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片选择性再切机筛分效果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70762阅读:17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烟片切分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叶片选择性再切机筛分效果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烟片结构直接影响烟草制丝的产品质量,烟丝结构均匀性与片烟的尺寸分布和成丝过程密切相关,大烟片率偏高,切丝后造成长丝率偏高。目前卷烟企业普遍采用的传统切丝工艺能有效控制烟丝宽度,但烟丝长度则主要由烟叶片型大小所决定。而对于原料片烟的尺寸规格,打叶复烤厂家与卷烟企业均无法有效控制,片烟尺寸分布往往较为宽泛,使得成丝后不利于卷制的过长和过短烟丝均占较大比例,烟丝结构呈不均匀的宽分布状态。叶片选择性再切设备通过对大叶片的再次分切优化了片烟成丝模式,提高了制丝过程的中丝率,使长、中、短丝的组分均匀、合理的分布,从而满足卷接工艺要求,提高卷接质量。但现有设备无法确定再切烟叶占总体烟叶的百分比,不利于控制成品烟支的叶丝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叶片选择性再切机筛分效果检测装置,可以检测出被再切烟叶占总体烟叶的百分比,便于控制成品烟支的叶丝结构,为不同配方卷烟需要不同烟丝结构打下了基础。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叶片选择性再切机筛分效果检测装置,它包括设置于出料振槽筛分网下层尾端的物料漏斗,物料漏斗包括位于上部的主料筒和位于下部的两个分支料筒,两个分支料筒与主料筒对接形成倒置Y型结构,主料筒的上部设有用于收集筛下物的进料口,两个分支料筒的下部分别设有漏料口;物料漏斗内设有旋转导料结构,旋转导料结构包括设置在两个分支料筒交界处的翻板,翻板通过转轴与物料漏斗转动连接;

当翻板转动闭合其中一个分支料筒的漏料口时,另一个分支料筒的漏料口处于打开状态。

两个漏料口分别位于出料振槽的进料一侧和出料一侧,其中位于进料一侧的漏料口为检测料口,位于出料一侧的漏料口为作业料口。

所述转轴穿出物料漏斗的一端配设有摇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可以将被再次分切和未被再次分切的烟叶分开,检测出被再切烟叶占总体烟叶的百分比,便于控制成品烟支的叶丝结构,为不同配方卷烟需要不同烟丝结构打下了基础。

本实用新型在出料振槽筛分网下层的尾端连接物料漏斗,筛分网上的烟叶会被二次分切,而从筛网漏下的烟叶则会落入物料漏斗中。物料漏斗设有可旋转的翻板,通过转动翻板可以选择物料是从检测料口或作业料口出料。若物料从作业料口出料时,物料会和筛网上方经过二次分切的烟叶混合一起进入下一道工序;若物料从检测料口出料时,将检测料口出料单独收集测出重量,得到未被切分的烟叶重量,从而达到得出被二次切分烟叶所占的比例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叶片选择性再切机筛分效果检测装置,它包括设置于出料振槽筛分网5下层尾端的物料漏斗6,物料漏斗6包括位于上部的主料筒和位于下部的两个分支料筒,两个分支料筒与主料筒对接形成倒置Y型结构,主料筒的上部设有用于收集筛下物的进料口,两个分支料筒的下部分别设有漏料口1、4。两个漏料口1、4分别位于出料振槽的进料一侧和出料一侧,其中位于进料一侧的漏料口4为检测料口,位于出料一侧的漏料口1为作业料口。

物料漏斗6内设有旋转导料结构,旋转导料结构包括设置在两个分支料筒交界处的翻板3,翻板3通过转轴与物料漏斗6转动连接。当翻板3转动闭合漏料口1时,漏料口4处于打开状态;当翻板3转动闭合漏料口4时,漏料口1处于打开状态。

所述转轴穿出物料漏斗6的一端配设有摇柄2,便于控制翻板2转动。

本实用新型在出料振槽筛分网5下层的尾端连接物料漏斗6,筛分网上的烟叶会被二次分切,而从筛网漏下的烟叶则会落入物料漏斗6中。物料漏斗6设有可旋转的翻板3,通过转动翻板3可以选择物料是从检测料口(漏料口4)或作业料口(漏料口1)出料。若物料从作业料口(漏料口1)出料时,物料会和筛网上方经过二次分切的烟叶混合一起进入下一道工序;若物料从检测料口(漏料口4)出料时,将检测料口出料单独收集测出重量,得到未被切分的烟叶重量,从而达到得出被二次切分烟叶所占的比例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检测流程如下:

1. 转动翻板3使漏料口1闭合,漏料口4打开,保证1分钟;

2.测出该1分钟内检测料口(漏料口4)的出料重量A,同时与该1分钟内出料振槽的总来料重量B进行计算(重量B为已知数据),根据公式(B-A)/B得到的数值即为被二次切分烟叶所占的比例;

3. 转动翻板3使漏料口4闭合,漏料口1打开,恢复正常作业。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而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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