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01399阅读:808来源:国知局
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缆支架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风电场电缆上塔时,需要用到支架来固定电缆及相关电器设备。在安装支架前,需要预先按照某一高度的塔身宽度来计算支架的规格大小,再焊接完成。当支架需要移动到另一高度使用时,由于规格与塔身宽度不匹配,造成支架无法使用。而且支架固定在塔身时,需要在塔身开孔或者与塔身焊接在一起,这会破坏铁塔原有的结构,对铁塔受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研发一种可根据塔身宽度调节规格且不破坏塔身结构的电缆支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适应不同塔身高度的安装要求且不破坏塔身本身结构的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

一种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包括设于塔身上的支架和固定夹具,所述支架包括第一角钢、第二角钢、第三角钢、第四角钢、第五角钢和第六角钢,所述固定夹具与塔身相连,所述第一角钢为水平设置的两根直杆、且两根第一角钢一端分别与固定夹具相连,所述第二角钢与第一角钢垂直设置且两端分别与两根第一角钢相连,所述第三角钢与第二角钢平行设置,所述第四角钢设于第一角钢下方倾斜设置且一端与第一角钢一端相连,所述第四角钢另一端通过固定夹具与塔身螺栓相连,所述第五角钢为两根,所述每根第五角钢分别与第二角钢和第三角钢垂直相连,所述第六角钢两端分别与两根第五角钢垂直相连,所述第二角钢和第六角钢分别位于第三角钢两侧;所述固定夹具包括将塔身夹住的第一钢板和L形的第二钢板、以及与第一钢板垂直相连的第三钢板,所述L形的第二钢板和第三钢板相配合将塔身夹住,所述第二钢板两端分别通过螺栓与第一钢板和第三钢板相连。

优选的,所述第三钢板背对第二钢板的一侧与第一钢板之间设有加劲板。

优选的,所述第一钢板远离第二钢板的一端与第一角钢和第四角钢螺栓相连。

优选的,所述第二角钢、第三角钢和第六角钢表面均设有多个螺栓孔。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可通过调整螺栓位置来改变支架宽度,从而满足铁塔不同高度的安装要求。而且,所述固定夹具采用“夹压式”的方式将支架固定在塔身上,不需要在塔身开孔,保持了塔身原本结构的完整,同时也可通过调整螺栓灵活选择固定夹具的安装位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述支架A-A方向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所述固定夹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所述固定支架装置的安装效果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一种风电场电缆上塔固定支架装置,包括设于塔身上的支架1和固定夹具2,所述支架包括第一角钢11、第二角钢12、第三角钢13、第四角钢14、第五角钢15和第六角钢16,所述固定夹具2与塔身相连,所述第一角钢11为水平设置的两根直杆、且两根第一角钢11一端分别与固定夹具2相连,所述第二角钢12与第一角钢11垂直设置且两端分别与两根第一角钢11相连,所述第三角钢13与第二角钢12平行设置,所述第四角钢14设于第一角钢11下方倾斜设置且一端与第一角钢11一端相连,所述第四角钢14另一端通过固定夹具2与塔身螺栓相连,所述第五角钢15为两根,所述每根第五角钢15分别与第二角钢12和第三角钢13垂直相连,所述第六角钢16两端分别与两根第五角钢15垂直相连,所述第二角钢12和第六角钢16分别位于第三角钢13两侧。

所述第二角钢12、第三角钢13和第六角钢16表面均设有多个螺栓孔,可通过调整螺栓的位置来调整所述第一角钢11之间和第五角钢之间15的间距,以适应不同高度塔身宽度对支架1的安装要求。

如图2所示,所述固定夹具2包括将塔身夹住的第一钢板21和L形的第二钢板22、以及与第一钢板21垂直相连的第三钢板23,所述L形的第二钢板22和第三钢板23相配合将塔身夹住,所述第二钢板22两端分别通过螺栓24与第一钢板21和第三钢板23相连。

所述第三钢板23背对第二钢板22的一侧与第一钢板21之间设有加劲板25,所述加劲板25加强了所述固定夹具2的刚度,在承受水平方向的载荷时,使固定夹具2不易变形。

如图3所示,所述第一钢板21、第二钢板22和第三钢板23将铁塔塔身主材角钢夹于中间,拧紧螺栓24可将固定夹具2固定于铁塔塔身主材角钢上。所述第一角钢11和第四角钢14分别与固定夹具2螺栓连接,以完成整个固定支架装置的安装。

所述固定支架装置安装完成后,将避雷器31装于第三角钢13上,将熔断器32用螺栓连接在第六角钢上16,所述引流线30经过避雷器31顶部与熔断器32顶部螺栓相连,所述电缆头33与熔断器32底部螺栓相连,所述电缆35与第三角钢13和铁塔塔身主材角钢上的电缆夹具34相连。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同等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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