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眼部清洗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35250阅读:19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眼部清洗装置。



背景技术:

眼部是人体非常重要的器官,也是较为脆弱的部位,往往会受到粉尘、沙土等细微颗粒物的侵入,及时清洗处理非常重要。

人们对眼部进行清洗时,受人们自身条件反射限制,液体有时不能完全进入眼部,使清洗效果打折扣,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液体有时流速过快,造成眼部刺激,降低了清洗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发明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了一种新型眼部清洗装置,便于对眼部进行清洗。

(二)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眼部清洗装置,包括底腔、连管、顶管及套管;所述底腔为无上盖结构;所述连管和所述套管的两端无密封;所述顶管下端密封,上端连通外界;所述底腔螺纹连接连管下端;所述连管上部套合顶管下部;所述套管螺纹连接顶管上部;所述顶管下端设置有针头;所述连管内设置有橡胶层;所述套管上部设置有支架;所述顶管上端均匀设置有凸起;所述底腔设置有刻度标识。

优选的,所述连管为同径管。

优选的,所述连管为变径缩口管,截面成类漏斗状,大口端连接底腔,小口端套合顶管。

优选的,所述支架为弹性材料,形状为T字形。

优选的,所述支架的数量有4个,两两对称设置在套管两侧。

优选的,所述针头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个。

(三)有益效果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眼部清洗装置,使用可拆卸连接式设计,多级管道连接,方便自身清洗;并设置了支架,方便撑开眼部进行清洗;采用类针头式设计,降低液体流速;此外顶管还设置了凸起,可进行按摩;底腔设置了刻度标识,方便使用者观察用量。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保护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图。

附图中,各标号所代表的部件列表如下:

1-底腔,101-刻度标识,2-连管,201-橡胶层,3-顶管,301-针头,302-凸起,4-套管,5-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参看图1所示,一种新型眼部清洗装置,包括底腔1、连管2、顶管3及套管4;底腔1为无上盖结构;连管2和套管4的两端无密封;顶管3下端密封,上端连通外界;底腔1螺纹连接连管2下端;连管2上部套合顶管3下部;套管4螺纹连接顶管3上部;顶管3下端安装有针头301,针头301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个,避免清洗液流量、流速过大;连管2内焊接有橡胶层201,起到隔离密封的作用;套管4上部焊接有支架5,具体的,支架5为T形,方便将眼部撑开;支架5采用 弹性材料制成,提高灵活性和舒适性;顶管3上端均匀加工有凸起302;底腔1设置有刻度标识101,便于使用者观察清洗液充注量。

在一个实施例里,连管2为同径管;支架的数量有4个,两两对称设置在套管两侧;针头301的数量为5个。

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参看图1,连管2为变径缩口管,截面成类漏斗状,大口端连接底腔1,小口端套合顶管3;支架的数量有4个,两两对称设置在套管两侧;针头301的数量为5个。

本发明在使用时,先向底腔1内注入清洗液,再将底腔1螺纹连接连管2;将套管4螺纹连接顶管3顶端,使套管4底部包住顶管3顶端,再将顶管3套合连管2上部。此时将装置倒置,由于橡胶层201的存在,清洗液不会流出。使用支架5将眼部撑开,套管4包住眼周,推动底腔1使针头301刺穿橡胶层201,从而使清洗液流下,对眼部进行清洗。完成清洗后,将针头301与橡胶层201分离,由于橡胶的延展性,依然具有密封隔离作用。之后将套管4下移,露出顶管3的凸起301,即可对眼周进行按压按摩。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过着特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以上公开的本发明优选实施例只是用于帮助阐述本发明。优选实施例并没有详尽叙述所有的细节,也不限制该发明仅为的具体实施方式。显然,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可作很多的修改和变化。本说明书选取并具体描述这些实施例,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本发明的原理和实际应用,从而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好地理解和利用本发明。本发明仅受权利要求书及其全部范围和等效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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