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72033阅读:233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林业机械剪枝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



背景技术:

林业工作中,每年对树木进行剪枝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任务。目前所采取的剪枝方式大多是人工手工修剪、普通油锯或小型汽油机,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操作繁琐,噪音大,效率低,有污染且易误伤工作人员。

专利201410792934.3中,公开的一种伸缩式电动剪枝器,包括电动锯片、树枝导入杆、伸缩杆、马甲式背包以及蓄电池组。所述马甲背包增加人工负重,劳动强度大;所述一种伸缩式电动剪枝器不具有升降机构,需人工上下调整高度,加大作业量;所述一种伸缩式电动剪枝器未设有照明设备,为夜间作业增大难度。

专利201520816519.7中,公开了一种高杆树木剪枝器,包括剪枝器结构部分以及控制装置。所述一种高杆树木剪枝器未设有任何伸缩装置或升降机构,使作业难度增大,人工工作强度增大;所述一种高杆树木剪枝器未设有防护罩,加大了人员的操作风险。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包括锯片、锯片电机、上勾体、伸缩杆、太阳能蓄电上平台、升降机构、升降电机、中央平台、全向轮、LED照明灯;

所述上勾体最前端装有LED照明灯,上勾体上顶部设有通槽,通槽下连接勾弧平板,勾弧平板上设有固定孔以及电机孔;

所述伸缩杆上端与上勾体相连,下端固定于太阳能蓄电上平台;

所述太阳能蓄电上平台与升降机构相连,升降机构垂直贯穿中央平台,中央平台上设有升降电机,升降机构接地端设有全向轮。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LED照明灯采用功率5-8W,可以是市售的产品。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固定孔采用三角形分布。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锯片最大直径200mm-250mm;厚度3-4mm,

齿间距选取12mm-20mm;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升降电机采用双出蜗轮蜗杆减速电机。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全向轮可3600运动。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太阳能蓄电上平台既可以采取太阳能蓄电又可以采用充电形式。

作为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上勾体、伸缩杆以及太阳能蓄电上平台之间有电路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设置有伸缩杆和升降机构,高度可调,操作方便,可脱离人工,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降低人工风险;采用太阳能蓄电或充电模式节能、安全、无污染;顶端设有LED照明灯便于夜间作业;全向轮可3600移动,活动范围广。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方便快捷,占用空间小,适用于山地,升降平稳既能够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附图说明

图1所示是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所示是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勾体与伸缩杆组合示意图;

图中:1锯片、2锯片电机、3上勾体、4伸缩杆、5太阳能蓄电上平台、6升降机构、7升降电机、8中央平台、9全向轮、10LED照明灯、11固定孔、12电机控制、13勾弧平板、14通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 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

一种可移动式电动剪枝器 ,包括锯片1、锯片电机2、上勾体3、伸缩杆4、太阳能蓄电上平台5、升降机构6、升降电机7、中央平台8、全向轮9、LED照明灯10;

所述上勾体3最前端装有LED照明灯10,上勾体3上顶部设有通槽14,通槽14下连接勾弧平板13,勾弧平板13上设有固定孔11以及电机孔12;

所述伸缩杆4上端与上勾体3相连,下端固定于太阳能蓄电上平台5;

所述太阳能蓄电上平台5与升降机构6相连,升降机构6垂直贯穿中央平台8,中央平台8上设有升降电机7,升降机构6接地端设有全向轮9。

所述的LED照明灯10采用功率5-8W,可以是市售的产品,便于进行夜间作业。

所述的固定孔11采用三角形分布,使电机安装更加稳定。

所述的锯片1最大直径200mm-250mm,厚度3-4mm;若锯齿过密,齿间的容屑量变小,容易引起锯片发热;锯齿过多,当进给量配合不当的话,每齿的削量很少,会加剧刃口与工件的磨擦,影响刀刃的使用寿命,所以齿间距选取齿间距12mm-20mm。

所述的升降电机6采用双出蜗轮蜗杆减速电机。

所述的全向轮9可3600运动,活动范围广。

所述的太阳能蓄电上平台5既可以采取太阳能蓄电又可以采用充电形式,节能、安全、无污染。

所述的上勾体3、伸缩杆4以及太阳能蓄电上平台之间有电路相连通,完成剪枝工作的全过程。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补充阐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广大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同等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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