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静电除尘除雾环保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74765阅读:4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燃煤锅炉废气治理应用的技术领域,具体是涉及一种静电除尘除雾环保装置。



背景技术:

为了有效落实《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各地环保部门也出台了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地区要求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含尘量≤5mg/Nm3,实现超低排放环保要求。常规脱硫设备升级改造已无法完成这项指标,同时脱硫设备出口湿烟气中夹带石膏浆液滴,导致烟囱出口出现“冒白烟”现象,烟囱附近出现“石膏雨”现象。为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改善电厂环境,各家电厂正在筹备新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多家烟气治理环保公司也推出除尘除雾环保装置。目前传统除尘除雾环保装置功能区设置不够合理,除雾器设置在脱硫设备上,之后再增加一套湿式除尘装置,这样导致湿式除尘装置出口烟气雾滴含量大,不能可靠消除烟囱“冒白烟”和“石膏雨”现象;且传统湿式除尘装置阴阳极系统除尘效能及运行维护可靠性有待提高。因此,提出本实用新型。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静电除尘除雾环保装置,其通过合理选型能够满足超低排放环保要求,适合在当前新形势下推广应用,助推燃煤电厂升级改造。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静电除尘除雾环保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从上往下依次安装有除雾器、喷淋系统、阳极系统、阴极系统和气流均布系统,所述的阴极系统包括阴极上框架和阴极下框架,所述阴极上框架和阴极下框架之间连接有阴极线,所述的阴极线包括圆管,所述圆管上设有若干个针刺,所述阴极下框架连接有阴极防摆装置,所述的阴极上框架连接有阴极悬挂装置,所述的阴极悬挂装置与电源连接。

所述的壳体内衬玻璃鳞片。

所述的气流均布系统为多孔板或玻璃钢栅格板。

所述阳极系统的通道截面为正六边形,所述的针刺超过阳极系统的下端面,且每根针刺正对六边形边线中心。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的静电除尘除雾环保装置,通过除尘除雾功能区合理设置,极配形式加以改善,可以提高除尘功能区的除尘效能及运行维护可靠性,并有效减少出口烟气的雾滴量,消除烟囱“冒白烟”和“石膏雨”现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阴极系统和阳极系统之间的极配形式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的阴极线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为壳体、2为气流均布系统、3为阴极系统、31为阴极下框架、32为阴极防摆装置、33为阴极线、331为圆管、332为针刺、34为阴极上框架、35为阴极悬挂装置、4为阳极系统、5为喷淋系统、6为除雾器、7为电源。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此。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静电除尘除雾环保装置,包括壳体1,壳体1内从下往上依次安装有气流均布系统2、阴极系统3、阳极系统4、喷淋系统5及除雾器6。壳体1为Q235钢板,内衬玻璃鳞片防腐;气流均布系统2为PP材质多孔板或玻璃钢栅格板形式;阴极系统3包括阴极上框架34和阴极下框架31,阴极上框架34和阴极下框架31之间连接有阴极线33,阴极线33包括圆管331,圆管331上设有若干个针刺332,阴极下框架31连接有阴极防摆装置32,阴极上框架34连接有阴极悬挂装置35,阴极悬挂装置35与电源7连接。阴极线33采用2205双相不锈钢及以上同等材料;阳极系统4采用导电玻璃钢、导电PP及以上同等材料,阳极系统4通道截面选用正六边形;喷淋系统5采用2205双相不锈钢及以上同等材料或PP材料;除雾器6选用PP材质,除雾器6设置在除尘功能区之后,可以有效去除雾滴颗粒,消除烟囱“冒白烟”和“石膏雨”现象。

湿式静电除尘除雾装置可以布置在脱硫设备上,也可以独立布置,通过烟道与脱硫设备接通。如图1所示,湿法脱硫设备出口含尘饱和湿烟气进入本实用新型后通过气流均布系统2使气流均布,均布气流中的烟尘和雾滴在阴极线33针刺332放电作用下荷电,进入阳极系统4并在电场作用下被吸附在阳极系统4通道内表面,形成液面层,在重力作用下自流到壳体1收液池,外排到指定地点。湿烟气继续通过除雾器6,去除剩余部分雾滴,消除烟囱“冒白烟”和“石膏雨”现象。

如图2所示,阴极线采用圆管331和针刺332结构,且针刺332布置范围超过阳极系统4下端面,烟气在进入阳极系统4之前已荷电,一进入阳极系统4即在电场作用下被吸附,提高除尘效能。

如图3所示,阳极系统 4通道截面选用正六边形,阴极线33上每根针刺332正对六边形边线中心,提高电场分布均匀性,提高除尘效能。

本实用新型通过合理选型,经过上述除尘除雾过程,可以有效去除脱硫出口湿烟气中85%及以上烟尘和雾滴,实现超低排放环保要求,消除烟囱出口“冒白烟”及“石膏雨”现象。

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解释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构思,而非对本实用新型权利保护的限定,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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