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离子控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与流程

文档序号:14237524阅读:17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水处理领域、食品加工过程,具体公开了一种离子控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背景技术:

食品加工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有色体的水体,需要对中间的水体进行除杂,澄清。现有的大部分只用单一的药剂进行处理,只用聚合氯化铝会导致处理后会有游离态的铝离子会加入到水体中,不利于人体的健康;只用聚合氯化铝铁澄清、絮凝及除杂效果不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寻找一种能有效处理食品加工过程水体澄清、除杂的处理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出一种离子控制剂,所述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黄色聚合氧化铝为黄色喷雾聚合氧化铝。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黄色喷雾聚合氧化铝为固态饮用水级的黄色喷雾聚合氧化铝。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聚合氯化铝铁为喷雾聚合氯化铝铁。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喷雾聚合氯化铝铁为固态饮用水级喷雾聚合氯化铝铁。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白色聚合氧化铝为固态白色喷雾聚合氧化铝。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柠檬酸为固体柠檬酸。

本发明还提出了用于制备上述离子控制剂的的制备方法,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以上方法中使用的黄色聚合氯化铝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要加热加压酸溶后,再加上铝酸钙矿粉中和,充分反应后进行板框压滤,滤液通过喷雾干燥塔制成黄色聚合氯化铝固体。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以上方法中使用的白色聚合氯化铝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要加热加压酸溶后,再加上铝酸钙矿粉中和,充分反应后进行板框压滤,滤液通过喷雾干燥塔制成白色聚合氯化铝固体。

作为以上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以上方法中使用的聚合氯化铝铁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要加热加压酸溶后,再加上铝酸钙矿粉中和,再掺入在氯化铁充分反应后进行板框压滤,滤液通过喷雾干燥塔制成聚合氯化铝铁固体。

本发明提出以上所述离子控制剂在水处理和食品加工中的应用。

本发明的离子控制剂的投放量视水体的水质而定,一般投放量为1~150g/吨,加入离子控制剂后,充分搅拌,静止0.5-1小时后过滤,即得澄清液体。

另外,本发明制成的离子控制剂,易吸潮,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密封保存。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取得的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的离子控制剂可以有效吸附污水中带色体的带电离子,可有效去除水中的游离态的铝离子,使水质变得澄清,达到净水的效果。对高浊度水和低温低浊水的净化处理效果特别明显,可不加碱性助剂或其它助凝剂,原料均为饮用水级别,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水处理。

附图说明

图1为离子控制剂的制备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作详细介绍。

实施例1:

一种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其中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和白色聚合氯化铝的制备,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

实施例2

一种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其中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和白色聚合氯化铝的制备,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

实施例3

一种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其中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和白色聚合氯化铝的制备,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

实施例4

一种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实施例5

一种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实施例6

一种离子控制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

按照比例分别把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白色聚合氯化铝以及柠檬酸加入到真空搅拌器中,匀速搅拌1小时,制成成品。

其中黄色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和白色聚合氯化铝的制备,采用氢氧化铝法制备。

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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