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33755发布日期:2019-05-11 00:16阅读:353来源:国知局
一种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一种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



背景技术:

治具是一个木工、铁工、钳工、机械、电控以及其他一些手工艺品的大类工具,主要是作为协助控制位置或动作(或两者)的一种工具。治具可以分为工艺装配类治具、项目测试类治具和线路板测试类治具三类。由于锂电池的部件较小,用人工是难以检测的,为方便放置检测锂电池盖板的气密性,我们提出一种治具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

本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它包括支架座、安装在支架座底端的检测座;

所述支架座安装有驱动气缸,所述驱动气缸连接有活动夹座,所述活动夹座由驱动气缸推动向检测座压紧;

所述活动夹座具有凹腔,所述凹腔内设若干个工位,所述工位向活动夹座内凹进;工位安设有定位块,所述定位块突出于工位外;

检测座的顶端设有对接部,所述对接部凸出于检测座的端面,对接部与工位的位置相对应;所述对接部安装有对接块,对接块与定位块连接以使对接部与工位准确配接。

优选地,检测座朝向活动夹座的一侧设有密封圈。

优选地,所述检测座设有通气孔,所述通气孔配装有进气头,所述进气头与通气孔连通。

优选地,所述对接部设有插接块,所述插接块连接在工位内。

优选地,所述支架座具有顶部和侧部,所述侧部具有通腔。

优选地,顶部配置有加固件,所述顶部通过加固件与侧部加强连接。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在支架座设置检测座,且在支架座安装有驱动气缸,驱动气缸连接有活动夹座,活动夹座由驱动气缸推动向检测座压紧;活动夹座设有若干个工位用于安装锂电池盖板,提高检测效率。它具有结构简单、配合紧凑,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等优点;因此,它是一种技术性和经济性均具有优越性能的产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较佳实施例:如图1与图2所示,一种锂电池盖板气密性检测治具,它包括支架座10、安装在支架座10底端的检测座20;所述支架座10具有顶部11和侧部12,所述侧部12具有通腔13;顶部11配置有加固件14,所述顶部11通过加固件14与侧部12加强连接。

所述支架座10安装有驱动气缸15,所述驱动气缸15连接有活动夹座16,所述活动夹座16由驱动气缸15推动向检测座20压紧。

所述活动夹座16具有凹腔17,所述凹腔17内设若干个工位18,所述工位18向活动夹座16内凹进;工位18安设有定位块19,所述定位块19突出于工位18外;检测座20朝向活动夹座16的一侧设有密封圈30。

检测座20的顶端设有对接部40,所述对接部40凸出于检测座20的端面,对接部40与工位18的位置相对应;所述对接部40设有插接块41,所述插接块41连接在工位18内;所述对接部40安装有对接块42,对接块42与定位块19连接以使对接部40与工位18准确配接。所述检测座20设有通气孔21,所述通气孔21配装有进气头22,所述进气头22与通气孔21连通。

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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