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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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水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水处理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水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在生活用水或一些工业用水中,使用前需要对水源的水进行集中处理。其中储水槽是一类重要的水处理设备,用于收集处理后的水,以备使用。现有技术中的储水槽通过水管进水 ,在进水过程中由于水流冲击或沉淀物沉积较多,杂质容易混杂至水中,影响出水的水质。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水处理装置,可以保证出水的水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种水处理装置,包括储水桶本体、进水管、出水管、挡流板,所述储水桶本体的内腔为空腔,储水桶本体沿长度方向依次分为缓冲区、平置区和净水区,所述缓冲区对应的一侧设有可以开合的盖体,在盖体上设有与储水桶本体的内腔相通的进水管,在盖体内侧进水管的下方可拆卸的固定设有挡流板,所述挡流板向上倾斜设置,挡流板与盖体间的区域为缓冲区,平置区位于缓冲区和净水区之间,在平置区底部设有沙槽,所述沙槽与平置区对应的储水桶本体可拆卸密封式固定连接,在净水区的一侧设有出水管,出水管的高度高于储水桶本体内腔的底部。

进一步地,所述储水桶本体对应净水区位置的上方设有水位计。

进一步地,所述储水桶本体对应净水区位置的上方一侧设有溢流管。

进一步地,所述进水管、出水管和溢流管上均设有阀门。

进一步地,所述储水桶本体为长方体状,挡流板的形状、大小与长方体的储水桶本体的内腔对应,且挡流板的左边缘、右边缘和下边缘贴近内腔内壁,挡流板的上边缘与内腔内壁有一定的距离。

进一步地,所述盖体外侧设有把手。

进一步地,所述沙槽为长方体槽,槽口向上与平置区相通,在沙槽顶部设有插条,插条与平置区对应的储水桶本体上设置的插孔对应,插条与插孔间设有密封圈。

综上,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下:

通过设置倾斜的挡流板,可以有效的降低进水管进水对储水桶内水的冲击,避免了沉淀物或杂质混杂在水中,提高了出水的水质。且挡流板可以打开盖体后拆卸清洗,避免细菌滋生。

通过在平置区下方设置沙槽,可以进一步的将水中的杂质和沉淀物进行沉淀,并且可拆卸的沙槽可以定期清理,保证水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储水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清理挡流板状态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A的剖视图;

图4为图2中B-B的剖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沙槽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储水桶本体、2进水管、3出水管、4挡流板,5内腔、6缓冲区、7平置区、8净水区、9盖体、10沙槽、11水位计、12溢流管、13阀门、14把手、15插条。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1-5对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和原理进行详细说明,所举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5所示,该实用新型包括储水桶本体1、进水管2、出水管3、挡流板4等。储水桶本体的内腔5为空腔,用于储水。储水桶本体沿长度方向依次分为缓冲区6、平置区7和净水区8,缓冲区用于缓冲进水,防止水冲击,平置区用于进一步的静置水,净水区为可以正常使用的较为干净的水。

如图2所示,缓冲区对应的一侧设有可以开合的盖体9,在盖体上设有与储水桶本体的内腔相通的进水管,在盖体内侧进水管的下方可拆卸的固定设有挡流板,所述挡流板向上倾斜设置。盖体外侧设有把手14,需要清理时,握住把手将盖体打开,将挡流板拆卸清洗,避免细菌滋生。

所述储水桶本体为长方体状,挡流板的形状、大小与长方体的储水桶本体的内腔对应,且挡流板的左边缘、右边缘和下边缘贴近内腔内壁,挡流板的上边缘与内腔内壁有一定的距离,保证对水进行缓冲的同时也能使得水能进入平置区。

挡流板与盖体间的区域为缓冲区,平置区位于缓冲区和净水区之间。在平置区底部设有沙槽10,沙槽与平置区对应的储水桶本体可拆卸密封式固定连接。如图3、图5所示,沙槽为长方体槽,槽口向上与平置区相通,在沙槽顶部设有插条15,插条与平置区对应的储水桶本体上设置的插孔对应,插条与插孔间设有密封圈。

在净水区的一侧设有出水管,出水管的高度高于储水桶本体内腔的底部,保证出水同时避免底部还是带有微量杂质的水流出。

储水桶本体对应净水区位置的上方设有水位计11,可以实时检查水位情况。

储水桶本体对应净水区位置的上方一侧设有溢流管12,避免水体过满撑坏出水管。进水管、出水管和溢流管上均设有阀门13,根据进出水情况调节阀门开关情况。

该实用新型通过设置倾斜的挡流板,可以有效的降低进水管进水对储水桶内水的冲击,避免了沉淀物或杂质混杂在水中,提高了出水的水质。且挡流板可以打开盖体后拆卸清洗,避免细菌滋生。

通过在平置区下方设置沙槽,可以进一步的将水中的杂质和沉淀物进行沉淀,并且可拆卸的沙槽可以定期清理,保证水质。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的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相关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扩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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