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一种通便固体饮料及其制备方法,属于固体饮料制造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便秘的主要表现是排便次数减少和排便困难,许多患者的排便次数每周少于2次,严重者长达2~4周才排便一次。有的患者可突出地表现为排便困难,排便时间可长达30分钟以上,或每日排便多次,但排出困难,粪便硬结如羊粪状,且数量很少。此外,有腹胀、食欲缺乏等症状,体检左下腹有存粪的肠袢,肛诊有粪块。
药物治疗便秘,效果不佳还会产生副作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便固体饮料及其制备方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通便固体饮料,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山楂3-7份,决明子1-5份,辣木叶1-3份,甘草0.5-2份。
优选的,其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山楂5份,决明子3份,辣木叶2份,甘草1份。
本发明中各原料的功效如下:
山楂:是一种具有很高营养价值和保健价值的果品,它含多种有机酸,口服后增强胃液酸度,可提高蛋白分解酶的活性,促进蛋白质的消化;山楂味酸,刺激胃黏膜促进胃液分泌;山楂中含脂肪酶,能促进脂肪的消化山楂对胃肠运动功能具有调节作用,对痉挛状态的胃肠平滑肌有抑制作用,对松弛状态的平滑肌有兴奋作用。
决明子:含有蒽醌类化合物、纤维素、水溶性多糖等功能成分,对便秘都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甘草:含有黄酮类化合物,具有一定的通便作用。
辣木叶:为非洲、印度传统食物,含有丰富的粗纤维、营养成份与矿物质,具有促进胃肠运动、改善便秘的功能。
一种制备通便固体饮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取重量份配比的山楂、决明子、辣木叶、甘草加水煎煮提取,过滤,取滤液备用;
(2)将步骤(1)所得滤液干燥得提取物,然后将提取物粉碎为粒度150目的颗粒;
(3)向步骤(2)所得的粉碎的颗粒状提取物中添加黄原胶、木糖醇、柠檬酸、食盐,混合后即得到通便固体饮料;所述黄原胶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2.6%,木糖醇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5.2%、柠檬酸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0.7%、食盐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2.6%。
步骤(1)中具体为取重量份配比的山楂、决明子、辣木叶、甘草,加10倍量水煎煮2次,每次煎煮60分钟,过滤,合并两次滤液。
步骤(4)所制备的通便固体饮料含水量为6.50%,总糖含量为6.84%,黄酮含量为2.40%。经温开水冲泡的饮料状态稳定,颜色为棕褐色,味道酸甜爽口。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改善睡眠的通便固体饮料,配方配伍合理,可以使原料药充分发挥治疗作用和滋补作用,无人工色素、无防腐剂,制备方法简单,能够有效改善便秘,安全无毒副作用,经试用,通便效果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通便固体饮料,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山楂3份,决明子5份,辣木叶1份,甘草2份。
一种制备通便固体饮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取重量份配比的山楂、决明子、辣木叶、甘草加水煎煮提取,具体为加10倍量水煎煮2次,每次煎煮60分钟,过滤,合并两次滤液;
(2)将步骤(1)所得滤液干燥得提取物,然后将提取物粉碎为粒度150目的颗粒;
(3)向步骤(2)所得的粉碎的颗粒状提取物中添加黄原胶、木糖醇、柠檬酸、食盐,混合后即得到通便固体饮料;所述黄原胶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2.6%,木糖醇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5.2%、柠檬酸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0.7%、食盐的添加量为颗粒提取物总重的2.6%。
所制备的通便固体饮料含水量为6.50%,总糖含量为6.84%,黄酮含量为2.40%。经温开水冲泡的饮料状态稳定,颜色为棕褐色,味道酸甜爽口。
实施例2
一种通便固体饮料,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山楂7份,决明子1份,辣木叶3份,甘草0.5份。
一种制备通便固体饮料的方法,同实施例1
实施例3
一种通便固体饮料,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山楂5份,决明子3份,辣木叶2份,甘草1份。
一种制备通便固体饮料的方法,同实施例1
经试用,若干便秘患者饮用本发明固体饮料,通便效果较好
典型试验例:
1、李某,女,35岁,产后便秘,长时间为4-6天排便一次,并且每次排便时间特别长,很痛苦。经连续饮用本发明通便固体饮料30天后,每两天排便一次。
2、赵某,女,20岁,长时间为6-7天排便一次,并且每次排便时间特别长,很痛苦,通常都是采用开塞露的方法,减轻排便痛苦。饮用本发明通便固体饮料40天后,基本消除上述6-7天一次排便的状况,并且食欲增加。
3、谢某,男,45岁,4-5天排便一次,小腹痛,乏力,饮用本发明通便固体饮料30天后,每两天排便一次,腹痛消除,身体轻松。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