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84858阅读:22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属于蛋鸡饲料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规模饲养的蛋鸡所产鸡蛋虽然产量高、单个体积大,但味道和营养价值往往不如普通农家蛋鸡所产鸡蛋。究其原因,规模饲养的蛋鸡一般都是采用笼架饲养,由于鸡体受到自由活动的限制,造成蛋鸡体质明显不如散养的蛋鸡,尤其是肠胃功能和卵巢功能与散养蛋鸡存在明显的差异。现有蛋鸡饲料主要包括补充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和钙质的浓缩饲料和玉米等能量饲料,由于饲料中的钙、磷和维生素D3 等提供不足,加之蛋鸡肠道炎症造成肠粘膜脱落等因素,导致钙、磷和维生素D3 等的吸收不良,以及蛋鸡输卵管发育不正常,导致普通鸡群中存在软壳蛋现象。因此,只有通过改进蛋鸡喂养饲料成分来提高蛋鸡的体质,使鸡蛋营养得到较大幅度提高,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包括中药促进剂和营养添加剂和日粮,

所述中药促进剂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草药原料制成:山楂5-8份,神曲5-8份,白术4-6份,枳实3-4份,丁香1-2份,青皮3-4份,厚朴1-2份;

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卵磷脂1-2份,植酸酶1-2份,甘草水提物1-2份,发酵营养剂5-10份。

作为优选的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所述发酵营养剂由重量份计的牛奶50份、豆粕20份、苹果渣20份、甘蔗渣10份混合后按混合物料质量的1-2wt%加入EM菌剂,常温发酵3-4天,发酵产物经干燥、粉碎或干燥、粉碎、造粒制成。

本发明的蛋鸡饲料中,所述中药促进剂占日粮的2-3wt%,所述营养添加剂占日粮的0.5-0.8wt%。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中药促进剂能够改善蛋鸡的体质,调理蛋鸡消化系统,促进对饲料的消化,提高营养的吸收程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鸡蛋的有益成分含量,并且由于体质的改善能够延长产蛋高峰期,提高饲料转化率,进而降低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包括中药促进剂和营养添加剂和日粮,

所述中药促进剂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草药原料制成:山楂5份,神曲8份,白术5份,枳实3份,丁香2份,青皮3份,厚朴2份;

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卵磷脂1份,植酸酶1份,甘草水提物1份,发酵营养剂5份。

所述发酵营养剂由重量份计的牛奶50份、豆粕20份、苹果渣20份、甘蔗渣10份混合后按混合物料质量的1wt%加入EM菌剂,常温发酵4天,发酵产物经干燥、粉碎或干燥、粉碎、造粒制成。

实施例2

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包括中药促进剂和营养添加剂和日粮,

所述中药促进剂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草药原料制成:山楂7份,神曲5份,白术6份,枳实4份,丁香2份,青皮4份,厚朴1份;

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卵磷脂2份,植酸酶2份,甘草水提物1份,发酵营养剂8份。

所述发酵营养剂由重量份计的牛奶50份、豆粕20份、苹果渣20份、甘蔗渣10份混合后按混合物料质量的1.5wt%加入EM菌剂,常温发酵4天,发酵产物经干燥、粉碎或干燥、粉碎、造粒制成。

实施例3

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包括中药促进剂和营养添加剂和日粮,

所述中药促进剂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草药原料制成:山楂8份,神曲7份,白术4份,枳实4份,丁香1份,青皮4份,厚朴2份;

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卵磷脂2份,植酸酶2份,甘草水提物1.5份,发酵营养剂10份。

所述发酵营养剂由重量份计的牛奶50份、豆粕20份、苹果渣20份、甘蔗渣10份混合后按混合物料质量的2wt%加入EM菌剂,常温发酵3天,发酵产物经干燥、粉碎或干燥、粉碎、造粒制成。

实施例4

一种用于提高鸡蛋有益成分的蛋鸡饲料,包括中药促进剂和营养添加剂和日粮,

所述中药促进剂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草药原料制成:山楂5份,神曲6份,白术5份,枳实4份,丁香1份,青皮3份,厚朴1份;

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卵磷脂1.5份,植酸酶1.5份,甘草水提物2份,发酵营养剂7份。

所述发酵营养剂由重量份计的牛奶50份、豆粕20份、苹果渣20份、甘蔗渣10份混合后按混合物料质量的2wt%加入EM菌剂,常温发酵3天,发酵产物经干燥、粉碎或干燥、粉碎、造粒制成。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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