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36207阅读:49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属于农药加工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类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在我国,水果蔬菜产品的农药残留尤其是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令人堪忧,它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民众生活和经济贸易等诸多方面,民间在食用水果蔬菜前对农药残留的清除方法主要是清洗、削皮、烹饪和储存保管法等,清洗常用的方法有清水浸泡洗涤法、碱水浸泡清洗法、清洗去皮法等,加热烹饪法可以消除些农药残留,但不适合生食的水果蔬菜,储存保管法因其保存条件和保鲜要求的差异有一定的局限性。能安全、有效的去除水果蔬菜的农药残留,并且使用方便,是人们对去除水果蔬菜农药残留用品的迫切期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15-30份,金银花15-30份,连翘15-30份,野菊花15-30份,牛蒡子15-30份,白芷15-30份,穿心莲15-30份,碳酸钠2-10份,碳酸氢钠1-8份,淀粉3-5份。

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25份,金银花20份,连翘20份,野菊花20份,牛蒡子20份,白芷20份,穿心莲15份,碳酸钠5份,碳酸氢钠4份,淀粉4份。

所述的农药残留清除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重量份配比的中草药破碎研磨为粉状,按中草药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0的比例混合,于沸水煮沸20分钟后,80℃浸泡24小时,经过滤后,滤液与重量份配比的碳酸钠、碳酸氢钠和淀粉混合即得农药残留清除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提供一种配方简单、高效的农药残留清除剂,不仅可以用来清洗蔬菜水果表面的农药残留,而且还可以喷洒在农作物上能有效的清除农作物的农药残留,使用方法简单,操作方便,对环境和人体无毒害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15份,金银花30份,连翘15份,野菊花30份,牛蒡子15份,白芷30份,穿心莲15份,碳酸钠10份,碳酸氢钠1份,淀粉5份。

所述的农药残留清除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重量份配比的中草药破碎研磨为粉状,按中草药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0的比例混合,于沸水煮沸20分钟后,80℃浸泡24小时,经过滤后,滤液与重量份配比的碳酸钠、碳酸氢钠和淀粉混合即得农药残留清除剂。

实施例2

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25份,金银花20份,连翘20份,野菊花20份,牛蒡子20份,白芷20份,穿心莲15份,碳酸钠5份,碳酸氢钠4份,淀粉4份。

所述的农药残留清除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重量份配比的中草药破碎研磨为粉状,按中草药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0的比例混合,于沸水煮沸20分钟后,80℃浸泡24小时,经过滤后,滤液与重量份配比的碳酸钠、碳酸氢钠和淀粉混合即得农药残留清除剂。

实施例3

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30份,金银花15份,连翘30份,野菊花15份,牛蒡子30份,白芷15份,穿心莲30份,碳酸钠2份,碳酸氢钠8份,淀粉3份。

所述的农药残留清除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重量份配比的中草药破碎研磨为粉状,按中草药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0的比例混合,于沸水煮沸20分钟后,80℃浸泡24小时,经过滤后,滤液与重量份配比的碳酸钠、碳酸氢钠和淀粉混合即得农药残留清除剂。

实施例4

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20份,金银花25份,连翘25份,野菊花20份,牛蒡子18份,白芷18份,穿心莲18份,碳酸钠10份,碳酸氢钠8份,淀粉4份。

一种农药残留清除剂,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紫草25份,金银花20份,连翘20份,野菊花20份,牛蒡子20份,白芷20份,穿心莲15份,碳酸钠5份,碳酸氢钠4份,淀粉4份。

所述的农药残留清除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重量份配比的中草药破碎研磨为粉状,按中草药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0的比例混合,于沸水煮沸20分钟后,80℃浸泡24小时,经过滤后,滤液与重量份配比的碳酸钠、碳酸氢钠和淀粉混合即得农药残留清除剂。

清洗效果实验

取苹果、梨,西红柿和黄瓜四种果蔬喷洒农药,各设三个重复,喷洒后于室温下放置24h,晾干水分,分别取样,检测四种果蔬不同的有机磷农药含量,再将四种果蔬按上述清洗剂使用方法进行洗涤,检测洗涤后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量,计算其有机磷农药去除率(%),结果见表1。

表1清洗剂对果蔬农药残留的去除率(%)

结果显示,本发明农药残留清除剂对农药残留的去除率效果较好。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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