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光膜及背光模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32400阅读:2009来源:国知局
增光膜及背光模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增光膜及背光模组。



背景技术:

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子信息行业在飞速发展,这些电子产品在美观高性能等要求之外,还有防摔防尘防水等要求。背光模组是多数电子产品的面板的关键零组件之一,而增光膜被广泛应用于背光模组中以用来汇聚光源所发出的光线。在背光模组中,由于增光膜里的棱镜表面脆弱,容易被损伤,使得在背光模组中,最容易刮伤压伤的是增光膜。现已有抗刮抗压型增光膜,将增光膜里的棱镜采用软棱镜的设计,使增光膜能有效的防止损伤。但全部采用软棱镜的此类增光膜会造成亮度将下降15%—20%,使亮度损失太大,造成光源所发出光能的利用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为增加抗刮抗压性能而造成光源的光能利用率低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增光膜及背光模组。

一种增光膜,该增光膜包括增光棱镜结构及基材,所述增光棱镜结构设置在所述基材上。所述增光棱镜结构包括若干第一增光棱镜及若干第二增光棱镜,所述第一增光棱镜及所述第二增光棱镜相间排列,所述第一增光棱镜的高度大于所述第二增光棱镜的高度,所述第一增光棱镜远离所述基材的表面设置有软胶体,所述第二增光棱镜远离所述基材的表面设置有硬胶体。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增光棱镜高于所述第二增光棱镜2~5微米。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增光棱镜及所述第二增光棱镜平行排列设置在所述基材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增光棱镜之间的所述第二增光棱镜数量相等。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增光棱镜之间设有至少一个的所述第二增光棱镜。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增光棱镜远离所述基材的棱角的角度为70~110度。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基材的材料为涤纶树脂。

一种背光模组,该背光模组包括如上所述的任一增光膜。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增光膜包括第一增光膜及第二增光膜,所述第一增光膜设置在所述第二增光膜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增光膜还包括背涂层,所述背涂层背向所述增光棱镜结构体设置在所述基材上。

上述增光膜及背光模组,增光棱镜结构采用若干第一增光棱镜及若干第二增光棱镜,第一增光棱镜高于第二增光棱镜,第一增光棱镜的表面设置有软胶体,第二增光棱镜的表面设置有硬胶体,有外力作用在背光模组上时接触增光膜上高度高的第一增光棱镜,而第一增光棱镜表面设置有软胶体,软胶能有效的抗刮抗压,使增光膜能抗刮抗压,而第二增光棱镜表面设置有硬胶体,由于硬胶对光的折射率比软胶高,使光的透过率增加,使增光膜能抗刮抗压的同时光能利用率高,背光模组的光能利用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一个实施例中增光膜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另一个实施例中增光膜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一个实施例中背光模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内涵的情况下做类似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请参阅图1,其为一个实施例中增光膜的结构示意图。例如,一种增光膜10包括增光棱镜结构110及基材120,增光棱镜结构110设置在基材120上。例如,基材120的材料为涤纶树脂。增光棱镜结构110包括若干第一增光棱镜111及若干第二增光棱镜112,第一增光棱镜111及第二增光棱镜112相间排列,第一增光棱镜111的高度大于第二增光棱镜112的高度,第一增光棱镜111远离基材的表面设置有软胶体1111,第二增光棱镜112远离基材的表面设置有硬胶体1121。其中软胶体1111材质表面硬度相对低,硬胶体1121材质表面硬度相对高。

上述增光膜10,增光棱镜结构110采用若干第一增光棱镜111及若干第二增光棱镜112,第一增光棱镜111高于第二增光棱镜112,第一增光棱镜111的表面设置有软胶体1111,第二增光棱镜112的表面设置有硬胶体1121,有外力作用在背光模组上时接触增光膜10上高度高的第一增光棱镜111,而第一增光棱镜111表面设置有软胶体1111,软胶能有效的抗刮抗压,使增光膜10能抗刮抗压,而第二增光棱镜112表面设置有硬胶体1121,由于硬胶对光的折射率比软胶高,使光的透过率增加,使抗刮抗压增光膜10的光能利用率高。

需要说明的是,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

此外,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或“设置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

例如,软胶体的折射率小于硬胶体的折射率。这样,将高度小于第一增光棱镜111不需要抗刮抗压的第二增光棱镜112表面设置硬胶体1121,由于硬胶的折射率高,使光源发出的光线通过硬胶的汇聚更多,即在增光棱镜结构110中部分采用软胶体1111的设计比全部采用软胶体1111的设计使光能的利用率增加。

例如,第一增光棱镜111及第二增光棱镜112平行排列设置在基材120上。例如,相邻的第一增光棱镜111或第二增光棱镜112与基材120的接触面之间无间隙。这样,平行排列的第一增光棱镜111或第二增光棱镜112将光源发出的绝大多数光线通过折射反射汇聚一起,使亮度增加,提高了光源所发出光能的利用率。

例如,第一增光棱镜111高于第二增光棱镜112的高度为2~5微米。这样,有外力作用在背光模组上时,与增光膜10上高度高的第一增光棱镜111接触,而第一增光棱镜111表面设置有软胶体1111,在第一增光棱镜111表面受到外力后,会自行恢复原状,不会被刮伤,即增光膜10不会被损伤。

例如,相邻两个第一增光棱镜之间的第二增光棱镜数量相等。例如,相邻两个第一增光棱镜111之间设有至少一个的第二增光棱镜112。优选地,相邻两个第一增光棱镜111之间设有五个第二增光棱镜112。这样,在保证使用具有抗刮抗压效果的第一增光棱镜111以防止增光膜10损伤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多的折射率高的第二增光棱镜112,减少亮度损失,提高了光源的利用率。

例如,第一增光棱镜111的截面为三角形。例如,第一增光棱镜111的截面为等腰三角形。例如,第一增光棱镜111远离基材120的棱角的角度为70~110度。优选地,第一增光棱镜111远离基材120的棱角的角度为90度。例如,第二增光棱镜112的截面为三角形。例如,第二增光棱镜112的截面为等腰三角形。例如,第二增光棱镜112远离基材120的棱角的角度为70~110度。优选地,第二增光棱镜112远离基材120的棱角的角度为90度。这样,第一增光棱镜111及第二增光棱镜112的聚光效果最好。

请参阅图2,其为另一个实施例中增光膜的结构示意图,一种增光膜20包括第一增光膜210及第二增光膜220,第一增光膜210设置在第二增光膜220上。例如,第一增光膜210还包括背涂层211,背涂层211背向所述增光棱镜结构体110设置在基材120上。

值得一提的是,一实施例中还提供了一种背光模组。

请参阅图3,其为一个实施例中背光模组的结构示意图,一种背光模组30包括黑白胶310、扩散片320、导光板330、反射片340、下铁框350、胶框360、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组件370以及增光膜380,其中,增光膜380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增光膜。反射片340设置于下铁框350上,用于反射LED组件370发出的光线中未朝向显示面板方向的部分,以提高LED组件370的利用效率。LED组件370设置于下铁框350内,且位于反射片340的上方,用于向特定方向发出一定角度的光线。导光板330设置于下铁框350上,且位于LED组件370的上方,具有高透光、低变形以及低吸湿等特性,用于将LED组件370发出的直射光及反射片340反射的反射光以面光源的形式呈现出来。扩散板320,设置于导光板330上,用于将透过导光板330的光进行扩散。增光膜380,设置于扩散板320上,使通过扩散板320所发射的面光源完全进入背光模组上方的液晶面板中,以提高灯源的利用效率。黑白胶310设置于下铁框350的上方边缘,且位于增光膜380的上方。胶框360设置于下铁框350的上方边缘,且位于黑白胶310上方。

上述背光模组30,LED组件370发出的光线,部分直接射入导光板330,部分通过反射片340反射后射入导光板330,透过导光板330的光线再射入扩散板320,透过扩散板320射出的光线均匀且以面光源的形式呈现出来,透过扩散板320射出的面光源再射入增光膜380,透过增光膜380的面光源将进入背光模组上方的液晶面板中。由于采用了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增光膜,增光膜能抗刮抗压的同时光能利用率高,使LED组件370发出的光线经过反射片等最终透过增光膜进入背光模组上方的液晶面板中的损失减少,从而使背光模组30的光能利用率高。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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