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甲油组合物及其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45942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指甲油组合物及其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指甲油组合物,尤其涉及一种含电镀银浆的指甲油组合物,并且涉及该指甲油组合物的制作方法。
背景技术
一般指甲油主要成分,其一为溶剂或稀释剂,其目的是帮助指甲油色泽能够均匀及加速其干燥;其二是薄膜形成剂,是主要形成指甲油涂抹后薄膜的成分,同时增加指甲油涂抹后薄膜的柔软度、强韧度及减低脆性;其中更进一步包还含塑形剂,以让产品容易涂抹及增加可塑性。当然,指甲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美观装饰,故会在前述载体当中加入色剂及色料,让产品有各式各样的颜色,其中色料部分矿物性或合成性都有。另外在某些指甲油中,可能进一步包含分散剂、安定剂、强化剂等附属成份,以让产品色料能均匀分散,增加产品的安定性及稳定性,还有增加指甲油涂抹后薄膜的耐久性及持久性。前述提及,指甲油的主要目的仍是美观装饰,而除了利用色剂及色料让产品有各式各样的颜色之外,为了产生特殊的效果,有些指甲油会进一步加入树脂或亮片来产生光泽度,不过现有产品产生的均匀度或光泽度效果皆不甚理想,亦无法产生如电镀般的光泽。目前,于市面上流通一种可透过电镀甲片及电镀贴纸来增加光泽及亮度,但其缺点在于贴上电镀甲片会产生不舒服的异物感,以及黏胶脱落的风险,况且,在进行黏贴之前,必须依照指甲外形修剪贴纸。整体工序麻烦、耗时并且价格昂贵,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诸多不便。有鉴于此,发明人鉴于前述已知技术的缺失,乃经细心实验与研究,并一本锲而不舍的精神,终构思出本发明。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指甲油组合物,同时提供该组合物的制作方法,可增加指甲油的光泽性与均匀度,提升整体的美感让使用人乐于使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指甲油组合物,其特点是:该组合物包含电镀银浆、及作为指甲油的载体,该电镀银浆的掺合质量为2 10%。上述指甲油组合物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包含制备作为指甲油的载体,并于20 30°C下或室温下掺入电镀银浆,该电镀银浆的掺入质量为2 10%。上述载体由稀释剂、薄膜形成剂、塑形剂及色料所形成。如此,此指甲油涂抹于指甲后,可增加指甲油的光泽性与均匀度,形成亮光面的效果,提升整体的美感让使用人乐于使用。
具体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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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明揭露一种含电镀银浆的 指甲油组合物及其制作方法,其内容将藉由较佳实施例说明如下,然该等实施例仅为其中较佳的,本发明的实施并非仅限于该等较佳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已揭露的实施例的精神推演出的其它实施例皆当属于本发明的范围内。为了增加指甲油的光泽性与均匀度,本发明是以已知的指甲油作为载体,并在其内加入一电镀银浆。电镀银浆的主要材质是铝,但与普通铝银浆不同的是,电镀银浆的金属感较优,光亮度亦较佳。电镀银浆的掺合可以在室温下进行,或者在摄氏20 30度进行,经发明者不断测试的结果,发觉在此温度范围内掺合,可避免温度过低使高粘度的电镀银浆与载体不易融合,或温度过高而增加载体不必要的挥发。电镀银浆的掺合量为整体质量的2_10%,经发明人反复实验的结果,可知在此范围内,可形成高光泽性与均匀度的指甲油。高于此范围则光泽的提升有限,而又会使得成本增加。作为载体的指甲油包含稀释剂、薄膜形成剂、塑形剂及色料。而在无碍作为载体的范围内,局部成份的增减或比例的调整,均不脱本发明的精神。综上所述,本发明主要是以电镀银浆的掺合为主,来实现提升指甲油的亮泽度。惟以上说明中所述的实施例仅为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限制本发明。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可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改及变化。本发明的权利范围应如后附的申请专利范围所列 。
权利要求
1.一种指甲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包含电镀银浆、及作为指甲油的载体,该电镀银浆的掺合质量为2 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甲油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载体包含稀释剂、薄膜形成齐U、塑形剂及色料。
3.—种权利要求1所述指甲油组合物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制备作为指甲油的载体,并掺入电镀银浆,该电镀银浆的掺入质量为2 10%。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指甲油组合物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载体由稀释剂、薄膜形成剂、塑形剂及色料所形成。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指甲油组合物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银浆于20 30 °C进行掺入。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指甲油组合物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银浆于室温下进行 掺入。
全文摘要
本发明提出一种指甲油组合物及其制作方法,主要是于该指甲油组合物的无碍作为指甲油的载体中掺入电镀银浆,此指甲油涂抹于指甲后,将会形成亮光面的效果,提升整体的美感让使用人乐于使用。
文档编号A61K8/19GK103156782SQ20111041274
公开日2013年6月19日 申请日期2011年12月13日 优先权日2011年12月13日
发明者李耀忠 申请人:大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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