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恒流电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82811阅读:20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路技术领域,具体设计一种新型恒流电路。



背景技术:

恒流电路在电子设备中常见的电路,传统技术的恒流电路使用的电子元器件较多,故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路成本,同时由于电子元器件较多,也容易发生故障,从而影响使用稳定性和使用可靠性,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使用稳定性好的新型恒流电路。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恒流电路,包括供电电源和负载,在所述供电电源与所述负载之间设有驱动电路,所述驱动电路包括MOS管和第五电阻,所述MOS管的栅极通过第五电阻连接在供电电源的正极上、MOS管的漏极连接在负载的负极上,在所述供电电源与驱动电路之间还设有恒流控制电路,所述恒流控制电路包括三极管、比较器、第一电阻、第二电阻、第三电阻、第四电阻和第六电阻,所述三极管的发射极连接在MOS管的栅极上且集电极接地,所述三极管的基极通过第二电阻连接在三极管的发射极上,所述第一电阻、第三电阻和第四电阻串联后第一电阻的另一端连接在供电电源的正极、第四电阻的另一端接地,所述比较器的输入端接地、同向输入端连接在第一电阻与第三电阻的连接点上且输出端连接在三极管的基极上,所述第六电阻连接在三极管的发射极与集电极之间,所述MOS管的源极连接在第三电阻与第四电阻的连接点上。

所述三极管为PNP型三极管。

所述MOS管为N沟道MOS管。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有恒流控制电路,在第四电阻的电流达到设定值时,通过比较器控制三极管导通,从而使驱动电路中MOS管截止,实现对负载的断开控制,在负载断开后通过第四电阻的电流为0,从而使比较器不工作,使MOS管重新导通,负载工作,从而达到恒流效果,其使用的电子元件器少,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制作成本,同时可以防止供电设备损坏,也可以保护负载不被瞬间烧坏,提高了使用稳定性和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电路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电路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新型恒流电路,包括供电电源1和负载2,在所述供电电源1与所述负载2之间设有驱动电路3,所述驱动电路3包括MOS管Q2和第五电阻R5,所述MOS管Q2的栅极通过第五电阻R5连接在供电电源1的正极上、MOS管Q2的漏极连接在负载2的负极上,在所述供电电源1与驱动电路3之间还设有恒流控制电路4,所述恒流控制电路4包括三极管Q1、比较器U1、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第三电阻R3、第四电阻R4和第六电阻R6,所述三极管Q1的发射极连接在MOS管Q2的栅极上且集电极接地,所述三极管Q1的基极通过第二电阻R2连接在三极管Q1的发射极上,所述第一电阻R1、第三电阻R3和第四电阻R4串联后第一电阻R1的另一端连接在供电电源1的正极、第四电阻R4的另一端接地,所述比较器U1的输入端接地、同向输入端连接在第一电阻R1与第三电阻R3的连接点上且输出端连接在三极管Q1的基极上,所述第六电阻R6连接在三极管Q1的发射极与集电极之间,所述MOS管Q2的源极连接在第三电阻R3与第四电阻R4的连接点上。

所述三极管为PNP型三极管。

所述MOS管为N沟道MOS管。

其工作原理简述如下:当正常工作时,通过电阻R5提供驱动电压给MOS管Q2导通,负载正常工作,由于流过电阻R4电流未达到设定值,因此Ua电压无法导通比较器U1

当更改负载时流过电阻R4电流达到设定值时,Ua电压驱使比较器U1导通,从而使三极管Q1导通,拉低MOS管Q2栅极电压,使MOS管Q2截止

MOS管Q2截止后电阻R4的电流为0,Ua电压无法导通比较器U1,三极管Q1截止,MOS管Q2重新开通。

不断重复上述动作来达到恒流的效果,以保护相关元件。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有恒流控制电路,在第四电阻的电流达到设定值时,通过比较器控制三极管导通,从而使驱动电路中MOS管截止,实现对负载的断开控制,在负载断开后通过第四电阻的电流为0,从而使比较器不工作,使MOS管重新导通,负载工作,从而达到恒流效果,其使用的电子元件器少,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制作成本,同时可以防止供电设备损坏,也可以保护负载不被瞬间烧坏,提高了使用稳定性和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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