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07128发布日期:2018-12-25 20:30阅读:330来源:国知局
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刮板输送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



背景技术:

刮板输送机一般包括机架和刮板链,机架上设置有驱动刮板链动作的驱动装置,机架上还设置有用于传动导向的尾轮装置。

现行刮板输送机在机架上设置有导轨,以便于刮板在导轨中运动,但是由于刮板与导轨之间摩擦作用力较大,刮板受到物料的重力作用后,进一步增大了刮板与导轨之间的摩擦力,增加了机头的无用功,带来机械损耗和能源损耗,并且由于主轴受到的拉力增大,常导致主轴疲劳断裂。

并且现有的刮板输送机的刮板在设置时,刮板为固定焊接,无法进行调节,刮板的损坏率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上述背景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刮板损耗率高的技术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包括刮板连接组件和分别连接在所述刮板连接组件两侧的两块刮板,所述刮板连接组件包括矩形箱体,所述矩形箱体两端开口,且两端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且弧形开口上水平设置有铰接轴,所述矩形箱体中部在箱体两侧对应的开设有连接耳板,所述连接耳板包括上耳板和下耳板,所述上耳板和下耳板上对应的开设连接孔,所述刮板的一端设置有连接轴,所述连接轴与所述连接孔过盈配合,所述矩形箱体的底板外表面上沿矩形箱体的轴向设置有多个传动齿。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由于将刮板与矩形箱体采用连接孔和连接轴连接,从而使得刮板能够相对于矩形箱体进行轴向调节,并且刮板的连接轴与矩形箱体上的连接孔采用过盈配合,在刮板运输过程中,当刮板的阻力较大时,过盈配合具有一定的弹性形变空间,可以缓冲刮板受到的阻力,从而较小刮板变形情况,降低刮板的损耗率,本实用新型中过的刮板,在设置机架时,可以将现有技术中刮板的导轨省掉,从而减少了刮板与机架之间的摩擦力,相应的减少了机械损耗及能源损耗,还能延长主轴和刮板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刮板连接组件的仰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例,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30,包括刮板连接组件31和分别连接在所述刮板连接组件31两侧的两块刮板32,所述刮板连接组件31包括矩形箱体33,所述矩形箱体33两端开口,且两端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且弧形开口上水平设置有用于铰接连接臂的铰接轴34,所述矩形箱体33中部在箱体两侧对应的开设有连接耳板35,所述连接耳板35包括上耳板36和下耳板37,所述上耳板36和下耳板37上对应的开设连接孔38,所述刮板32的一端设置有连接轴39,所述连接轴39与所述连接孔38过盈配合,所述矩形箱体33的底板外表面上沿矩形箱体33的轴向设置有多个传动齿331。由于所述矩形箱体33两端开口,且两端均为向外凸出的弧形结构,且弧形开口上水平设置有用于铰接连接臂的铰接轴34,这一便于用连接臂连接两个分体式刮板,并且弧形开口结构便于连接臂在矩形箱体内转动,减小两个分体式刮板之间的连接和传动阻力。

上述方案提供的用于刮板输送机的分体式刮板10,由于将刮板32与矩形箱体33采用连接孔38和连接轴39连接,从而使得刮板32能够相对于矩形箱体33进行轴向调节,并且刮板32的连接轴39与矩形箱体33上的连接孔38采用过盈配合,在刮板32运输过程中,当刮板32的阻力较大时,过盈配合具有一定的弹性形变空间,可以缓冲刮板32受到的阻力,从而较小刮板32变形情况,降低刮板32的损耗率,本实用新型中过的刮板32,在设置机架时,可以将现有技术中刮板的导轨省掉,从而减少了刮板与机架之间的摩擦力,相应的减少了机械损耗及能源损耗,还能延长主轴和刮板的使用寿命。

优选的,所述耳板35与所述矩形箱体33焊接而成。耳板与矩形箱体焊接可以进一步增加耳板的受力能力。

优选的,如图2所示,所述刮板32的下端面上开设有若干个刮齿321。设置刮齿321后,可以便于输送黏性较大的物料,由于刮齿321的与输送板之间的刮刷作用,能够将黏性较大的物料进行输送,而现有技术中采用平板式刮板则会导致输送板上的黏性物料不断堆积粘接在输送板上,无法输送走。

优选的,所述刮齿为三角形刮齿。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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