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吸尘器的制造方法_5

文档序号:8500289阅读:来源:国知局
能够仅将地刷92安装于吸入口体部83使用(图15)。而且,在对天花板等的相对较高的位置进行清扫的情况下,从图13所示的状态起,如图9所示,通过保持部14从主体部12卸下风路体13,手提主体部12并且使风路体13的软管体82相对于该主体部12伸展(伸缩),同时通过延长管91的前端部的吸入口部97进行清扫。并且,在对例如电视等设置物的背面、车辆的座席或者台阶等离使用者的手边较近的位置进行清扫的情况下,如图10所示,从图9所示的状态起进一步将延长管91卸下,手提主体部12并且使风路体13的软管体82相对于该主体部12伸展(伸缩),同时通过吸入口体部83进行清扫。
[0112]另外,在对仅软管体82的伸展足够到达的范围进行清扫的情况下、或者对床下等进行清扫的情况下等,主体部12在为不把持并抬起主体用手柄15而载置于被清扫面上的状态等时,盖体141作为相对于被清扫面防滑而起作用,主体部12不会因软管体82的收缩力而被拖动。
[0113]并且,与上述第I实施方式同样地,吸入到第I离心分离部32的集尘杯19(集尘杯主体66)的含尘空气在集尘杯19 (集尘杯主体66)的内周面与分离体部33的分离体部主体41的外周面之间旋转而非常大的尘埃(粗尘)由于自重而从空气离心分离,沿着集尘杯主体66的内周面落下而被捕集到集尘杯主体66的尘埃贮存部71。
[0114]将尘埃离心分离后的空气在分离过滤器45通过并且流入开口 44。在该开口 44 (分离过滤器45)通过后的空气,被排气部42的光滑的圆筒状的外周整流并且在连通风路部35通过。并且,在该连通风路部35通过后的空气经由吸入开口部37a流入第2离心分离部36 (分离筒部37),在该第2离心分离部36沿分离筒部37的内周面旋转而进一步离心分离细尘。该分离后的细尘从分离筒部37的下端部的尘埃排出口 37b向集尘杯19的细尘承接部68落下而被捕集。分离了该细尘后的空气从分离筒部37的上端部的排出筒部49的排出开口部49a向风路部38流出,并经由该风路部38被吸入到电动送风机25的吸气口 25a。
[0115]吸入到该电动送风机25的空气将该电动送风机25冷却并且通过该电动送风机25后成为排气风,从排气口向电动送风机室26内排出后,从该电动送风机室26的下部的排出开口 65起被排气部42及排气筒部74的光滑的内周面整流并且在分离体部33的内部向下方通过并从排气开口部76向集尘杯19 (主体部12)的外部排出,被各肋部75分散并且被向各排气开口 142引导,从这些排气开口 142沿径向被分散排气。
[0116]根据以上说明的第2实施方式,在从通过电动送风机25吸入的含尘空气将尘埃离心分离的主体部12的下部的第I离心分离部32的集尘杯19,沿着使含尘空气旋转的集尘杯主体66的旋转轴方向在本实施方式中沿着中心轴,设置有将电动送风机25的排气从底部排出的排气筒部74,并且,在将包括该排气筒部74的集尘杯19 (集尘杯主体66)的底部覆盖而安装的盖体141的外侧部设置有多个排气开口 142,从而不使主体部12大到需要以上,能够有效地利用第I离心分离部32的中心轴的周围的空间,通过排气筒部74形成将来自电动送风机25的排气整流并且能够将其排出的排气风路,并且,从该排气筒部74排出的排气能够被盖体141整流后从各排气开口 142分散排气。因此,不会朝向被清扫面向下方排气,不易将被清扫面的尘埃吹飞。而且,关于通过电动送风机25的驱动而产生的风嘯声等杂音的声压,提供经由排气筒部74及排气开口 142将排气排出而得到衰减,能够确保静音性。
[0117]另外,在将主体部12以集尘杯19的底部(盖体141)载置于被清扫面而进行清扫的情况下,将通常风路体13从主体部12以保持部14的位置卸下后使软管体82伸展而使用。因此,使用风路体13清扫的部位成为从主体部12分离的位置,所以即使盖体141被载置于被清扫面而排气开口 142与被清扫面接近而存在,应当通过从这些排气开口 142排出的排气来清扫的尘埃也不会被吹飞。
[0118]而且,通过使排气开口 142朝向径向放射状地开口,从而能够使从这些排气开口142排出的排气沿集尘杯19的径向大致均匀地分散。因此,排气不向特定的方向集中,成为压力被缓和的温顺的排气而排出,所以不会吹飞尘埃或较强地吹到使用者的身体。
[0119]并且,通过在第I离心分离部32的集尘杯19的底部突出设置的肋部75,将从排气筒部74排出的排气向排气开口 142引导,从而在从排气筒部74的轴向向集尘杯19的径向、空气的流动方向骤变的集尘杯19的底部也不易产生乱流,能够提高静音性。
[0120]并且,在与这些肋部75不对置的位置开口有排气开口 142,所以不会通过肋部75将来自排气开口 142的排气遮蔽,该排气被顺畅地排气。
[0121]而且,排气开口 142与主体部12的把持用的主体用手柄15相比位于更下方,所以不对把持了主体用手柄15的手吹送来自排气开口 142的排气,能够提高使用感。
[0122]并且,通过用软质部件形成盖体141,从而在例如在将保持风路体13以保持部14的位置相对于主体部12卸下而使用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将盖体141载置于被清扫面上,从而由于主体部12的自重而盖体141相对于被清扫面产生摩擦力而作为防滑件起作用,所以即便使在收缩方向上被施力的软管体82伸展的同时进行清扫,也不会通过软管体82的收缩力牵拉主体部12。并且,即使在该载置时、错误地使主体部12落下的情况下等,盖体141也作为缓冲部件起作用,从而集尘杯19 (集尘杯主体66)不易破损。
[0123]另外,在上述第2实施方式中,第2离心分离部36不是必须的结构,例如也可以在第I离心分离部32的下游侧代替第2离心分离部36而配置过滤器等。
[0124]而且,排气开口 142只要至少设置在盖体141的外侧部中的两侧部即可,也可以不设置在前部、后部。
[0125]对本发明的几个实施方式进行了说明,但这些实施方式是作为例子而提示的,没有限定发明的范围的意图。这些新的实施方式能够以其他各种各样的方式实施,在不脱离发明的主旨的范围内,能够进行各种省略、置换及变更。这些实施方式及其变形包含于发明的范围及主旨,并且包含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发明及其等同的范围内。
【主权项】
1.一种电动吸尘器, 具备主体部,该主体部具有:电动送风机、及从由该电动送风机吸入的含尘空气将尘埃离心分离的上游侧分离部, 上述上游侧分离部具备杯部,该杯部具有:收容部,形成为有底圆筒状,使含尘空气在内部旋转;及排出部,沿着该收容部的中心轴而形成,将上述电动送风机的排气从底部排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排出部形成为圆筒状。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侧分离部具备: 分离体部,沿着收容部的中心轴而配置,使含尘空气在周围旋转并且使空气向内部通过;及 圆筒状的排气部,与排出部的上游侧连通,至少一部分配置在上述分离体部的内部。
4.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电动送风机配置成,中心轴具有与上游侧分离部的中心轴平行的成分。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主体部在上述电动送风机的侧方具备下游侧分离部, 该下游侧分离部具有与电动送风机的中心轴大致平行的中心轴,与上游侧分离部的下游侧连通并将比通过该上游侧分离部分离的尘埃小的尘埃离心分离。
6.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主体部具备多个下游侧分离部, 该多个下游侧分离部配置在电动送风机的周围的至少一部分,与上游侧分离部的下游侧连通并将比通过该上游侧分离部分离的尘埃小的尘埃离心分离。
7.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侧分离部在从电动送风机的吸入侧离开的位置具有将含尘空气导入收容部的吸入口。
8.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在主体部的前方具备风路体,该风路体与上游侧分离部连通并向该上游侧分离部引导含尘空气, 上述主体部具有:配置在上部与后部的至少任一方的把持用的主体用手柄、及设置于下部并与电动送风机的下游侧及上游侧分离部的排出部的上游侧连通的排出开口。
9.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侧分离部具备盖体,该盖体在外侧部具有多个排气开口并覆盖杯部的底部而安装。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排气开口朝向径向放射状地开口。
11.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侧分离部具备导风部,该导风部突出设置于杯部的底部,将从排出部排出的排气向排气开口引导。
12.如权利要求9至11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主体部具备把持用的主体用手柄,排气开口与上述主体用手柄相比位于下方。
13.如权利要求9至12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吸尘器,其特征在于,盖体由软质部件形成。
【专利摘要】提供不会使主体部大型化、能够确保效率及静音性的电动吸尘器。电动吸尘器具有主体部(12),该主体部(12)具备电动送风机(25)、及从通过电动送风机(25)吸入的含尘空气将尘埃离心分离的第1离心分离部(32)。第1离心分离部(32)具有集尘杯(19),该集尘杯(19)具备:形成为有底圆筒状并使含尘空气在内部旋转的集尘杯主体(66)、及沿着集尘杯主体(66)的中心轴而形成并将电动送风机(25)的排气从底部排出的排气筒部(74)。
【IPC分类】A47L9-00, A47L9-16
【公开号】CN104822300
【申请号】CN201480003276
【发明人】川村直子, 大津育弘, 町田幸雄, 井上勉, 森下笃至
【申请人】株式会社东芝, 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公开日】2015年8月5日
【申请日】2014年11月7日
【公告号】WO2015068816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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