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82440发布日期:2018-09-18 22:59阅读:19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饲料加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



背景技术:

用刮板链牵引,在槽内运送散料的输送机叫刮板输送机,广泛应用于粮食、饲料加工及运输过程中。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在工作时要保证不漏料,势必要保证刮板的边缘处与送料槽的内壁相贴合,这就使得刮料板在运动时与送料槽的摩擦力较大,导致噪音大、磨损快等缺点,而且刮板在损坏后,更换不方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包括机架和刮板,所述机架内部设有送料底槽,所述送料底槽的两侧对称的设有下槽板,所述下槽板的上方设有上槽板,所述下槽板与上槽板之间为滑槽,所述送料底槽的两端分别设有主动滚辊和从动滚辊,所述主动滚辊与从动滚辊通过两排平行的链条连接,所述主动滚辊的一端与电机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刮板共有多个且均匀的固定在链条上,所述刮板的两侧滑动连接在滑槽中,所述刮板的底部与送料底槽的底部相接触。

优选的,所述送料底槽的两端均设有斜坡,使饲料不会跑出送料底槽。

优选的,所述上槽板的两端均设有弧形段,可以将刮板的两侧导入滑槽内。

优选的,所述刮板包括底座和盖板,所述底座的上方对称的设有一对立柱,两条所述链条分别套接在一个立柱上,所述盖板卡接在底座上方并通过螺栓固定,所述盖板的底面与底座平齐。

优选的,所述盖板的两侧滑动连接在两侧的滑槽中。

优选的,所述底座与盖板的下端面均粘附有毛刷。

优选的,所述主动滚辊与从动滚辊的外表面均匀的设有两圈卡齿,用于卡住链条。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能够减小刮板在输送时的噪音,并且便于及时更换损坏的刮板。该装置采用双链条结构,能够保持刮板在前进过程中不晃动,刮板的两侧可以在滑槽内滑动,在刮板的底端增加了毛刷,使刮板不直接与送料底槽接触,既可以减小噪音,又可以减少刮板漏料,提高输送效果,而且刮板在磨损后,可以将磨损的刮板单独拆卸下来,十分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的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的刮板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的主动滚辊结构示意图;

图中:1-机架,2-刮板,3-送料底槽,4-下槽板,5-上槽板,6-主动滚辊,7-从动滚辊,8-链条,9-底座,10-盖板,11-立柱,12-螺栓,13-毛刷,14-卡齿,15-电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4,一种用于饲料输送的刮板机,包括机架1和刮板2,所述机架1内部设有送料底槽3,所述送料底槽3的两侧对称的设有下槽板4,所述下槽板4的上方设有上槽板5,所述下槽板4与上槽板5之间为滑槽,所述送料底槽3的两端分别设有主动滚辊6和从动滚辊7,所述主动滚辊6与从动滚辊7通过两排平行的链条8连接,所述主动滚辊6的一端与电机15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刮板2共有多个且均匀的固定在链条8上,所述刮板2的两侧滑动连接在滑槽中,所述刮板2的底部与送料底槽3的底部相接触。

优选的,所述送料底槽3的两端均设有斜坡,使饲料不会跑出送料底槽3。

优选的,所述上槽板5的两端均设有弧形段,可以将刮板2的两侧导入滑槽内。

优选的,所述刮板2包括底座9和盖板10,所述底座9的上方对称的设有一对立柱11,两条所述链条8分别套接在一个立柱11上,所述盖板10卡接在底座9上方并通过螺栓12固定,所述盖板10的底面与底座9平齐,便于拆卸。

优选的,所述盖板10的两侧滑动连接在两侧的滑槽中。

优选的,所述底座9与盖板10的下端面均粘附有毛刷13。

优选的,所述主动滚辊6与从动滚辊7的外表面均匀的设有两圈卡齿14,用于卡住链条8。

工作原理:本实用新型能够减小刮板2在输送时的噪音,并且便于及时更换损坏的刮板2。该装置采用双链条8结构,能够保持刮板2在前进过程中不晃动,刮板2的两侧可以在滑槽内滑动,在刮板2的底端增加了毛刷13,使刮板2不直接与送料底槽3接触,既可以减小噪音,又可以减少刮板2漏料,提高输送效果,而且刮板2在磨损后,可以将磨损的刮板2单独拆卸下来,十分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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