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设备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
背景技术:
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是将含有油份的污水进行分离净化,将所含油份从污水中分离出来,使排放的水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的国家标准。目前国内的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中餐饮污水的处理、以及大型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而日常生活中餐饮污水的处理净化设备结构和性能都比较单一,大型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净化又不能形成相对集中的整体设备,而且处理的占地面积比较大;因些,针对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含油污水的多样性,以及含油污水中所需净化成分的多样性,开发一种适用于工业生产的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势在必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出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将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布于污水分离净化系统的前端,智能排放水检测系统布置于含油污水分离净化系统的最终端,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可根据于不同地方产生的含油污水中所需净化的不同有害成分以及有害成份的比例,进行针对性加注药剂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有害成份的比例,可对加注的药剂量进行调节,使得应用更加合理、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智能排放水检测系统会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分辨,不达标进行再循环处理,达标才能进行排放。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包括:缓冲池、污水分离净化系统和智能排放检测系统,所述缓冲池上设置有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所述缓冲池通过管道与污水分离净化系统,所述污水分离净化系统与智能排放检测系统连接,整套净化装置通过控制系统进行控制,所述缓冲池、污水分离净化系统和智能排放检测系统设置于可移动式底座之上。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所述底座底部设置有滚轮。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所述滚轮具有刹车。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所述底座两端设置有推拉手。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所述推拉手为伸缩式扶手。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将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布于污水分离净化系统的前端,智能排放水检测系统布置于含油污水分离净化系统的最终端,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可根据于不同地方产生的含油污水中所需净化的不同有害成分以及有害成份的比例,进行针对性加注药剂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有害成份的比例,可对加注的药剂量进行调节,使得应用更加合理、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智能排放水检测系统会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分辨,不达标进行再循环处理,达标才能进行排放。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俯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侧视图。
图中标记: 1-底座、2-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3-污水分离净化系统、4-控制系统、5-智能排放检测系统、6-滚轮、7-推拉手、8-刹车、9-缓冲池。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3所示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的实施例,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包括:缓冲池9、污水分离净化系统3和智能排放检测系统5,所述缓冲池9上设置有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2,所述缓冲池9通过管道与污水分离净化系统3,所述污水分离净化系统3与智能排放检测系统5连接,整套净化装置通过控制系统4进行控制,所述缓冲池9、污水分离净化系统3和智能排放检测系统5设置于可移动式底座1之上。
为了使整套系统,整体移动,所述底座1底部设置有滚轮6。
为了在使用位置有效固定,所述滚轮6具有刹车8。
为了提高移动的便捷性,所述底座1两端设置有推拉手7。
为了使推拉扶手在不使用时尽量不影响操作,所述推拉手7为伸缩式扶手。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种工业移动式集成多功能含油污水分离净化设备,将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布于污水分离净化系统的前端,智能排放水检测系统布置于含油污水分离净化系统的最终端,可调式计量加药系统可根据于不同地方产生的含油污水中所需净化的不同有害成分以及有害成份的比例,进行针对性加注药剂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有害成份的比例,可对加注的药剂量进行调节,使得应用更加合理、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智能排放水检测系统会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分辨,不达标进行再循环处理,达标才能进行排放。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