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控盒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36169阅读:316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控盒结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控盒结构。



背景技术:

空调领域中,磁环作为电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元器件,由于其外形相对较大和重量较重,若磁环不进行单独固定,磁环会在电控盒内部移动,与电控盒内的其他部件发生碰撞,损坏或影响其它元器件的正常工作,同时会引起磁环自身的损坏。现有技术中,一方面。通常是通过扎线的方式将磁环固定在磁环固定装置上,但是该固定方式操作复杂,费时费力,另一方面,电控盒的主控板上引出的电抗器连接线,不方便与电控盒外的电抗器连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控盒结构,方便了电控盒的主控板上引出的电抗器连接线与电抗器的连接,并且能够对电抗器连接线上的磁环进行有效固定。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电控盒结构,它包括电控盒本体和设置于电控盒本体内的主控板,所述主控板上具有向下伸出电控盒本体外并带有磁环的电抗器连接线,所述电控盒本体上具有固定所述磁环的固定机构。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电控盒本体包括下盒体、置于在下盒体上的主控板以及盖合在主控板和下盒体的电控盒盖板,所述下盒体内具有供主控板的组件容置的容置空间以及连通容置空间和下盒体外的开口,所述固定机构设于下盒体中。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固定机构为设于容置空间的底面上的过线压扣以及沿着容置空间的底面水平延伸出开口外的过线扣。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过线压扣包括圆弧段的过线部和压线部,所述过线部的一端与容置空间的底面相连,另一端与压线部相连。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过线扣包括呈左右对称设置的过线部,两所述过线部之间设有供电抗器连接线嵌入的间隙,所述过线部之间具有至上而下供电抗器连接线通过的孔。

作为一种优选,每一所述过线部具有用于绕线的钩。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过线压扣与下盒体为一体式结构。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过线扣与下盒体为一体式结构。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容置空间的底面上具有供磁环放置的区域。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过线压扣正对的容置空间的底面上具有凹腔。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其中,主控板上具有向下伸出电控盒本体外并带有磁环的电抗器连接线,电控盒本体上具有固定磁环的固定机构。通过设置向下伸出电控盒本体外的电抗器连接线,方便了与电控盒外的电抗器连接,同时在电控盒本体内设置固定磁环的固定机构,实现了对磁环有效地固定,避免了磁环与电控盒其他部件的碰撞,有助于减少了磁环因碰撞造成的损伤。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A部分的放大图。

图3是图1的B部分的放大图。

图中所述:1、电控盒本体;111、下盒体;112、电控盒盖板;2、磁环;3、电抗器连接线;4、容置空间;411、区域;412、凹腔;5、开口;6、过线压扣;611、过线部;612、压线部;7、过线扣;711、过线部;712、孔;713、钩。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如图1、图2和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电控盒结构,它包括电控盒本体1和设置于电控盒本体1内的主控板,主控板上具有向下伸出电控盒本体1外并带有磁环2的电抗器连接线3,电控盒本体1上具有固定所述磁环2的固定机构,电控盒本体1包括下盒体111、置于在下盒体111上的主控板以及盖合在主控板和下盒体111的电控盒盖板112,下盒体111内具有供主控板的组件容置的容置空间4以及连通容置空间4和下盒体111外的开口5,固定机构设于下盒体111中。其中,电抗器连接线3带有磁环2是指电抗器连接线3穿设过磁环2过。

固定机构为设于容置空间4的底面上的过线压扣6以及沿着容置空间4的底面水平延伸出开口5外的过线扣7。过线压扣6包括圆弧段的过线部611和压线部612,过线部611的一端与容置空间4的底面相连,另一端与压线部612相连。过线扣7包括呈左右对称设置的过线部711,两过线部711之间设有供电抗器连接线3嵌入的间隙,过线部711之间具有至上而下供电抗器连接线3通过的孔712,容置空间4的底面上具有供磁环2放置的区域411,过线压扣6正对的容置空间4的底面上具有凹腔412,每一过线部711具有用于绕线的钩713。其中,具体实施的时候,带有磁环2的电抗器连接线3先是通过过线压扣6,再其携带的磁环2放置到容置空间4的底面上具有供磁环2放置的区域411,再从两过线部711之间的间隙嵌入,达到电抗器连接线3自上而下穿过过线扣7的状态,若是电抗器连接线3过长,可将电抗器连接线3绕在过线部711的钩713上,避免了电抗器连接线3过长。

其中,为了提高过线扣7和过线压扣6与下盒体111之间的连接强度,过线压扣6与下盒体111为一体式结构,过线扣7与下盒体111为一体式结构。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限于以上实施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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