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98107阅读:527来源:国知局
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发电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



背景技术:

发电机作为一种能量转换设备,不可能将机械能完全的转化为电能,其余的能量多以热能的形式辐射出机体外,因此,发电机在发电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量,这些热量如果不能及时的通过机体外壳散发出去,便会在机体内部积聚,极大的影响的发电机的工作寿命,尤其是以燃气作为原料的发电机,其通常需要长时间工作,使得发电机的工作温度处于较低的状态可保证电动机长期有效的运行。

为此,我们提出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包括设置在底座上侧的燃气机和发电机,所述燃气机的输出轴通过皮带与发电机的转动轴连接,所述发电机通过发电机支座固定在底座上,所述发电机的外侧设有圆筒,且发电机设置在圆筒的轴线上,所述圆筒靠近发电机转动轴的一端设有排气口,所述圆筒的另一端设有进气口;所述皮带穿过圆筒上的开孔设置,且在圆筒的一端开口内部设有轴流风扇,且轴流风扇安装在发电机的转动轴上;所述圆筒远离轴流风扇一端的外壁上连接有若干根进气支管,所述进气支管沿圆筒的开口边缘处均匀布置,且所有进气支管的进气端均连接在同一个气体均布器上,所述气体均布器设置在圆筒外侧的轴线上,所述气体均布器通过进气主管与设置在底座上小型制冷机的冷气输出端连接;所述发电机上连接有输出导线,所述输出导线的另一端贯穿圆筒设置,且小型制冷机连接在输出导线上。

优选的,所述燃气机和发电机支座与底座之间均设有阻尼减震垫。

优选的,所述发电机与圆筒的内壁之间预留有10cm-15cm的间隙。

优选的,所述圆筒通过支架固定在底座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在发电机的外侧设置在圆筒,并在发电机的转动轴上设置轴流风扇,使得空气可在圆筒中快速流通,通过发电机带动小型制冷机工作,并将制冷机产生的冷气与室温空气一起送入圆筒内部,加速了电动机表面的散热,从而避免热量在电动机内部积聚,延长了其内部电子元件的工作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中发电机处的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燃气机、3发电机、4皮带、5发电机支座、6圆筒、7轴流风扇、8进气支管、9气体均布器、10小型制冷机、11输出导线、12排气口、13进气口、14进气主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照图1-2,一种燃气发电机组散热机构,包括设置在底座1上侧的燃气机2和发电机3,燃气机2的输出轴通过皮带4与发电机3的转动轴连接,发电机3通过发电机支座5固定在底座1上,燃气机2和发电机支座5与底座1之间均设有阻尼减震垫,可减小燃气机2和发电机3震动对底座1造成的影响,同时还可减小发电时的噪音;发电机3的外侧设有圆筒6,圆筒6通过支架固定在底座1上,且发电机3设置在圆筒6的轴线上,需要说明的是,发电机3与圆筒6的内壁之间预留有10cm-15cm的间隙,保证通风;圆筒6靠近发电机3转动轴的一端设有排气口12,圆筒6的另一端设有进气口13。

皮带4穿过圆筒6上的开孔设置,且在圆筒6的一端开口内部设有轴流风扇7,且轴流风扇7安装在发电机3的转动轴上,圆筒6远离轴流风扇7一端的外壁上连接有若干根进气支管8,进气支管8沿圆筒6的开口边缘处均匀布置,且所有进气支管8的进气端均连接在同一个气体均布器9上,气体均布器9设置在圆筒6外侧的轴线上,气体均布器9通过进气主管14与设置在底座1上小型制冷机10的冷气输出端连接;发电机3上连接有输出导线11,输出导线11的另一端贯穿圆筒6设置,且小型制冷机10连接在输出导线11上,由发电机为小型制冷机10供电,小型制冷机10吸入空气输出冷气,冷气依次由进气主管14、气体均布器9和进气支管8排入圆筒6的内部,由于圆筒6的另一端开口内部设置有轴流风扇7,其工作时在圆筒6内形成负压,使得圆筒6另一端的空气和小型制冷机10制造的冷空气一起在圆筒6内流动,进而对发电机3进行快速散热。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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