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01044阅读:988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自动门减速装置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



背景技术:

自动门种类众多,多种类自动门开始时是在建筑物上使用,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期,美国的超级市场的开放,自动门开始得到应用。1930年,美国史丹利率先推出世界上第一张自动门此史料记载于纽约时报。其后,世界第一自动门品牌多玛在1945年将油压式、空气式自动门广泛推向市场,新建大楼的正门也开始使用自动门了。到了1962年,电气式自动门已开始出现,之后伴随着城市的建设,自动门技术的领域每年都在增加。当初,用市电对电动机速度进行控制,控制效果极差,只好进行油压、空压速度控制,但上述两种控制方式的能源利用效率很低,伴随着电气控制技术发展,直接控制电动机的电气式自动门逐渐成为主流。

自动门闭合时,为了保护自动门上安装的电气元件以及易碎零件,自动门需要安装减速装置,现有的自动门减速装置,自动门在打开时,需借助很大的力门才能打开,而且减速比较低,动力输出轴与齿轮轴之间的减速比为1:3.86,齿轮轴与皮带轮驱动轴之间的减速比为1:3.17。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自动门减速装置减速效率低、自动门打开时费力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它包括电机和齿轮箱,其中:电机一侧设置有齿轮箱,电机转子伸入齿轮箱壳体内部,电机转子端部设置有蜗杆,垂直于蜗杆轴线方向并与蜗杆相啮合地设置有齿轮轴,齿轮轴上部还设置有传动齿轮,传动齿轮与齿轮轴作同步旋转运动,传动齿轮通过与其相啮合的斜齿轮将动力传输至皮带轮驱动轴,皮带轮驱动轴轴线方向与齿轮轴轴线方向平行,皮带轮驱动轴一端位于齿轮箱内部,另一端延伸至齿轮箱外部,皮带轮驱动轴上位于齿轮箱外侧部分固定设置有皮带轮。

进一步的,所述电机壳体外设置有散热片。

进一步的,所述皮带轮驱动轴两端与齿轮箱侧壁均设置有轴承,斜齿轮与靠近皮带轮一侧的轴承之间设置有轴套。

进一步的,所述齿轮箱顶面设置有观察窗,观察窗外设置有端盖。

进一步的,所述电机转子与齿轮轴之间的减速比为1:2.5,所述齿轮轴与皮带轮驱动轴之间的减速比为1:4.75。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通过改变减速齿轮箱内的动力传动系统,不仅自动门打开较省力,而且增大了减速比,提高了自动门减速装置的减速效率,与此同时,使得减速装置在门碰到物体需要骤停的时候,减速机能有效保护自动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俯视整体外观结构局部剖视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俯视结构齿轮箱部分局部剖视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主视结构局部剖视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中传动系统各部件传动关系立体结构主视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中传动系统各部件传动关系立体结构后视示意图。

图中,1、齿轮箱,2、电机,3、皮带轮,4、蜗杆,5、传动齿轮,6、斜齿轮,7、皮带轮驱动轴,8、轴套,9、端盖,10、齿轮轴。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7所示,一种自动门快速减速装置,它包括电机2和齿轮箱1,其中:电机2水平放置,电机2左侧设置有齿轮箱1,电机2转子伸入齿轮箱1壳体内部,电机2转子端部设置有蜗杆4,垂直于蜗杆4轴线方向并与蜗杆4相啮合地设置有齿轮轴10,齿轮轴10上部还设置有传动齿轮5,传动齿轮5与齿轮轴10作同步旋转运动,传动齿轮5通过与其相啮合的斜齿轮6将动力传输至皮带轮驱动轴7,皮带轮驱动轴7轴线方向与齿轮轴10轴线方向平行,皮带轮驱动轴7一端位于齿轮箱1内部,另一端延伸至齿轮箱1外部,皮带轮驱动轴7上位于齿轮箱1外侧部分固定设置有皮带轮3。所述动力输出轴3与齿轮轴10之间的减速比为1:2.5,所述齿轮轴10与皮带轮驱动轴7之间的减速比为1:4.75。增大了减速比,使得减速装置的减速效率大幅提高。

进一步的,所述电机2与齿轮箱1为一体成型制造,使得动力传输部件位于封闭的腔体内,保证了减速装置的稳定运行。

进一步的,所述电机2壳体外设置有散热片。有利于频繁使用的电机2快速降温,延长的电机的使用寿命。

进一步的,所述皮带轮驱动轴7两端与齿轮箱1侧壁均设置有轴承,斜齿轮6与靠近皮带轮3一侧的轴承之间设置有轴套8。轴套8可以节省斜齿轮6的轮齿厚度,节省齿轮箱1的内部空间。

进一步的,所述齿轮箱1顶面设置有观察窗,观察窗外可拆卸地设置有端盖9。通过观察窗,维修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并初步解决减速装置传动系统的问题。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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