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及婴儿推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98103阅读:682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及婴儿推车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婴儿推车具体涉及其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婴儿推车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由于婴儿生长发育较快 ,不同年龄段对婴儿车的产品需求有所不同。睡篮在推车上一般主要针对于不能够坐立的儿童使用,转换为坐蔸状态的时候,可以增加推车的使用功能,增加使用的时间,例如0-8个月的婴儿,一般使用睡篮。8个月-3岁一般使用坐蔸。若让睡篮可以转换为坐蔸那么这个推车主要部件适用时间段会变成0-3岁,消费者不必要更换新部件。现有技术中,在转化为坐蔸的时候依靠固定在睡篮两旁边的束带连接来实现。但是束带会让座位偏软,小孩子坐上后会造成座位前端下沉,可能低于座位后端,最终孩子可能从座位上向前扶手方向滑移,小孩子胸部受到前扶手挤压,或者小孩子从坐蔸上掉下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包括围框、设于围框上的布套和设于婴儿睡篮底部的内衬板,婴儿睡篮还包括用于将婴儿睡篮锁定于坐蔸使用状态的锁定机构,锁定机构包括分别设置在围框两侧的束带和分别设置在两侧的束带上的相互可拆卸地连接的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

当婴儿睡篮处于睡篮使用状态时,锁定机构为解锁状态,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相脱离,束带在围框两侧自然下垂;

当婴儿睡篮转换为坐蔸使用状态时,锁定机构为锁定状态,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相连接将两侧的束带连接,并带动睡篮底部的内衬板前端朝围框方向移动并形成有供婴儿乘坐用的靠背部、座位部和脚踏部,束带位于座位部前端部的下方,特别是两侧的束带为刚性束带,两侧的束带的一端部分别与围框或靠近围框的所述布套转动连接,另一端部分别转动连接有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

优选地,束带与围框或靠近围框的布套万向连接。

优选地,两侧的束带的一端部分别与围框转动连接。

本实用新型还涉及一种婴儿推车,包括本实用新型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

进一步地,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可拆卸的安装在婴儿推车的车架上。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可以让睡篮在转化为坐蔸后,并让婴儿坐在座位上后,始终让座位前端高于座位后端。避免婴儿前倾,从而避免婴儿的胸部受到挤压或者从座位上滑落的风险。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的睡篮状态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的坐蔸状态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的坐蔸状态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4为采用本实用新型解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的儿童推车的示意图;

其中:1、围框;2、布套;3、内衬板;31、靠背部;32、座位部;33、脚踏部;4、束带;41、第一连接件;42、第二连接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阐述。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包括围框1、设于围框1上的布套2和设于婴儿睡篮底部的内衬板3,婴儿睡篮还包括用于将婴儿睡篮锁定于坐蔸使用状态的锁定机构,锁定机构包括分别设置在围框1两侧的束带4和分别设置在两侧的束带4上的相互可拆卸地连接的第一连接件41和第二连接件42,两侧的束带4为刚性束带,两侧的束带4的一端部分别与围框1万向连接,另一端部分别转动连接有第一连接件41和第二连接件42;

当婴儿睡篮处于睡篮使用状态时,锁定机构为解锁状态,第一连接件41和第二连接件42相脱离,束带4在围框1两侧自然下垂;

当婴儿睡篮转换为坐蔸使用状态时,锁定机构为锁定状态,第一连接件41和第二连接件42相连接将两侧的束带4连接,并带动睡篮底部的内衬板3前端朝围框1方向移动并形成有供婴儿乘坐用的靠背部31、座位部32和脚踏部33,束带4位于座位部32前端部的下方。

如图4所示,本实施例还提供一种婴儿推车,包括本实用新型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可拆卸的安装在婴儿推车的车架上。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可转换为坐蔸状态的婴儿睡篮,让束带4变为刚性体,束带4两头可转动的连接在围框1上,在转化为坐蔸的时候在底部成为类似直线刚性体,让座位前端变形减小,始终让座位前端高于座位后端。让人感觉平整舒适安全,避免婴儿前倾,从而避免婴儿的胸部受到挤压或者从座位上滑落的风险。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做了详尽的描述,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领域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且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的实施例,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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