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289643阅读:185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所有类型的车辆(例如具有内燃机或混合驱动或电驱动装 置或太阳能驱动等的汽车或轨道车辆或载重车或军用车辆或履带式车辆或双轮车)的速 度调节系统,用于针对能量消耗来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调节车辆速度。
背景技术
具有速度调节系统的车辆早已是公知的。目前大多数可获得的速度调节系统通过 预给定的额定速度对车辆的速度进行调节。这些系统主要适于在交通繁忙程度低的交通路 线上的行驶,因为这里经常希望进行速度恒定的行驶。除了这些速度调节器之外,现在已经还可以在一些制造商处获得扩展以车距调节 的速度调节系统。其中原理上,维持预给定的特定额定速度的一般已知的速度调节被扩展 以附加的间距功能,从而这样的“涉及车距的”速度调节的使用即使在繁忙的高速公路和长 途公路交通中也是可能的。这个所谓的“涉及车距的”速度调节在自己的车道空闲时保持 预给定的期望速度。如果安装在汽车上的车距传感装置在自己的车道中发现在前面行驶的 目标对象或(机动)车辆,则例如通过产生适当的制动力矩而将自己的速度适配于前面行 驶的汽车的速度,其中车距传感装置尤其可以基于雷达而工作。部分地,这样的系统可以在 跟随行驶(R)Igefahrt)的情况下调节直至停车状态。除了这些常规的速度调节系统之外,还已知这样的速度调节系统,其中车辆速度 不是基于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而是在预给定的速度范围内变化,从而设置有利的能量消耗。 因此,DE 102 05 226 Al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自动地调节或控制动力装置而将速度调节到 设置的额定值的设备,其中为该额定值分配该额定值位于其中的数值范围。但是,该设备只 有在车辆速度在该数值范围之外时才工作。这例如在上坡行驶时导致速度在该数值范围内 快速下降,即不进行任何跟踪。只有在达到该数值范围的下限时才加速。通过这样设计的 速度调节系统,可以节省燃料。但是因为该系统只有在达到该数值范围的两个极限之一时 才工作,所以车辆在第一次达到下限之后持续地包伺候在该速度。DE 10 2005 017 965 Al公开了用于将速度调节到预给定的额定值的速度调节系 统和用于将燃料消耗量调节到预给定的燃料消耗值或直到最大燃料消耗值的燃料调节系 统的一种组合,其中燃料消耗调节具有更高的优先级。例如如果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燃 料消耗值的情况下不可能保持或达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则使速度调节无效,或者预给定 另一额定速度。在这样的系统中不利的是,可能非常快地出现这样的情形,即额定速度不再 能被保持-速度调节于是会被无效。自动的速度调节由此几乎不可能或者仅仅非常短暂地 是可能的。因为燃料消耗值不允许被超过,所以车辆在每次上坡时只会非常慢地前进-车 辆可能甚至会停车,因为燃料消耗值不能被遵守。这可能导致有危险的交通状况。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一个任务是提供一种用于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改进的速度调节系统,其一方面使得能够实现最佳燃料节省,但是同时也能实现舒适的行驶,而不成为交通 障碍。集成到例如车距监视速度控制器(ACC)中或到具有制动干预的速度控制器(DCC)中 应该是可能的。这个任务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的速度调节系统来实现。从属权利要求给出了有利 的扩展方案。本发明涉及用于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其中车辆速度为了针对能量消耗的调节不 被调节到额定速度,而是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被调节。速度调节系统包括至少一个 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单元和控制单元,该控制单元在针对能量消耗的 速度调节激活的情况下车辆速度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通过控制动力装置而被调节。 根据本发明,车辆速度在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范畴中在考虑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 耗值的情况下被调节为使得该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只在以下情形下才不被超过,即 在考虑到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能调节处于该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车辆速度,也就是 说,在额定速度范围内,用于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被降低到最大的能量消耗值。如果不再可 能将速度调节到该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速度,则对于速度调节,预给定的能量消耗 值保持不被考虑,也就是说,速度调节比对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具有更高的优先级。最大能量消耗值或减少后的能源供给例如根据已知的或确定的特定于发动机的 平均能量消耗值而预给定,尤其是根据按照EU行驶循环指令RL 93-116-EWG的特定于发动 机的平均能量消耗来预给定。根据车辆中使用的动力装置(例如内燃机、电动机、混合驱动 装置、太阳能驱动装置等),能量消耗值例如涉及燃料消耗值和/或表征对相应驱动能源的 消耗的能量消耗值。在第一可选方案中,额定速度范围可以在系统侧被预给定为使得对于特定行驶运 行(例如城市运行,乡间公路运行或高速公路运行)为驾驶者设置舒适的速度。例如,对于 在德国的乡间公路运行,可考虑在85km/h和100km/h之间的额定速度范围,对于高速公路 运行,可考虑在115km/h和135km/h之间的额定速度范围。高速公路运行中额定速度范围 的(明显)更高的上限不是绝对有意义的,因为额定速度范围一方面不应该预给定得过大, 并且另一方面,驾驶者在期望的更高速度的情况下通常不注意能量消耗。与此无关地,可以 还设置高速模式。实际上,每个额定速度范围都是能实现的。至少一个额定速度范围的极限例如可以根据预给定的特定于道路或地区的速度 限制来设置,速度限制又可能是因国家而异的。理想地,系统侧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的极限可以由驾驶者在一定的限度内来影 响,使得额定范围可以进一步更好地调协到其在特定行驶运行中的驾驶方式。其中,建议考 虑特定于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最高速度和/或最低速度。有利地,在该第一可选方案中,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可以在考虑到相应的操 作元件(例如通过长时间按压速度控制器杆)的情况下仅在以下情况下激活,即在操纵该 操作元件的时刻,当前车辆速度处于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否则,例如传统的速度控制 器接通。例如如果在系统侧预给定用于不同行驶运行的多个额定速度范围,则在操纵用于 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相应操作元件时,当前速度位于其中的那个额定速度范围作为 基础,其中这多个额定速度范围优选地不重叠。如果当前速度不处于这些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中任一范围内,则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不被激活。有利地,作为替代,激活到当 前速度作为额定速度或到另一预给定的额定速度的传统速度调节。在第二可选方案中,假设车辆例如配备有“EC0”键,驾驶者在使用针对能量消耗的 速度调节之前必须启动该“EC0”键-车辆实际上通过“EC0”键的激活而转换到以能量消耗 为导向地行驶的状态中。如果“EC0”键未被启动,则只有传统的速度控制器工作。以能量 消耗为导向地行驶的状态可以一直保持直到驾驶者又去激活相应的操作元件(例如“EC0” 键)。对于下面所描述的对这个第二可选方案的执行,假设“EC0”键被激活,并且车辆处于 以能量消耗为导向地行驶的状态中。在这个第二可选方案中,额定速度范围或者额定速度范围的极限可以根据在识别 到希望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操纵用于激活的操作元件)时当前的车辆速度来预 给定,也就是说,驾驶者可以几乎在每个当前速度的情况下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 其中额定速度范围于是基于当前车辆速度而预给定。理想地,在操纵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元件时,当前车辆速度 被预给定作为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然后,将取决于该当前速度或上限的更小的速度预给 定作为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这可以例如被预给定为使得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比上限小 预给定的百分比(例如20%)或者小一个预给定的(取决于速度的)绝对速度值。如果 例如在当前车辆速度为100km/h时操纵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元件,则 100km/h被预给定作为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并且80km/h(上限速度之下20% )被预给定 作为下限。类似地,如果在150km/h时激活,则150km/h被预给定作为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 120km/h被预给定作为下限。对于在50km/h时激活,额定速度范围为40km/h到50km/h。这个用于规定额定速度范围的可选方案的优点在于,驾驶者可以在任何速度时激 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并且额定速度范围的规定对于驾驶者而言是直观的。驾驶者 因此能自己感知地限定要行驶的最高速度。如在传统系统中那样,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优先级可以短暂地低于任何时 候操纵加速踏板以加速的优先级。如果加速过程结束,则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只有在 车辆速度处于额定速度范围内时才又工作。车辆实际上不被突然刹住,而是滚动直到车辆 速度又处于额定速度范围中。通过操纵制动踏板,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在任何情况下 都理解被去激活。在一种设计中,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期间,车辆 的速度被调节为使得在考虑到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设置最大可能的速度。作为替代,在另一设计中,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 期间,车辆的速度被调节为使得在考虑到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设置最小可能的速度。由于在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中考虑了最大能量消耗值,所以可能出现这样的 情形,即车辆速度不再能够保持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为了能够再次达到或保持额定速度范 围,有利地,速度调节系统被设计为使得控制器在达到或低于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的下 限时不再在考虑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而是与其无关地对车辆速度进行调 节,从而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可以被再次达到或保持。从而避免了车辆成为交通障碍。这 样的运行状态通常在上坡时出现。尤其地,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能量消耗值无关地设 置到至少对应于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或比该下限更大的一个车辆速度。
如果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预期又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也可 以被调节或至少被保持,则速度调节又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进行。因 此,有利地,与能量消耗值无关的速度调节只有效直到在额定速度范围内达到预给定的第 一最小速度,或者直到预给定的第一最小速度被达到并且通过应用至少不大于预给定的最 大能量消耗值的一个能量消耗值而在预给定的第一时间间隔中被保持。预给定的第一最小 速度例如可以是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或者大于该下限。为了能够更进一步地节省更多的能量,在识别到下坡行驶的情况下,对于具有可 自动操作的离合器的汽车,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或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可以通过该 离合器的断开而被中断,并且对于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可以向着零减小。根据第一可选方 案,该动力啮合中断和能量供给减小于是可以在存在惯性行驶(即能量消耗值朝着零变 化)并且车辆速度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保持恒定或上升时进行。如果这被控制单元识别到或 借助于相应的信号被通知,则控制单元发出动力啮合中断信号,以中断车辆的动力装置和 传动装置或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或者,控制单元在达到或超过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时才发出动力啮合中断信号, 以中断汽车的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或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由此可以确保车辆只有 通过相应的能量供给才尽可能迅速地达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并且只有在速度仍然进一 步提高(例如由于惯性滑行)离合器才断开。因此,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的最小超过可能 例如由于惯性滑行而发生,因为在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期间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进行 自动的制动干预。为了能够保持或达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在这两个可选方案中)引入制动 干预,使得设置对应于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的最大允许的车辆速度。如果在离合器断开时在没有制动干预的情况下达到或在没有制动干预的情况下 保持额定速度范围内预给定的第二最小速度(即不再存在坡度阻力(Hangabtriebskraft) 并且车辆速度下降),则控制单元发出动力啮合闭合信号,以重建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或能 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因此,动力啮合被重新建立,并且又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 耗值的情况下进行速度调节,使得该最大能量消耗值不被超过。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或额 定速度范围的下限或额定速度范围内任一速度可以被预给定作为第二最小速度。


现在借助于实施例详细介绍本发明。其中附图1示出了一种用于针对能量消耗对车辆速度进行速度调节的速度调节系统,附图2示出了用于展示一种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根据本发明的第一可选 方案的第一流程图,附图3示出了用于展示一种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根据本发明的第二可选 方案的第二流程图,附图4示出了用于展示一种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根据本发明的第三可选 方案的第三流程图,附图5示出了用于展示一种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根据本发明的第四可选 方案的第四流程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附图1示出了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GS,用于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针对能 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系统GS包括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单元BE和在针 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激活的情况下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地在预给定的额定速 度范围内对车辆速度进行调节的控制单元SG。操作单元BE例如可以是操作杆或开关装置, 如其在传统速度调节系统中已知的那样。如果操作元件BE以预给定的方式被操纵,则相应 的操纵信号be被发送到控制单元SG,该操纵信号通知控制单元SG驾驶者希望激活针对能 量消耗的速度调节。除了操纵信号be之外,控制单元SG还获得对于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必需的 多个其他信号。例如,控制单元SG获得关于当前车辆速度的信号vist、以及关于当前能量 消耗值的信号eist。这里未示出、但是同样可能的是,控制单元获得至少一个预给定的额定 速度范围的自动修改后的或由驾驶者修改后的极限。这些极限也可以被存储在控制单元中 的存储器内。为了能够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调节车辆速度,控制单元至少 发送驱动信号a到触发单元以按照需要地触发动力装置,并且将制动信号b发送到制动系 统以按照需要地触发制动系统。原理上,制动信号b只在其对于保持或达到额定速度范围 的上限而言是必需时才被发出。否则,不进行制动干预。如果其速度应当针对能量消耗地被 调节的车辆是具有用于中断从动力装置到所驱动的轮的力传递的能自动操纵的离合器的 车辆,则控制单元被构造为使得将动力啮合中断信号“K auf”和动力啮合闭合信号“K zu" 发送到能控制该离合器的单元。借助于接下来的两个附图2和3,现在介绍用于以简化方式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 范围内进行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速度调节系统的两个不同的可选方案。原理上,在 这两个可选方案中,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能通过在指定方向上长时间按压存在的速 度控制器杆BE而激活,并且能通过操纵制动踏板而去激活。此外,在系统侧为针对能量消 耗的速度调节设置用于乡间公路运行的额定速度范围,该范围由85km/h的下限vmin和 100km/h的下限vmax定义。此外,还可以设置115km/h和135km/h的用于高速公路运行的 第二额定速度范围,但是这个范围在这些例子中还不被考虑。在这两个流程图开始时,检查是否以预给定的方式操纵了存在的用于激活针对能 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单元BE。如果对速度控制器杆BE进行相应的长时间按压,则在下 一步骤中检查当前速度vist是否在预给定的由下限vmin和上限vmax限定的额定速度范 围内。如果当前车辆速度vist不在下限vmin和上限vmax之间,则代替针对能量消耗的 速度调节,激活到当前车辆速度作为额定速度的车辆中存在的传统速度调节DCC。但是,如 果当前车辆速度vist处于下限vmin和上限vmax之间,则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 被激活。其中,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在本例中是燃料消耗值)的情况下 在vmin和vmax之间的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调节速度,使得只要在考虑该能量消耗值 E_red的情况下通过相应地触发动力装置能调节到处于vmin和vmax之间的预给定的额定 速度范围内的车辆速度,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就不被超过。因此,用于动力装置的最大能量供给被减小到最大能量消耗值,该最大能量消耗值例如在该动力装置或该发动 机的特定于发动机的平均消耗值以下60%。这个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仅在当前车辆速度vist处于vmin和vmax之 间的额定速度范围内时进行。如果确定当前车辆速度vist不再处于vmin和vmax之间的 额定速度范围内,则在下一步骤中查询当前车辆速度vist是否小于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 vmin。这例如可能发生在上坡处,因为最大能量消耗值于是不足以将速度保持在vmin和 vmax之间的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如果是这种情况,则为了达到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 vmin,能量消耗限制被取消,并且以无限制的能量消耗值E_n0rm进行速度调节。这个针对 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进行直到又达到额定速度范围下限vmin,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一个预 给定的时间间隔ΔΤ1期满,其中在该时间间隔内,能量消耗值至少为了保持额定速度范围 的下限vmin而不大于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代替下限vmin,也可以基于在vmin 和vmax之间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另一最小速度作为用于从具有要求的能量消耗值E_n0rm 的与能量消耗无关的速度调节转换到在考虑预给定的减小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的情 况下的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的极限速度。如果确定当前车辆速度vist不再处于vmin和vmax之间的额定速度范围内,并且 当前车辆速度vist不小于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则其大于/等于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 vmax0因为在车辆速度由于例如存在坡度或例如由于强顺风而提高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因为在vmin和vmax之间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期间不进行自动的制动干预,所以车辆 处于惯性滑行运行中。于是,控制单元发送动力啮合中断信号“K auf”到离合器控制单元, 该离合器控制单元于是断开离合器并且中断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此 外,用于动力装置的能量供给朝着零减小(或者保持在那里,因为其在车辆惯性滑行期间 总归朝着零变化),因为驱动由于中断的动力啮合总归是不可能的并且也是没有意义的。然 后,(再次)查询当前车辆速度vist是否始终还大于上限速度vmax。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根据在附图3中所示的实施例,引入自动的制动干预B-在 可能的情况下具有能量回收。制动干预B —直进行,直到至少又达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 围的上限vmax以及-与上面类似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一个预给定的第二时间间隔Δ Τ2期 满,其中在该第二时间间隔内为了达到或保持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vmax不进行任何制动 干预。如果存在前面的条件,则离合器又被闭合,并且又在考虑预给定的减小的最大能量消 耗值E_red的情况下进行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代替上限vmax,也可以基于vmin和vmax之间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另一第二最小 速度,作为用于转换到在考虑预给定的减小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的情况下的针对能量 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的极限速度。在附图3中示出了一个这样的例子。在此,自动的制动 干预虽然同样在达到上限vmax时被取消,但是离合器在低于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时 才闭合。由此,车辆的动能和势能(或者车辆上的其他能量作用)还被充分利用直到达到 下限。作为在附图2和3中所描述的两个流程的替代,如在附图4和5中补充示出的那 样,额定速度范围可以根据在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时当前的速度而被预给定,其 中理想地,当前速度被预给定作为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并且比当前速度小预给定的百分 比(例如20%)的速度被预给定作为下限。
在这两个附图4和5中,在操纵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元件BE 时,检查车辆是否处于针对能量消耗的模式中,即检查“EC0”是否激活。这个针对能量消耗 的模式可以由驾驶者例如借助于ECO键激活。只有在ECO模式是激活时,针对能量消耗的 速度调节才可以被启动。如果该模式是激活的,则在下一步骤中预给定用于针对能量消耗 的速度调节的额定速度范围。在操纵操作元件BE的时刻当前的速度Vist 1 皮预给定作为 上限vmax,例如上限vmax的80%被预给定作为下限vmin。在预给定额定速度范围之后,在 图4中类似于图2中所示的流程前进到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并且在图5中类似于在 图3中所示的流程前进到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但是如果车辆在操纵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元件BE时不处 于所谓的ECO模式中,则代替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激活到当前速度的传统速度调节 DCC。根据本发明的速度调节系统因此提供了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能量消耗优 化的优点。如果车辆由于上坡而速度下降,则中断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直到可能以减 小的能量消耗又实现额定速度范围内的速度。如果速度例如由于坡度而上升超过额定速度 范围的预给定的上限,则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被中断,并且能量供给被 切断,因为为了保持速度不需要任何燃料或任何能量。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制动干预(如 果具有能量回收地存在的话),直到达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
权利要求
1.一种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GS),用于针对能量消耗地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 (vmin ;vmax)内调节车辆速度(vist),具有操作单元(BE),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并且具有控制单元(SG),所述控制单元在针对能量的速度调节(REGv)激活的情况下考虑 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地在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 ;vmax)内调节车 辆速度,使得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只在以下情形下才不被超过,即在考 虑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的情况下能调节到处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 范围(Vmin;Vmax)内的一个车辆速度(vist)。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 (E_red)小于预给定的或确定的特定于发动机的平均能量消耗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在达到或低于所述预给定的 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的情况下,车辆速度(vist)能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 值(E_red)无关地被调节到大于或等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的下限(vmin)的车辆 速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对车辆速度的与所述预给定的 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无关的调节一直激活,直到预给定的第一最小速度(vmin)被达 到,或者直到预给定的第一最小速度(vmin)被达到并且被保持长达预给定的第一时间间 隔(△ Tl),其中尤其是以至少不大于所述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E_red)的能量消耗值 (E_norm)而被保持。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 识别到车辆惯性滑行并且车辆速度(vist)在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 ;vmax)内 恒定或上升时发出动力啮合中断信号(K auf),以中断车辆的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 的动力啮合。
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 达到或超过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vmax)时发出动力啮合中断信号(K auf),以中断车 辆的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达到 或低于所述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的预给定的第二最小速度(vmax)时发出动力啮 合闭合信号(K zu),以重新建立动力装置和能驱动的轮之间的动力啮合。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SG)在超 过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上限(vmax)时发出制动信号(b),以引入制动干预(B)。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用于在所述预给定的额 定速度范围(vmin;VmaX)内调节车辆速度的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REGv)仅在当前车 辆速度(vist)处于所述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Vmin;Vmax)时才能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 (BE)时激活。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设置至少两个额定速度 范围。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BE)时, 用于在当前车辆速度(vist)处于其中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调节车辆速度的速度调节能激活。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 (BE)以激活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速度调节时,所述额定速度范围能根据当前速度 (vist*)被预给定,理想地使得所述当前速度(vist*)被预给定作为所述额定速度范围的 上限(vmax),并且取决于所述当前速度(vist*)的较小的速度被预给定作为所述额定速度 范围的下限(vmin)。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速度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 节在操纵所述操作元件(BE)以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时只有在车辆处于针对能量 消耗的模式(ECO)中时才被激活,所述针对能量消耗的模式优选能由驾驶者借助于相应的 操作元件激活。
全文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车辆的速度调节系统,用于针对能量消耗地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调节车辆速度,具有用于激活针对能量消耗的速度调节的操作单元,并且具有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在针对能量的速度调节激活的情况下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地在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调节车辆速度。其中车辆速度被调节为使得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只在以下情形下才不被超过,即在考虑预给定的最大能量消耗值的情况下能调节到处于预给定的额定速度范围内的车辆速度。
文档编号G05B13/02GK102077147SQ200980124760
公开日2011年5月25日 申请日期2009年8月14日 优先权日2008年8月23日
发明者J·哈特曼, T·哈特曼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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