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盖板;
屏体,设置在所述盖板的下方;以及
至少一个支撑柱,设置在所述盖板和所述屏体之间,并与所述屏体直接接触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体包括非显示区,其中所述支撑柱的位置与所述非显示区对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黏胶层,设置在所述盖板和所述屏体之间,其中,所述黏胶层包括至少一个贯穿所述黏胶层的通孔,所述支撑柱穿过所述通孔与所述屏体接触,其中每个通孔内都嵌入一个所述支撑柱。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深度为0.08mm~0.12mm。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体包括偏光片层,设置于所述黏胶层远离所述盖板的一侧,所述支撑柱与所述偏光片层直接接触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体包括子像素,所述支撑柱在平行于所述屏体方向上的剖面形状为第一框形,其中,所述第一框形的边为连续线,所述子像素在所述盖板上的投影位于所述第一框形在所述盖板上的投影之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体包括子像素,其中所述子像素在所述盖板上的投影位于第二框形在所述盖板上的投影之内,其中所述第二框形由多个所述支撑柱在平行于所述屏体方向上的剖面组成,所述第二框形的边为间断线。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柱和盖板为一体结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柱靠近所述盖板的一侧的面积大于所述支撑柱靠近所述屏体的一侧的面积。
10.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黏胶层为下列材料中的一种:固态光学透明胶、水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