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5761阅读:29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创造属于垃圾处理设备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



背景技术:

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各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被研发与投入使用,目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包括垃圾的粉碎过程,而建筑垃圾的处理需要将垃圾进行分离分类处理。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创造旨在提出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以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离分类处理。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包括轨道,所述轨道包括倾斜设置的上升段与设置在上升段顶端的水平段,所述轨道下方设有支撑架,轨道上设置有平板车,所述平板车前端设有固定环,所述平板车下方设有滑轮,平板车上方设有进料斗,所述进料斗底板与平板车之间设有液压缸,所述轨道水平段出料口两端设置有卷线装置,所述卷线装置包括卷线盘和设于卷线盘下端的电机,所述卷线盘上设有线绳,所述线绳与设于平板车前端的固定环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进料斗底板前端与平板车齐平或伸出平板车;所述轨道上升段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30-60°。

进一步的,所述线绳为钢丝绳,或者尼龙绳。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具有以下优势: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能够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离处理设备进行自动进料,减小了劳动强度,同时降低了对设备的损害程度。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创造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创造,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创造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轨道;2-平板车;3-进料斗;4液压缸;5-电机;6-线绳;7-卷线盘;8-滚动轮。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创造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创造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创造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创造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创造。

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如图1所示,包括轨道1,所述轨道包括倾斜设置的上升段与设置在上升段顶端的水平段,所述轨道下方设有支撑架,轨道上设置有平板车2,所述平板车前端设有固定环,所述平板车下方设有滑轮8,平板车上方设有进料斗3,所述进料斗底板与平板车之间设有液压缸4,所述轨道水平段出料口两端设置有卷线装置,所述卷线装置包括卷线盘7与设于卷线盘下端的电机5,所述卷线盘上设有线绳,所述线绳与设于平板车前端的固定环连接。

所述进料斗3底板前端与平板车齐平或伸出平板车;所述轨道上升段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30-60°。

所述线绳6为钢丝绳或者尼龙绳。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的具体工作过程为:

将要处理的建筑垃圾置于平板车2上的进料斗3内,开启控制卷线盘的电机5,卷线盘7开始卷线,带动平板上沿着轨道1向上运动,当平板车运动到水平段,进料斗的前端到达轨道水平段末端时,关闭电机5,启动液压缸4,进料斗后端向上扬起,进料斗内的垃圾由于重力向下滑落,并通过入料口进入粉碎箱。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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