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式下肢抬高垫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72394阅读:35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调式下肢抬高垫,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肢体创伤后局部发生反应性水肿,骨折局部内出血、血液循环障碍等都会造成肢体不同程度的肿胀、疼痛。疼痛是下肢骨折术后患者普遍存在的症状之一,严重疼痛可造成血管痉挛而影响局部血液循环,从而妨碍肢体消肿及骨折愈合,甚至造成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严重并发症。术后良好的镇痛措施有利于减轻或防止一系列应澈反应,使患者舒适程度提高。为了保持下肢骨折术后患者患肢的功能位,预防下肢术后肢体肿胀,减轻其因患肢摆放不正确引起的疼痛,临床护理中常以抬高下肢起到减轻疼痛、消肿作用。传统的方法是将皮枕、衣物或普通枕头塞于患肢下,但存在支撑力差、易变形、患肢易滑落、高度不固定、大腿下部易悬空而感觉不适、易引起患者疼痛和腓总神经压迫等问题。研究表明,下肢不同部位的骨折和治疗,抬高的的高度要求也不尽相同。而目前临床上使用的抬高垫多为高度固定,不能够满足各种下肢骨折患者的治疗要求。因此,寻求新型的护理器具适应不同下肢骨折的治疗要求,减轻患疼痛、提高疗效,对促进患者功能障碍早日康复、提高其自身生活质量、减轻社会负担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以上现有技术的缺点,提出一种可调式下肢抬高垫,既能有效抬高制动患肢,又能确保患肢处于功能位,适合各种下肢骨折的治疗。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提供一种可调式下肢抬高垫,包括海绵垫和凹槽式水垫,所述海绵垫包括楔形硬质海绵和软质海绵,所述楔形硬质海绵具有支撑台和设置支撑台一侧的斜坡,所述软质海绵呈长方体块状结构,所述凹槽式水垫上设有供下肢放置的凹槽;所述楔形硬质海绵设置在底部,在所述楔形硬质海绵的支撑台上铺设所述软质海绵,在所述软质海绵的上端放置所述凹槽式水垫,所述楔形硬质海绵和凹槽式水垫的两侧通过尼龙粘扣条连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限定技术方案,前述的可调式下肢抬高垫,所述尼龙粘扣条上设有用于长度调节的日字扣。

前述的可调式下肢抬高垫,所述楔形硬质海绵的坡度为30-35°,坡度的长度为20-25cm。

进一步的,前述的楔形硬质海绵,所述凹槽式水垫由PVC材质制成,在凹槽式水垫内填充冰晶,所述凹槽式水垫的凹槽宽20-22cm,凹槽支撑下肢部深度为2cm,凹槽支撑足跟部深度为5c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硬质海绵和软质海绵为主要材质制成,硬质海绵具有不易变形、制动好等优点,软质海绵相比以往皮质或棉布材质的抬高垫,可调节下肢抬高垫在使用舒适上更专业。凹槽式水垫具有轻巧、耐用、保护、透气、降温等性能,既能保护肢体的功能位又不影响患肢的抬高,同时水垫能够降低患肢局部温度,多个受力点又能减轻局部压迫,避免神经损伤,从而减轻患者疼痛,促进肢体肿胀消除。凹槽式水垫由加厚PVC面料制成,与皮肤接触性好,较少发生皮肤过敏或其他不适,滑面不易粘污,清洗方便。如有汗渍、血渍等污染,在使用完后取下清洗悬挂晾干,以便下次使用,重复使用既环保又经济。本实用新型设置成大、中、小三种型号,可根据患者的病情、下肢长度,选用不同规格的抬高。不同型号的设计在使用上更人性化,不仅避免了过高或过矮的患者在使用上影响效果等问题,同时在制作上节约了资源。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侧面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可调式下肢抬高垫,结构如图1和图2所示,包括海绵垫和凹槽式水垫1,海绵垫包括楔形硬质海绵2和软质海绵3,楔形硬质海绵具有支撑台和设置支撑台一侧的斜坡4,斜坡长为25cm,坡度为30°, 支撑台高为10cm,宽为20cm,长为50cm;软质海绵3呈长方体块状结构,高10cm,长50 cm,宽2cm;凹槽式水垫1上设有供下肢放置的凹槽5,凹槽式水垫由PVC材质制成,在凹槽式水垫内填充冰晶,凹槽式水垫的凹槽宽20cm,凹槽支撑下肢部深度为2cm,凹槽支撑足跟部深度为5cm;楔形硬质海绵设置在底部,在楔形硬质海绵的支撑台上铺设两层软质海绵,在软质海绵的上端放置凹槽式水垫,楔形硬质海绵和凹槽式水垫的两侧通过尼龙粘扣条连接固定6,尼龙粘扣条上设有用于长度调节的日字扣7。

本实施例在使用时,患者取平卧位,根据骨折部位和治疗要求,选择与自己相适应的抬高垫高度;使用期间,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肢体抬高的需要,分别选择不加入或加入一个或两个软质海绵,将凹槽式水垫下面通过两侧尼龙粘扣连接在楔形硬质海绵垫上面调节合适高度,满足治疗和护理的要求,达到最佳效果,促进康复;将调节好的抬高垫置于患侧下肢,固定并调整舒适的位置;患肢足跟和下肢置于凹槽式PVC水垫内,固定并稍外展,保持功能位。

以上实施例仅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思想,不能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是按照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技术思想,在技术方案基础上所做的任何改动,均落入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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