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食用菌母种接种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05131阅读:829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食用菌母种接种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食用菌接种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食用菌母种接种器。



背景技术:

食用菌已经成为粮、油、果、蔬之后中国第五大农作物,食用菌栽培最重要的就是菌种的培育,尤其是母种和一级种的培育,由于存在放大效应,因此母种或者一级种污染将会为后续食用菌栽培带来巨大损失。母种传代、转接通常是使用PDA琼脂平板进行。母种转接需要专用的食用菌接种器,目前市面的接种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接种钩或者接种铲,这种接种工具好处是灭菌方便,但是存在操作不精确,琼脂不易挑取的缺点,第二种是打柄接种器,但是市售的接种器通常只有一个金属棒,打出的菌柄不易取出;有的是由打孔器改造后两个圆柱体套在一起,操作十分复杂,并且内部的圆柱体不易灭菌。现有接种器均存在操作技术要求高,操作不精确,效率低下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接种器存在的以上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了一种易于灭菌、灭菌彻底、接种速度快且操作方便的新型食用菌母种接种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食用菌母种接种器,所述接种器包括组合在一起的中空的外层圆柱体和内层圆台体,内层圆台体嵌入到中空的外层圆柱体中;所述外层圆柱体一端为开口结构,靠近开口端处还设有空槽;所述内层圆台体的直径小的一端为封闭结构;所述外层圆柱体和内层圆台体的另一末端均设有手柄;两个手柄通过卡扣与弹簧相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外层圆柱体开口端的内侧壁上设有倒刺。

进一步的:所述内层圆台体的末端设有与外层圆柱体近开口端的空槽相适合的圆柱形凸台。

进一步的: 所述内层圆台体内部为中空结构。

进一步的:两个手柄在与弹簧连接的一侧设有卡槽,弹簧位于两个手柄中间。

进一步的:所述外层圆柱体、内层中空圆台体和手柄均为钢制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手柄为矩形或圆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技术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接种器结构简单,易于生产,可以利用火焰对内外柱体进行简单灼烧灭菌,可以迅速的进行打柄接种,接种后接种器自动复位,能够减少母种接种的操作时间,而且接种速度快,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食用菌母种接种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所述外层中空圆柱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所述内层中空圆台体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外层圆柱体,2-空槽,3-内层圆台体,4-外层圆柱体手柄,5-内层圆台体手柄,6-弹簧,7-弹簧卡槽,8-倒刺,9-圆柱形凸台。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更好的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因此限制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如图1-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食用菌母种接种器包括外层圆柱体1和内层圆台体3,所述外层圆柱体1和内层圆台体3内部均为中空,所述内层圆台体3嵌入到中空的外层圆柱体1中。所述外层圆柱体1一端为开口结构,开口端的内侧壁上设有倒刺8,外层圆柱体靠近开口端处还设有空槽2。将接种器末端按到琼脂培养基内部,倒刺的设置可以保证菌柄保留在接种器的末端,可以顺利将菌柄取出。

所述内层圆台体3的直径小的一端为封闭结构;封闭端设有与外层圆柱体内壁直径相适合的圆柱形凸台9,利用所述圆柱形凸台9正好卡入外层圆柱体1的空槽2内。这样利用火焰灼烧灭菌的时候可以同时将外层圆柱体1和内层圆台体3进行有效灭菌,不留死角。外柱体为中空结构,可以减少灭菌时间。内柱体的末端为封闭结构,当取出菌柄转移到新的培养基中时,将内柱体推出时可以顺利的将外柱体中的菌柄打出。

所述外层圆柱体1和内层圆台体3的另一末端各自设有一个矩形手柄;分别为矩形手柄4和矩形手柄5,两个手柄之间连接有弹簧6,与弹簧连接的手柄一侧设有卡槽,弹簧6上下两端各有两个带弹力的开放式卡扣7,可以卡住两个手柄的卡槽,将两个手柄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弹簧可以使得在进行菌柄转接以后内层圆台体自动归位,可以迅速进行下一次接种。

本实用新型作为接种工具进行食用菌母种接种时,首先通过火焰灼烧可以同时对内层圆台体末端和外层圆柱体位于空槽中的末端进行灼烧灭菌,灭菌无死角,由于内外两层均为中空结构,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灼烧灭菌;将本实用新型外层圆柱体末端插入长满菌丝的琼脂平板中,倒刺可以保证接种器拔出时菌柄留在外柱体的末端,将带有菌柄的接种器转移到新的母种或者一级种培养基上,按下内层圆台体的手柄,菌柄从外层圆柱体末端被推出,进入新的培养基中,完成接种过程。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进行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依然可以对前述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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