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合型汽车仪表台总成用卡槽定座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384035发布日期:2019-08-09 21:03阅读:234来源:国知局
扣合型汽车仪表台总成用卡槽定座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内饰结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扣合型汽车仪表台总成用卡槽定座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技术的成熟,汽车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在汽车中汽车仪表台总成是较为重要的结构,其主要是包括时速表、转速表、水温表等,现有技术的汽车仪表台总成多是通过卡槽定位座拆装固定在车体上,其虽然可以实现固定,但是其不方便清理汽车内部的通风散热格网区域的隔板,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适用性强的扣合型汽车仪表台总成用卡槽定座结构。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扣合型汽车仪表台总成用卡槽定座结构,包括固定板,设置在所述固定板上的防护盖,在所述固定板上且处于防护盖正下方的码表盘,在所述固定板上还设置有散热板,在所述固定板上设置有空腔,所述空腔处于散热板的正外侧,在所述空腔内设置有扣合面盖,在所述固定板的背面固定有导轨,所述扣合面盖的背面固定有扣合板,在所述扣合板上固定有导向槽,所述导向槽处于所述导轨上,所述扣合板包括左扣合板和右扣合板,所述左扣合板和右扣合板通过旋转轴相连接且所述导向槽在左扣合板和右扣合板上,在所述空腔的对称侧壁上固定有L形扣合槽,在所述扣合面盖的侧面固定有一字形扣合杆,在所述左扣合板与所述导轨的内侧端固定有复位弹簧,所述扣合面盖固定在所述右扣合板上。

在所述固定板上固定有支杆,在所述支杆上固定有夹板,所述支杆处于所述防护盖的侧部。

在所述固定板的背面固定有安装柱,在所述安装柱与所述固定板上设置有相连通的螺孔,还设置有十字形卡扣块,在所述螺孔内设置有螺杆,所述十字形卡扣块的一端固定在所述螺杆上。

在所述防护盖上设置有与所述散热板位置相配合的散热框。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操作便捷,其设置有防护盖和扣合板,在使用时防护盖的侧面通过一字形扣合杆自L形扣合槽的竖槽插入,此时扣合板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拉动,使一字形扣合杆卡入L形扣合槽的横槽内固定,在拆装时,将防护盖向外拉动并使一字形扣合杆依次通过横槽及竖槽后从固定板上脱离,方便对通风散热格网区域的隔板进行清理,使用稳定可靠,为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图1中A-A剖示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和图2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图1中A-A剖示图。

见图1和图2,一种扣合型汽车仪表台总成用卡槽定座结构,包括固定板1,设置在所述固定板上的防护盖2,在所述固定板上且处于防护盖正下方的码表盘3,在所述固定板上还设置有散热板4,在所述固定板上设置有空腔5,所述空腔处于散热板的正外侧,在所述空腔内设置有扣合面盖6,在所述固定板的背面固定有导轨7,所述扣合面盖的背面固定有扣合板8,在所述扣合板上固定有导向槽9,所述导向槽处于所述导轨上,所述扣合板8包括左扣合板81和右扣合板82,所述左扣合板和右扣合板通过旋转轴83相连接且所述导向槽在左扣合板和右扣合板上,在所述空腔的对称侧壁上固定有L形扣合槽10,在所述扣合面盖的侧面固定有一字形扣合杆11,在所述左扣合板与所述导轨的内侧端固定有复位弹簧12,所述扣合面盖固定在所述右扣合板上。在向外拉时,扣合面盖从空腔内打开时,将右扣合板拉离导轨,然后以旋转轴为中心旋转即可。

在所述固定板上固定有支杆13,在所述支杆上固定有夹板14,所述支杆处于所述防护盖的侧部。

在所述固定板的背面固定有安装柱15,在所述安装柱与所述固定板上设置有相连通的螺孔16,还设置有十字形卡扣块17,在所述螺孔内设置有螺杆18,所述十字形卡扣块的一端固定在所述螺杆上。在使用时,通过旋转螺杆,使十字形卡扣块旋转,使十字形卡扣块的两个横杆卡扣在车体上固定。

在所述防护盖上设置有与所述散热板位置相配合的散热框19。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操作便捷,其设置有防护盖和扣合板,在使用时防护盖的侧面通过一字形扣合杆自L形扣合槽的竖槽插入,此时扣合板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拉动,使一字形扣合杆卡入L形扣合槽的横槽内固定,在拆装时,将防护盖向外拉动并使一字形扣合杆依次通过横槽及竖槽后从固定板上脱离,方便对通风散热格网区域的隔板进行清理,使用稳定可靠,为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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