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复合肥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小麦专用复合肥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小麦是小麦系植物的统称,是单子叶植物,是一种在世界各地广泛种植的禾本科植物,小麦的颖果是人类的主食之一,磨成面粉后可制作面包、馒头、饼干、面条等食物;发酵后可制成啤酒、酒精、白酒(如伏特加),或生质燃料。小麦富含淀粉、蛋白质、脂肪、矿物质、钙、铁、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a及维生素c等。小麦是三大谷物之一,几乎全作食用,仅约有六分之一作为饲料使用。两河流域是世界上最早栽培小麦的地区。2010年小麦是世界上总产量位居第二的粮食作物(6.51亿吨),仅次于玉米(8.44亿吨)。
在小麦的生长过程中,往往缺乏锌元素,需要向液面锌肥,以提高产量。因上所述,农民在施用复混肥料的同时,往往还需要单独施用含锌元素的其它肥料,增加了人工支出和成本。而在复混肥料中添加锌元素必须解决锌元素与磷元素共存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的复合肥不但能提高小麦的产量,还解决了锌和磷不能共存的问题。所述方案如下:
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小麦专用复合肥,由a颗粒和b颗粒混合而成。其中,a颗粒由磷酸一铵15-50重量份、氯化钾7-30重量份、氯化铵20-45重量份和尿素25-40重量份经氨酸法造粒制成;其中,b颗粒由尿素3-5重量份、氯化铵1-6重量份和硫酸锌0.5-2.5重量份经高塔造粒制成。
优选地,a颗粒由磷酸一铵13重量份、氯化钾7重量份、氯化铵35重量份和尿素35重量份经氨酸法造粒制成;b颗粒由尿素4重量份、氯化铵5重量份和硫酸锌1重量份经高塔造粒制成。
另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了该小麦专用复合肥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b颗粒的制备,取尿素3-5重量份、氯化铵1-6重量份和硫酸锌0.5-2.5重量份,各自磨成粉末,将尿素加热至115-125℃制成熔融的尿素料桨,在熔融的尿素料桨中喷入所述氯化铵和硫酸锌粉末,混匀后从塔式冷却器顶部喷洒,从塔式冷却器底部得到凝固成形的颗粒,经滚筒筛分筛后得到b颗粒;
步骤b、a颗粒的制备,取磷酸一铵15-50重量份、氯化钾7-30重量份、氯化铵20-45重量份和尿素25-40重量份,粉碎、混匀后通入蒸汽,经过氨酸管式反应器进行造粒,造粒时间为3-5分钟,造粒成形后的混合物于100-110℃烘干5-10分钟,将烘干后的混合物通过滚筒筛分筛得到a颗粒;
步骤c、复合肥的制备,将a颗粒和b颗粒混合,经计量、检验和封装得到复合肥。
综上,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是:
1、本复合肥能有效提高小麦的产量。
2、尿素和氯化铵将硫酸锌包裹起来,与复合肥中的磷元素进行物理隔绝,来防止磷和锌发生化学反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发明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实施例1
实施例1提供了一种小麦专用有机肥,由a颗粒和b颗粒混合而成,b颗粒原料:尿素4份,氯化铵5份,硫酸锌1份,将以上原料粉碎;将尿素加热至120℃熔融。把氯化铵、硫酸锌粉末加入尿素浆料中搅拌均匀。将以上混合料浆从塔式冷却器顶部喷洒,冷凝后形成b颗粒原料。
a颗粒原料:尿素35份,氯化铵35份,磷酸一铵13份,氯化钾7份。将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铵和氯化钾粉碎后混合均匀,通入蒸汽,经过氨酸管式反应器,造粒反应时间5分钟;将造粒成形的混合物于110℃烘干8分钟,将烘干后的混合物通过斗提机提升至滚筒筛,筛除较大颗粒和粉末;将过筛后颗粒混合b颗粒进入搅拌机混合均匀,然后进入冷却器冷却。将肥料颗粒冷却至温度在40℃以下,进入计量、检验、封装程序。最后制成的肥料,锌含量0.1%,氮磷钾总含量≥40%。
实施例2:复合肥小麦田间应用效果
(1)供试肥料氮磷钾含量40%,含锌0.2%复合肥(实施例1肥料),对比肥料为同配方不含锌复合肥。
(2)实验地点为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书院村4组,沙壤土,肥力中等。土样检测为:有机质2.6%,碱解氮103mg/kg,有效磷7.1mg/kg,速效钾80mg/kg,有效锌0.63,前茬作物水稻。
(3)作物:小麦,品种:郑麦9023。
(4)实验设计:2个处理,四次重复,小区面积20㎡。
处理一、复合肥40kg/亩。(ck)
处理二、加锌复合肥40kg/亩
处理三、复合肥40kg/亩+硫酸锌50g(分蘖期喷施)
(5)试验操作:2014年10月12日翻地施肥、14日播种,11月1日出苗,2014年4月5日追尿素10kg/亩,5月19日收获,其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从表1的结果来看,施用加锌复合肥亩增产22.8kg,增产率达8.51%,增产效果显著。而直接喷施硫酸锌效果则不明。经济效益分析及结论:按每kg小麦2.35元计算,亩增产54.28元,增加投资10元,亩净增收44.28元。
结论:本复合肥在小麦上应用有较好的增产增收效果。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