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84827阅读:509来源:国知局
一种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及电子技术领域,涉及控制器,尤其是一种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用于家庭灯饰开关的开启和关闭。



背景技术:

家庭中使用的顶灯控制开关一般安装在进出门口附近位置,这种安装方式便于使用者刚进入房间开启房间顶灯或者离开房间时在门口处直接关闭顶灯,但是这种顶灯控制开关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尤其是夜间睡觉或者夜间起床走动时,使用者必须先走到门口处打开顶灯开关,给使用者带来一定的不便。近年来,随着智能化的发展,家庭用顶灯或者吊灯控制技术迅速发展,在其控制电路中增设遥控装置或者声控装置,以方便使用者夜间使用,但是这种方式一方面增加了顶灯的整体成本,造成顶灯销售价格偏高,消费者不易接受,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安装正在使用的传统顶灯不能直接植入控制功能。因此,需要设计一种可以直接安装在家庭开关座处的控制装置,解决传统顶灯控制开关夜间使用不便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安装在家庭顶灯开关外,通过遥控器控制顶灯开关的开启与关闭,解决传统顶灯控制开关夜间使用不方便的问题。

一种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包括壳体、电磁铁、复位弹簧、活动块、控制模块。

壳体为长方体壳体,一侧端面开口,在壳体开口端的四角位置处设置真空吸盘。

电磁铁为圆柱结构,轴线水平状态安装在壳体内,一端为安装平面贴敷在壳体内表面,另一端为工作面,工作面为倾斜面,倾斜角度符合活动块的吸附位置。

复位弹簧安装在壳体内,远离电磁铁的位置,且与活动块一端连接。

活动块为长方体铁质结构,长度方向的中心位置安装有支撑轴,支撑轴两端固定在壳体左右两侧,活动块可以绕支撑轴转动。

控制模块安装在壳体内,包括信号接收装置、供电装置、电路控制装置。

与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配套使用的是一把专用遥控器。

本实用新型的效果和益处是:

(1)该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结构简单、成本低廉、使用方便、安全可靠,适用于日常家居生活;

(2)无需改变家庭顶灯电路结构,直接安装在顶灯开关的外侧,通过遥控器控制电磁铁通断电,从而吸附活动块绕支撑轴转动,达到控制顶灯开关开启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外部结构示意图。

图2 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非工作状态截面示意图。

图3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工作状态截面示意图。

图4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安装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壳体;2 电磁铁;3 复位弹簧;4 活动块;5 顶灯开关;11 真空吸盘;41 支撑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一种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如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所示,包括壳体1、电磁铁2、复位弹簧3、活动块4、控制模块(图中 未示出)。如说明书附图4所示,壳体1为长方体壳体,一侧端面开口,在壳体1开口端的四角位置处设置真空吸盘11。电磁铁2为圆柱结构,轴线水平状态安装在壳体内,一端为安装平面贴敷在壳体1内表面,另一端为工作面,工作面为倾斜面,倾斜角度符合活动块4的吸附位置。复位弹簧3安装在壳体1内,远离电磁铁2的位置,且与活动块4一端连接。活动块4长度方向的中心位置安装有支撑轴41,支撑轴41两端固定在壳体1左右两侧,活动块4可以绕支撑轴41转动。

实施例

通过真空吸盘11将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安装在顶灯开关5的外侧,且调节活动块4贴敷在顶灯开关5的表面。家庭顶灯开关控制器非工作状态如说明书附图2所示,复位弹簧3处于收缩状态,电磁铁2未通电,顶灯开关5处于关闭状态。

夜间需要打开顶灯时,操作者通过手边的专用遥控器发出开启控制信号,控制模块中的信号接收装置接收此信号,并经电路控制装置将供电装置与电磁铁2接通,电磁铁2通电后具有磁性,吸附活动块4,活动块4绕支撑轴41转动,下端贴敷在电磁铁2的工作面,复位弹簧3处于伸长状态,如说明书附图3所示。活动块4带动顶灯开关5动作,实现顶灯的开启。

专用遥控器发出关闭控制信号,电路控制装置将供电装置与电磁铁2断开,电磁铁2失去磁性,复位弹簧3收缩,带动活动块4绕支撑轴41转动,恢复到非工作状态。

上面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构思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型和改进,均应落入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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