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坡口切割机构,具体涉及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
背景技术:
现有数控坡口切割机技术是通过数控坡口编程软件在计算机上预先完零件的坡口设置和零件的套料编程,生成带坡口切割命令的nc切割文件,然后在数控坡口切割机上一次完成整板零件的坡口及套料切割。这类数控坡口切割机一般只能完成一个平面内的切割。而型钢通常有多组平面(曲面或圆弧)组成。因此在型钢切割时需要将型钢架起并回转才能完成多面切割。由于零件回转机构复杂,而且装料、送料操作不便,因此采用割炬围绕被切割件作360°回转,需要对常规的型钢切割机进行创新性的改变,进行全新的机构设计,以满足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使用需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具有工件一次安装即可对型钢各表面进行直线或曲线坡口切割。
本发明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它包括第一回转机构、第二回转机构、第一摆动机构和第二摆动机构;
所述第一回转机构包括固定环和转动环,二者同轴设置,中间为物料输送通道;所述固定环和转动环之间转动连接,所述固定环安装于浮动框架上;
所述第二回转机构包括固定座和转动支架,所述转动支架与固定座之间转动连接,所述固定座安装于第一回转机构的转动环上;所述第一摆动机构包括一长臂,所述长臂的一端铰接于所述第二回转机构的转动支架上;所述第一摆动机构长臂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摆动机构铰接,所述第二摆动机构上安装有割炬。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所述转动环直径小于固定环,且安装于固定环内;两者之间可以实现相互转动。
进一步的,所述转动支架为u型叉状,所述u型叉底部与固定座之间铰接设置,所述第一摆动机构的长臂铰接于所述u型叉的两侧壁之间。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回转机构的转动环上配有平衡装置。
所述平衡装置的位置与第二回转机构的位置相对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回转机构、第二回转机构均可以进行360°转动。
工作时,待切割件由输送机构驱动,通过所述第一回转机构中间的物料输送通道作直线伺服运动。割炬具有4关节独立回转运动,工作时割炬绕被切割件作360°回转,全方位主体动作,被切割件作直线运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在于:
本发明具有4关节独立回转运动,并安装在一个浮动框架上;割炬绕被切割件作360°回转,全方位立体动作,被切割件作直线运动;工件一次安装可对型钢各表面进行直线或曲线坡口切割,具有刚性好、质量轻、经济实用、装卸料操作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的的主视图。
图3为图2的侧视图。
图4为图2的俯视图。
其中:
浮动框架1、第一回转机构2、第二回转机构3、第一摆动机构4、第二摆动机构5、输送机构6、平衡装置7、割炬8;
固定环2.1、转动环2.2;
固定座3.1、转动支架3.2。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图4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360°全方位立体式自动变坡口切割机构,它包括浮动框架1、第一回转机构2、第二回转机构3、第一摆动机构4、第二摆动机构5、输送机构6、平衡装置7和割炬8。
所述第一回转机构2包括固定环2.1和转动环2.2,其中间为物料输送通道;所述固定环2.1和转动环2.2同轴设置,二者之间转动连接,所述固定环2.1安装于浮动框架1上;
所述转动环2.2直径小于固定环2.1,且安装于固定环2.1内;两者之间可以实现相互转动;
所述第二回转机构3包括固定座3.1和转动支架3.2,所述转动支架3.2与固定座3.1之间转动连接,所述固定座3.1固定在第一回转机构2的转动环2.2上,可随转动环2.2的转动而转动。
所述转动支架3.2为u型叉状,所述u型叉底部与固定座3.1之间铰接设置;
所述第一摆动机构4包括一长臂,所述长臂的一端铰接于所述第二回转机构3转动支架3.2的u型叉的两侧壁之间,可实现长臂的摆动工作;所述第一摆动机构4长臂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摆动机构5铰接,所述第二摆动机构5也可进行摆动工作;所述第二摆动机构5的延长臂上设置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用于固定割炬8。
所述第一回转机构2呈环状结构。
所述第一回转机构2的转动环上配有平衡装置7。
所述平衡装置7的位置与第二回转机构3的位置相对设置。
所述第一回转机构2、第二回转机构3均可以进行360°转动。
切割时根据需要浮动框架1自动找正位置,割炬8可实现多轴联动,由编程控制切割需要的图形。
割炬具有4关节独立回转运动,工作时割炬绕被切割件作360°回转,全方位主体动作,被切割件作直线运动。
除上述实施例外,本发明还包括有其他实施方式,凡采用等同变换或者等效替换方式形成的技术方案,均应落入本发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