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61579发布日期:2019-01-08 22:15阅读:249来源:国知局
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的操控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绝大多数的轮胎式起重机都没有配置重载视频监控系统,由于驾驶人员的视野范围受限,存在较多视野盲区,在轮胎式起重机实际操作起重作业、行走、或在轮胎吊区域内进行移动行驶时,不仅需要有驾驶人员,同时还需要地面人员进行配合提示操作轮胎式起重机的驾驶人员,指挥轮胎式起重机如何行进,如有人误入操作区域且地面人员未及时给出提示信息,这将会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且由于轮胎式起重机结构庞大,通常需要多名地面指挥人员配合驾驶人员来操作轮胎式起重机。因此,现有的轮胎式起重机在操作过程主要面临如下三个问题:1)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成本;2)需要驾驶员与地面人员的配合,大大降低工作效率;3)驾驶人员的视野范围受限,存在较多视野盲区,容易由于驾驶人员与地面指挥人员沟通不及时而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

现有技术中,为解决上述的起重设备位于驾驶室的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视野受限,存在较多视野盲区,专利号CN201210351430.3,专利名称:塔式起重机一体化监控系统,在塔式起重机领域提出了在起重机操作单元及起重机体上分别增设摄像头以解决驾驶员视野受限的问题。

但是,该专利只是单一地解决了塔式起重机操作视野受限的问题,且由于塔式起重机无法移动,根本无法解决轮胎式起重机在行驶过程中容易造成的地面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该塔式起重机视频监控系统也没有涉及到视频显示的分屏模式,无法使得驾驶员同时兼顾多个操作区域的地面实时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轮胎式起重机在行驶过程中容易造成的地面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造成巨大的人力成本、起重机工作效率的较低、无法保证驾驶员能够同时兼顾多个操作区域的地面实时情况等缺陷,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所述重载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至少一个摄像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视频显示设备;

所述摄像设备与所述数据处理设备电连接;

所述摄像设备设置在轮胎式起重机的支腿上;

所述摄像设备包括摄像头;

所述摄像头用于获取所述轮胎式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地面实时情况的视频数据,并将所述视频数据发送给所述数据处理设备;

所述数据处理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视频数据,并将所述视频数据发送给所述视频显示设备进行显示。

较佳地,所述重载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四个所述摄像设备;

每个所述摄像设备分别设置在所述轮胎式起重机的四个支腿上。

较佳地,每个所述摄像头均以90度水平可视角度分别设置在四个所述支腿上。

较佳地,所述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数据接收模块和无线发送模块;

所述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摄像头发送的所述视频数据,并发送至无线发送模块;

所述无线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视频数据无线发送至所述视频显示设备。

较佳地,所述视频显示设备包括无线接收模块、视频显示控制模块和视频显示器;

所述无线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无线发送模块发送的所述视频数据,并发送至所述视频显示控制模块;

所述视频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视频数据,控制所述视频显示器对所述轮胎式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地面实时情况进行显示。

较佳地,所述视频显示器包括多个分屏显示器;

每个所述分屏显示器分别显示一个所述摄像头获取的视频数据,且每个所述分屏显示器分别显示不同的所述摄像头获取的视频数据。

较佳地,所述视频显示设备还包括视频录像机;

所述视频录像机用于将显示的视频数据进行录制。

较佳地,所述数据处理设备设置在所述轮胎式起重机的底盘上。

较佳地,所述视频显示设备设置在所述轮胎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内。

较佳地,所述摄像头为重载摄像头;

所述摄像设备还包括高压清洗设备、雨刮器和/或自加热设备。

本实用新型的积极进步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轮胎式起重机的支腿上分别设置一摄像头,实时获取轮胎式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地面实时情况的视频数据,并将视频数据传输至数据处理设备,并由数据处理设备发送给视频显示设备,进而通过视频显示设备中的多个分屏显示器分别对每个支腿处的操作区域的地面实时情况进行显示,实现驾驶员能够同时兼顾多个操作区域的地面实时情况,从而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容易造成地面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的问题,减少了人力成本,提高了起重机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的第一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的第二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的方式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但并不因此将本实用新型限制在所述的实施例范围之中。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轮胎式起重机的重载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至少一个摄像设备1、数据处理设备2和视频显示设备3。

其中,所述摄像设备1通过电缆与所述数据处理设备2电连接。

如图2所示,优选地,所述重载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四个所述摄像设备1,每个所述摄像设备1分别设置在所述轮胎式起重机的四个支腿4上。

所述摄像设备1包括摄像头11、高压清洗设备12、雨刮器13和/或自加热设备14。

其中,所述摄像头11采用工业级特定材料制成,具有极高的抗震性和抗压性,为工业运用提供较高的工作保障。且所述摄像头11的工业防护等级达到IP69K,可以有效地运用在港口的大型的起重设备中,同时,且具有较高的抗锈蚀能力,可以在港口等恶劣环境下达到免于维护的程度,为使用者节省了人力成本及工时成本。

在摄像头11处增设高压清洗设备12和雨刮器14,与汽车雨刮器同理,雨刮器14用于配合摄像头11附近的高压清洗设备12清洗摄像头11上的灰尘、泥土等;在寒冷环境下,采用自加热设备14对摄像头11进行加热处理,保证摄像头11拍摄现场画面的清晰度,为摄像头11在后期维护工作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同时,摄像头11的工业防护等级IP69K配合高压清洗设备12,可能保证摄像头11达到免维护。

所述摄像头11为重载摄像头,且如图3所示,每个所述摄像头11均以 90度水平可视角度分别设置在四个所述支腿4上。

另外,所述数据处理设备2设置在所述轮胎式起重机的底盘上。

所述视频显示设备3设置在所述轮胎式起重机的驾驶室5内。

所述摄像头11用于获取所述轮胎式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地面实时情况的视频数据,并将所述视频数据发送给所述数据处理设备2;

所述数据处理设备2用于接收所述视频数据,并将所述视频数据发送给所述视频显示设备3进行显示。

其中,所述数据处理设备2包括数据接收模块21和无线发送模块22;

所述数据接收模块21用于接收所述摄像头发送的所述视频数据,并发送至无线发送模块22;

所述无线发送模块22用于将所述视频数据无线发送至所述视频显示设备3。

所述视频显示设备3包括无线接收模块31、视频显示控制模块32、视频显示器33和视频录像机34;

所述无线接收模块31用于接收所述无线发送模块22发送的所述视频数据,并发送至所述视频显示控制模块32;

所述视频显示控制模块32用于根据所述视频数据,控制所述视频显示器33对所述轮胎式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地面实时情况进行显示。

其中,所述视频显示器33包括多个分屏显示器;

每个所述分屏显示器分别显示一个所述摄像头11获取的视频数据,且每个所述分屏显示器分别显示不同的所述摄像头11获取的视频数据。

具体地,所述视频显示器33包括四个分屏显示器,驾驶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观察四个所述摄像头11中的任意一个所述摄像头11对应的分屏显示器,观看该摄像头11获取的地面实时情况;

也可以选择同时观察四个所述摄像头11获取的视频数据,如图3所示,由于四个支腿4上的摄像头11均采用90度水平可视角度的可视范围,其中,左上角位置的摄像头11用于显示左上角对应区域的现场画面,右上角位置的摄像头11用于显示右上角对应区域的现场画面,左下角位置的摄像头11用于显示左下角对应区域的现场画面,右下角位置的摄像头11用于显示右下角对应区域的现场画面,故四个分屏显示器可显示轮胎式起重机在行驶过程中360度全方位无死角的现场画面,从而保证驾驶人员在工作区域内准确地驾驶轮胎式起重机,获取轮胎式起重机周围实时情况,保证地面人身的安全。

所述视频录像机34用于将显示的视频数据进行录制。

通过配置视频录像机34,可保存设定时间内的监视视频数据,便于后期对轮胎式起重机的操作过程进行追溯。

其中,将所述视频显示设备3与悬吊于驾驶室5的视频显示屏33(如 19寸液晶显示屏)电连接,驾驶员可在驾驶室5中观察到轮胎式起重机在行驶过程中360度全方位的视频信息,扫除了驾驶人员的视野盲区,减少了地面人员带来的人力成本,提高了轮胎式起重机的工作效率。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轮胎式起重机的支腿4上分别设置一摄像头11,实时获取轮胎式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地面实时情况的视频数据,并将视频数据传输至数据处理设备,并由数据处理设备2发送给视频显示设备3,进而通过视频显示设备3中的多个分屏显示器分别对每个支腿4处的操作区域的地面实时情况进行显示,实现驾驶员能够同时兼顾多个操作区域的地面实时情况,从而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容易造成地面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的问题,减少了人力成本,提高了起重机工作效率。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这些仅是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由所附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实质的前提下,可以对这些实施方式作出多种变更或修改,但这些变更和修改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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