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10605阅读:30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一种散寒逐湿药酒,属于中药保健酒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酒性温,味辛而苦甘,有温通血脉,温暖肠胃,祛散风寒,振奋阳气,消除疲劳等作 用,适量饮酒,可以怡情助兴,但过量饮酒则乱性,酗酒则耗损元气,甚至于殒命。 酒有“百药之长”的说法,现代研究表明,酒的主要成分乙醇 ( 俗称酒精) 是一种良 好的半极性有机溶媒,中药的多种成分如生物碱、盐类、鞣质、挥发油、有机酸、树脂、糖类及 部分色素 ( 如叶绿素、叶黄素) 等均较易溶解于乙醇中。 乙醇不仅有良好的穿透性,易于进 入药材组织细胞中,发挥溶解作用,促进置换、扩散,有利于提高浸出速度和浸出效果 ;还有 防腐作用,可延缓许多药物的水解,增强药剂的稳定性,将保健的中药与酒 " 溶 " 于一体形 成的药酒,配制方便、药性稳定、安全有效,医家之所以喜好用酒,是取其善行药势而达于脏 腑、四肢百骸之性,所以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保健的今天,市场上产生了各式各样的保健药酒,但由于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博大精深,中药选取和搭配是否合理,剂量是否适宜, 决定着药效发挥的大小,而目前市场上的保健药酒保健效果较差,对有保健渴求的人们来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散寒逐湿药酒。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散寒逐湿药酒,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制附子25-36份,炙五加皮15-25份,桑白皮45-55份,丹参27-35份,续断25-35份,牛膝20-40份,白术43-55份,生姜40-60份,细辛20-30份,肉桂20-30份,清酒1200-1700份。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制附子30份,炙五加皮20份,桑白皮50份,丹参30份,续断30份,牛膝30份,白术50份,生姜50份,细辛25份,肉桂25份,清酒1500份。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上述重量份配比的原料捣细如麻豆大,装入纱布袋内,放入瓷瓶中,倒入酒浸泡,密封,5日后开启,弃掉药包,过滤装瓶备用。

用法为每次10ml,每日3次,将酒温热,空腹服用。

药材功效解析如下:

制附子、肉桂、细辛,温阳、散寒止痛,启先天生发之机,扶正以祛邪,通径除痹弱。五加皮、续断、牛膝,补肝肾,强筋骨,引药下行,并可祛湿,以治腿足酸软等症。丹参,通调血脉,养血舒筋,以疗挛急萎枯。

白术、生姜,和胃化湿,以祛肿胀,呕吐之患。

桑白皮,开肺利水,以抑脚气之冲逆。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药酒散寒逐湿,温阳行痹,补肝肾,强筋骨,益脾通脉,降利冲逆。主治因脚气,引起的腿脚软弱无力或麻木、酸痛、挛急、肿胀、发热、萎枯,呕吐等。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种散寒逐湿药酒,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制附子25份,炙五加皮25份,桑白皮45份,丹参35份,续断25份,牛膝40份,白术43份,生姜60份,细辛20份,肉桂30份,清酒1200份。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上述重量份配比的原料捣细如麻豆大,装入纱布袋内,放入瓷瓶中,倒入酒浸泡,密封,5日后开启,弃掉药包,过滤装瓶备用。

实施例2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制附子30份,炙五加皮20份,桑白皮50份,丹参30份,续断30份,牛膝30份,白术50份,生姜50份,细辛25份,肉桂25份,清酒1500份。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上述重量份配比的原料捣细如麻豆大,装入纱布袋内,放入瓷瓶中,倒入酒浸泡,密封,5日后开启,弃掉药包,过滤装瓶备用。

实施例3

种散寒逐湿药酒,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制附子36份,炙五加皮15份,桑白皮55份,丹参27份,续断35份,牛膝20份,白术55份,生姜40份,细辛30份,肉桂20份,清酒1700份。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上述重量份配比的原料捣细如麻豆大,装入纱布袋内,放入瓷瓶中,倒入酒浸泡,密封,5日后开启,弃掉药包,过滤装瓶备用。

实施例4

种散寒逐湿药酒,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制附子29份,炙五加皮17份,桑白皮52份,丹参31份,续断28份,牛膝32份,白术50份,生姜50份,细辛25份,肉桂25份,清酒1600份。

一种散寒逐湿药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上述重量份配比的原料捣细如麻豆大,装入纱布袋内,放入瓷瓶中,倒入酒浸泡,密封,5日后开启,弃掉药包,过滤装瓶备用。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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