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71828阅读:1099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梯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电梯缓冲器测试的条件为待测试的缓冲器(最重的超过50kg)由人工搬运到试验塔下面,每个测试都需要人为的爬到高2米多的轿架上进行手工的挂钩操作,劳动强度极大,易产生工伤,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效率低,同时不能满足部分客户对生产的产品进行100%测试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无需人工搬运和人工攀爬,以消除风险和提高效率。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包括:

固定平台;

竖直固定在所述固定平台上的塔架;

固定在所述塔架顶部的双绳电动葫芦;

竖直固定在所述塔架内侧的一对竖直导轨;

滑动设置在所述竖直导轨上的轿架;

由所述双绳电动葫芦驱动而上下移动的挂钩机构;

固定端连接所述挂钩机构,脱钩端连接所述轿架的脱钩机构;

固定于所述挂钩机构,并驱动所述脱钩机构的脱钩端打开/关闭的脱钩油缸;

将缓冲器输送至所述塔架下方或从所述塔架下方取出的送料机构;以及

设置于所述塔架,以采集缓冲器跌落时产生的加速度信息的加速度传感器。

在上述的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中,还包括:电连接所述加速度传感器的示波器。

在上述的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中,所述送料机构包括:

水平设置在所述固定平台上的一对传输导轨;

滑动设置在所述传输导轨上,并固定缓冲器的缓冲器平台;

设置在所述固定平台上,用于驱动所述缓冲器平台至所述塔架下方或从所述塔架下方脱离的驱动油缸。

在上述的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中,还包括:

存储液压油的储油箱;

将所述储油箱内液压油输送到所述脱钩油缸和所述驱动油缸的液压泵站。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有效的结构设计,解决了缓冲器人工搬运与塔架攀爬带来的高劳动强度及高安全风险问题。同时,实现了将缓冲器100%跌落测试衔接到缓冲器的装配作业过程,提高了生产效率。据估算,原先的方式如果实现100%跌落测试至少需要3名人员,一人搬运,一人攀爬,一人操作设备,平均3分钟一个,一天有效工作时间450分钟,日产量约150个;如果使用新装置,则只需要一人操作即可以实现原来3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平均1分钟一个,日产量约450个,效率比原来提升了2倍。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的正视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挂钩机构和脱钩机构的连接结构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送料机构的俯视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的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包括固定平台1、塔架2、双绳电动葫芦3、一对竖直导轨4、轿架5、挂钩机构6、脱钩机构7、脱钩油缸(图中未示)、送料机构8、加速度传感器(图中未示)、示波器(图中未示)。

塔架2竖直固定在固定平台1上,双绳电动葫芦3固定在塔架2的顶部。竖直导轨4竖直固定在塔架2的内侧,使得轿架5可以沿竖直导轨4上下滑动。挂钩机构6连接双绳电动葫芦3,由双绳电动葫芦3驱动而上下移动。脱钩机构7的固定端连接挂钩机构6,脱钩端连接轿架5。从而通过控制双绳电动葫芦3可以实现轿架5上下移动。脱钩油缸固定于挂钩机构6,用于驱动脱钩机构7的脱钩端打开/关闭,从而抓住或者放下轿架5。

送料机构8将缓冲器输送至塔架2下方或从塔架2下方取出。具体包括:一对传输导轨81、缓冲器平台82和驱动油缸83。传输导轨81水平设置在固定平台1上。缓冲器平台82滑动设置在传输导轨81上,用于固定缓冲器。驱动油缸83设置在固定平台1上,用于驱动缓冲器平台82至塔架2下方或从塔架2下方脱离。

加速度传感器设置于塔架2,用于采集缓冲器跌落时产生的加速度信息,示波器电连接加速度传感器,对加速度信号进行分析。本实施例中,选用ARF-A加速度传感器和8860-50示波器。

进一步地,本实用新型的电梯用缓冲器跌落测试装置还包括:存储液压油的储油箱,将储油箱内液压油输送到脱钩油缸和驱动油缸83的液压泵站。为方便控制,可以选用现有技术(例如选用装配有三菱FX2N-16MR的PLC的控制柜)对双绳电动葫芦3、脱钩油缸和驱动油缸83的动作进行控制。

本实用新型工作原理:按测试产品的最大额定载重给轿架5上配置砝码;按提升高度要求将轿架5调整到相应的位置,并将安全销从脱钩机构7上拔出。利用送料机构8将待测缓冲器运送到塔架2下方。脱钩机构7的脱钩端打开,轿架5自由落体撞击到缓冲器上。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加速度信号。撞击完后脱钩机构7将轿架5抓住并提升到原来的位置。利用送料机构8将待测缓冲器从塔架2下方取出。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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