别位于检测电极板和位置感应器正下方。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基座下部开设有侧通孔,所述弹簧的另一端通过螺钉锁紧于基座的侧通孔内。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在同一弹性带上,相邻的两个检测单元间隔不超过0.51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位置检测装置在弹性带下端间隔地设有若干检测单元,检测单元上的导电片通过位置接点导通检测电极板和位置感应器,通过是否通电来检测弹性带粘连的位置,进而判断电车的位置,若出现弹性带异常粘连情况,也能检测出来具体位置,弹簧的设置能够有效的缓冲导电片对检测电极板和位置感应器的冲击,保证有效接触,防止差错。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有轨电车的工作状态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检测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在弹性带落下时的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在弹性带被吸起时的剖视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检测单元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图3和图4,本实用新型的有轨电车的位置检测装置,包括铺设在电车下方的供电模块1以及设置在供电模块1内的弹性带2、检测电极板6和位置感应器3,所述弹性带2对应电车正下方的区域可被电车的集电靴4吸起,弹性带2上升后通过铜片9接通上方的两块导电板7,正极钢板8带电并向电车供电,待电车完全经过后,弹性带2因失去集电靴4的磁力而自由落下。

进一步参见图2,所述弹性带2下端间隔地设有若干检测单元5,在同一弹性带2上,相邻的两个检测单元5间隔不超过0.51m,保证电车下方始终有多组检测单元进行位置检测,检测位置参考点越多,得到的结果越精确,所述检测单元5包括设置于弹性带2下端的基座51,所述基座51一侧通过弹簧52连接导电片53。

进一步参见图5,所述导电片53的左右两端均设有位置接点531,所述位置接点531的表面镀镍,增强位置接点531的抗碳化性,两个位置接点531分别位于检测电极板6和位置感应器3正下方,当弹性带2被吸起时,导电片53向上移动,其中一个位置接点531与检测电极板6接触,另一个位置接点531与位置感应器3接触,导电片53能够导通检测电极板6和对应的位置感应器3,通过是否通电来检测弹性带粘连的位置,进而判断电车的位置,若出现弹性带2异常粘连情况,即电车行驶过后,弹性带2没有落下,也能够检测出来故障的具体位置,方便维护,从而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另外,导电片53的中央处开设有安装孔532,通过螺钉54锁紧于弹簧52一端,所述基座51下部开设有侧通孔511,所述弹簧52的另一端通过螺钉54锁紧于基座51的侧通孔511内,本实施例中,导电片53呈W型,整块导电片53有且只有两个位置接点531与检测电极板6及位置感应器3接触,弹性带2在上升过程中,在铜片9尚未接触上方的两块导电板7之前,两个位置接点531先行与检测电极板6及位置感应器3接触,弹簧52进一步被拉伸,并向导电片53提供一个向上的作用力,使得导电片53与检测电极板6及位置感应器3紧密接触,保证良好的导通。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