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发泡材料压缩强度测试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46116发布日期:2018-08-10 20:28阅读:26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力学性能测试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发泡材料在变温液体介质中压缩强度的测试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不断对生产使用材料提出了各种新的要求,高分子材料作为材料领域的后起之秀,各种新型特种高分子材料应运而生,其中包含了各种耐高温以及温敏性的高分子材料,目前高温拉伸试验的测试在高分子材料领域已经较为成熟,并广泛应用在不同高分子材料的测试中,但是绝大部分的压缩强度测试是在常温或热空气中测试得到,具有较大局限性。

中国专利CN 203231932 U公开了一种金属材料高温压缩强度测试装置,其技术方案包括上压盘通过延长杆来延长,下压盘通过加高底座固定在下压盘上,中间为一个上下两端都设置开口的高温室等,但该装置只适用于在热空气中进行测试,且不能自由控制温度,装置也较为复杂。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在液体介质环境下测量发泡材料力学性能,特别是压缩强度的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发泡材料压缩强度测试装置,包括竖直对应设置的上压盘和下压盘,所述上压盘具有延长柄,通过所述延长柄与试验机横梁连接,还包括:变温室,置于所述下压盘上,所述上压盘延长柄伸入至变室温内,并能沿竖直向上下移动;所述变温室内填充液体介质。

可选地,所述液体介质为水或油。

可选地,所述变温室的上表面具有与所述上压盘长柄对应的口,变温室的剩余部分均封闭。

可选地,所述变温室侧壁具有加热板。

可选地,所述加热板外侧设有耐热保温层。

可选地,还包括设于变温室侧壁的热电偶,所述加热板与所述热电偶与温度控制器连接。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无需对原压缩试验机进行改造,成本低,操作简单且使用效果好,可根据需要更换变温室内的液体加热介质以达到不同试验温度,可广泛应用在高分子发泡材料在液体介质中变温下的压缩强度等力学性能测试;同时,可以测试材料在液体介质中在同样的压缩率情况下介质温度、材料的压缩强度以及回弹力之间的关系。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发泡材料压缩强度测试装置,参见图1所示,包括竖直对应设置的上压盘1和下压盘2,上压盘1具有延长柄,通过延长柄与试验机横梁连接,可根据不同的试样尺寸更换不同的上压盘;还包括变温室3,置于下压盘2上,变温室3的上表面具有与上压盘1延长柄对应的口,变温室3的剩余部分均封闭,上压盘延长柄伸入至变室温内并能沿竖直向上下移动;变温室3内填充液体介质6,具体地,液体介质6为水或油,但并不限于上述两种液体介质,根据实验要求的需要更换不同的液体加热介质。

变温室3侧壁周围包覆有一层加热板4,来对变温室3内的液体介质6进行加热,进一步,可以在加热板4外侧加设耐热保温层;变温室3侧壁上设有热电偶8,加热板4与热电偶8与温度控制器7连接。

试验机工作时只有带延长杆的上压盘1有相对运动,下压盘2为静止状态,因此在使用时只需将变温室3顶盖打开然后将压杆穿过顶盖的开口与试验机固定座通过插销连接好即可进行测试,通过加热液体介质6来获得不同的温度来满足不同温度区间的高分子发泡材料5压缩强度的测试。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