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照明器具,被埋设于被安装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照明器具具备:
器具主体,被形成为具有侧部以及底部的有底筒状,且在所述侧部形成有孔;
基板,穿通所述器具主体的所述孔,且所述基板具有第一面以及与所述第一面相反一侧的第二面,所述第一面与所述器具主体的所述底部的内表面热接触;以及
发光元件,被安装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照明器具具备电路部件,该电路部件被安装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面以及所述第二面的任一方,
所述基板具备:安装有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部、以及安装有所述电路部件的电路部,所述发光部被配置在所述器具主体的内部,所述电路部从所述孔向所述器具主体的外部突出。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部件包括通孔安装型的电路部件,该通孔安装型的电路部件被安装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面。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部件包括电源用电路部件,该电源用电路部件用于生成使所述发光元件发光的电力。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孔从所述器具主体的所述侧部延伸形成到所述底部。
6.如权利要求2至5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照明器具具备:
第一壳部件,穿通所述孔而从所述器具主体的外部一直配置到所述器具主体的内部,在所述器具主体的内部,所述基板的所述发光部被夹在所述第一壳部件与所述底部之间,并且,在所述器具主体的外部,所述第一壳部件覆盖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面上的所述电路部;以及
第二壳部件,被安装在所述器具主体的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且覆盖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面上的所述电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